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统联精密: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10-31  

                        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2年10月
              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
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泛
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将对公司经营、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指定的
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照规定程序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

    (七)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八)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


                                    1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或人
员。

   第四条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
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
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
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2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
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
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且
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
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
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化
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
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
《上市规则》中有关条件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
的理由和期限。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
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
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3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文件。

                第二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七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
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后,
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八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
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
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

   第十九条 公司依法公开发行股票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披露招股说明书、配
股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并向本所申请办理股票公开发行、配股事宜。

   公司股票公开发行或配股结束并完成登记后,应当在股票上市前披露公告等相
关文件,并向本所申请办理新增股份上市事宜。

   第二十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
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4
   第二十二条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应符合有关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并完成登记后,应当在股票上市前披
露发行结果公告等相关文件,并向本所申请办理新增股份上市事宜。

                               第三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
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
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
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5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主要财务数据;

   (二)股东信息;

   (三)其他提醒事项;

   (四)季度财务报表。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报告的内容是否能
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6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告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盈
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
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
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
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
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三条的要求披露业绩快
报。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在披
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的意见;



                                     7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决议;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六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
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
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监事会决议、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
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应披露
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公
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章。

   第三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根据《证券法》《科创板上市规则》及其他信息披露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披露要求应当披露的信息范围,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8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



                                     9
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该重大事项。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
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
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
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
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
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
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1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进行披露:

    (一)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亿元;

    (二)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50%以上,且超过1亿元;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四)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
易。

    第四十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 万元。

    对于上一款第(三)项,除应及时披露外,还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
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的应予以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1%
以上;

    (二)未达到前列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



                                     12
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三)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
计计算达到本条标准的,适用本条规定。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在相关事项公告中
说明董事会审议情况;董事反对或弃权的,应当披露反对或弃权理由。

   第四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
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
见;

   (六)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
比照《科创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
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
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13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

   第五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
公告。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经
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
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财务信息进行更正及予以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报告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五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
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
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四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一)证券事务部负责编制临时报告,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




                                     14
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经审批后,
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临时公告内容。

   第五十五条      重大信息报告、形式、程序、审核、披露程序如下: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
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
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
部门(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
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

   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证券事务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开披
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草拟,董事
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证券事务部起草临时报
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15
   第五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编制内部报刊及草拟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
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相关部
门发布后应及时将发布内部刊物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证券事务部登记备案。

   第六十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事务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

   (四)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所在地证监局,并
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证券事务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六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六十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是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和协调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证券事务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
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六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16
   第六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六十六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
布。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职责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八条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
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履行职责
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公司信息披
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七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
事会秘书。

   第七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出现或知悉
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主动通报公司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秘书,并配
合公司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17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三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
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七十六条    证券事务部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
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七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
及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证券事务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
年。


                                  18
   第七十八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事
务部提供;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
及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批准后,证券事务
部负责提供。

                              第八章 信息保密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
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信息保密义务。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
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
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
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
核同意,并报证券事务部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八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
供内幕信息。

   第八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
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依法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九章 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八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
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十五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
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
建议、意见等。



                                   19
   第八十六条     投资者、分析师、中介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事务部统筹安排,并指派
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
录沟通内容。

        第十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八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部门、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信息,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
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八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或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向各部门和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
时,各部门和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九十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减薪直至
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九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
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
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通报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



                                   20
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

    第九十三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
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所在地
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8日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