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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澳华内镜: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年8月)2022-08-25  

                        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


   独 立 董事工作制度




       二〇二二年八月
                     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
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应当忠实履行
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或者其他
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 10 天的时间,
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
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人数应不少于公司董事会人数的 1/3;担任公司独
立董事的人员中,应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至少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

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
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
会,独立董事应当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中占有
1/2以上的比例并担任主任委员。其中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
计专业人士,并由该名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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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国家有关法规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
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参加中国
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任职资格培训和后续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
证书。
    第九条 独立董事(至少 1 名)应当出席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就相关问题
和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予以解答。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
    (二)具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
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

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
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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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六)为本公司或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及更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的选举
和表决应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
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基
本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
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并就其独
立性和胜任能力进行陈述,并接受股东质询。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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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
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
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自证券交易所收到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履行决策程序选举独立董事。
    第十六条   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
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第十七条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
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获得股东大会选任后,应自选任之日起 30 日内向

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并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填报或
者更新其基本资料。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任职的,应自取得核准之
日起履行前款义务。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当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
数的1/2。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
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免职独立董事作为特别披
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

开声明。
    第二十一条    对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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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
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
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的比例低于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
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公司董事会应自
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 90 日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
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

事会应在 2 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
的职权外,还行使以下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
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的关联交易,以及拟进行须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事前

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独立
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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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
露。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本制度第二十四条所述职责外,还应对以下
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八)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九)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尤其要
关注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
资金使用、开展新业务、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一)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
案;
    (十二)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三)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
或者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重大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
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五)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证
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
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

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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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七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
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
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
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 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 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
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2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
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
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报证券交
易所备案。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
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等。
    (四)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工作笔录》文档,独立董事应当通

过《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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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的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提

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在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有关人员应
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召集和召开,按规
定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
以采纳。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

少保存 5 年。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
事会秘书应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并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
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
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九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
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失职:

    (一)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权益;

                                   8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独立董事地位谋取私
利;
    (三)明知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未提出反对意见;
    (四)关联交易导致公司重大损失,独立董事未行使否决权的。

    独立董事发生上述严重失职,或者从事《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禁止的违法行为,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少于”、“低
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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