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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澳华内镜: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2022-01-0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正在
履行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华内镜”、“公司”)持续督导
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 2021 年 11 月
15 日至本次现场检查期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
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徐峰林、慎利亚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1 年 12 月 29 日—2021 年 12 月 30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徐峰林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1、察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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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与公司高管等人员进行访谈;

    3、查阅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

    4、查阅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台账、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
账户对账单等资料;

    5、查阅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现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文件;

    6、查阅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7、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情况;

    8、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及董监高承诺履行情况。

    二、本次现场检查的具体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澳华内镜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收集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等资料,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并查阅
了公司其他内控制度。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
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
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
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澳华内镜真实、准确、完整
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
来情况。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澳华内镜资产完整,人员、
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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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银行
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查阅了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公告及合
同资料,与负责募集资金使用的高管进行了访谈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内,并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制定了募
集资金使用的管理制度,能够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
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占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
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公司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相关财务资料,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经核查,保荐
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
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对公司高管进行了访谈,并从公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
的经营情况,了解近期行业及市场信息。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自上市以
来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产品的市场前景、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也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营业务稳步发展。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
请公司持续、合理地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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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的有关要求,对澳华内镜认真履行了持续
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自上市以来,澳华内镜在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
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和经营状况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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