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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澳华内镜: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1-25  

                        证券代码:688212           证券简称:澳华内镜       公告编号:2022-010

                   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 年 1 月 24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闵行区光中路 133 弄 66 号澳华内镜大厦公
司十楼北京厅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7

普通股股东人数                                                        17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81,238,148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81,238,148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60.9255
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60.9255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顾康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12 人,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 12 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5 人,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 5 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施晓江先生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现场结
合通讯的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普通股                  81,238,148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议案名称
 序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号
1      《 上 海 澳 26,334,148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华内镜股
       份有限公
       司关于变
       更会计师
       事务所的
       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夏青、戴琦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
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5 日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