统联精密: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2022-01-25
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2022 年 1 月
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薪酬管理,建立公司完善的
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对象为:
(一)董事:指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其中,非独立董事分为在公司任职
的非独立董事与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
(二)监事:指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股东代表监事和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其中,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分为在公司任职的监事和
非在公司任职的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及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条 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促进公司价值最大化原则;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年度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同时与市场薪
酬水平相符;
(四)体现公司年度经营目标与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
展的目标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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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权利与责任对等、利益与风险共担、奖励与处
罚并举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议董事、监事薪酬;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订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方案和考核办法;负责审查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审计部等配合进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制度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水平参考同行业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确定。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享有董事津贴,具体的津贴标准为不超过税前 12 万元
/年。因履职需要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任职的监事不领取薪酬或津
贴。因履职需要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由固定薪酬
及绩效薪酬组成。除按照本制度进行管理外,还需根据其实际履职情况依照公司
有关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税前固定薪酬标准
如下:
税前固定薪酬标准
级档 适用职位
(人民币万元/年)
1 董事长 ≦130
2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 ≦120
2
3 总经理 ≦120
4 副总经理 ≦120
5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90
6 在公司任职的监事 ≦90
(二)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具体绩
效薪酬依据各年度经营考核指标及专项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状况确定。
(三)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
内辞职等其他原因离任的,原则上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并予以
发放。
(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内其他职务的,按照孰高原则确
定工资标准,不能兼职取酬。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董事、监事的薪酬应延期发放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任一情形,董事会、监事会有权以决议形式决定减少、
暂停或终止向相关董事发放薪酬: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的经济或声誉损失,个人负有主要责任的;
(四)违反公司有关规定,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其他情形。
做出上述有关决议时,当事的董事、监事本人须回避表决。
第十三条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下
列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公司在发放薪酬时从基本工资、职务工资中代扣代缴: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三)国家规定的应缴纳的其他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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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的津贴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四章 考核制度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实施年度考核,每年考核一次。
公司董事、监事应当恪尽职守,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对公
司董事、监事的考核内容包括履职的勤勉程度、履职能力、是否受到监管部门处
罚、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方面,独立董事应对其独立性作出考核。
董事、监事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除按照本制度进行考核外,还需根据其实
际履职情况依照公司有关制度进行考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按照公司相关制度
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岗位变更的(调离或调
入),考核办法从发生岗位变更的次月按新岗位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
议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需报公司董事会同
意、股东大会批准通过,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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