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联精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2022-02-2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泛海统联精
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统联精密”、“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本次统联精密相关股东承诺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情况进行
了审慎核查,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股本变化的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2,000.00 万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8,000.00
万股。
二、股东相关承诺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虎,股东深圳浦特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深圳浦特(合伙)”)、深圳市泛海统联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泛海统联(合伙)”)以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虎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虎关于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或控制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
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1
2、自前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
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
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将
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本人承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
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4、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
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人承诺减持股份将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
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6、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
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7、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
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本人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
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8、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二)股东深圳浦特(合伙)、泛海统联(合伙)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股东深圳浦特(合伙)、泛海统联(合伙)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杨虎具有一致行动关系,关于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2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
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企业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
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
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
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本企业承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
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营。
4、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
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
份。
5、本企业承诺减持股份将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
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6、本企业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
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
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本企业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
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3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
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前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
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
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将
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自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
4、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
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人承诺减持股份将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
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6、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
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7、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
4
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本人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
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8、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三、股东股票锁定期延长情况
目前,公司股票价格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格 42.76 元/
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虎,股东深圳浦特
(合伙)、泛海统联(合伙)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履行上述承诺,延
长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流通股锁定期。
杨虎、深圳浦特(合伙)、泛海统联(合伙)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及本次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直接持有 间接持有
合计持股数量 原股份 本次延长后
姓名 与公司关系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万股) 锁定期 锁定期
(万股) (万股)
公司控股股
2024 年 12 2025 年 6 月
杨虎 东、实际控制 1,722.1343 501.6873 2,223.8216
月 26 日 26 日
人
公司控股股
深圳浦特 东、实际控制 2024 年 12 2025 年 6 月
537.9310 - 537.9310
(合伙) 人之一致行动 月 26 日 26 日
人
公司控股股
泛海统联 东、实际控制 2024 年 12 2025 年 6 月
436.6179 - 436.6179
(合伙) 人之一致行动 月 26 日 26 日
人
公司董事、副 2024 年 12 2025 年 6 月
郭新义 - 63.3096 63.3096
总经理 月 26 日 26 日
公司董事、财
2024 年 12 2025 年 6 月
侯灿 务总监、董事 - 26.1971 26.1971
月 26 日 26 日
会秘书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虎,股东深圳浦特(合
伙)、泛海统联(合伙)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延长首次发行前所持有股
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中小股
5
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6
(此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
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朱国民 柳泰川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