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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统联精密: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1-25  

                               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的判断,对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拟投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金额进行相应调
整事项是根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募集净额,结合公司募投项目的实际
情况,经过审慎研究后进行的合理调整。该调整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及公司相关制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综上,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对拟投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

     二、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
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
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
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建设,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公司本
次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
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该议案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相关制
度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
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使
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四、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湖南泛海统联
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泛海统联”)进行增资及提供借款实施募投
项目,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以及效益
的充分发挥,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符合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综上,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湖南泛海统联增资及提
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五、对《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不超过 1,500 万美元或等值外币的自有资金与
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助于公司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
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
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据业务发展需
求,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适时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六、对《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开展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提
高资金收益,增加公司收益和股东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
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七、对《关于审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
度》有助于规范公司薪酬管理,建立公司完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公司经营
效益和管理水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泛海统联精
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并同意将该制度提交
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
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曹   岷




                                  签署日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万丽




                                  签署日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胡鸿高




                                  签署日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