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北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北人机器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2020-10-30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北人机器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江苏北人
机器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北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江苏北人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9 年 11 月 7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北
人 机 器 人 系 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注 册 的 批 复 》( 证 监 许 可
[2019]2222 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934 万股,
每 股 面值 1 元 ,每 股发行价格为 人民 币 17.36 元,募集 资 金总额人民币
509,342,4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人
民币 76,097,860.38 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33,244,539.62 元。上述资
金已于 2019 年 12 月 3 日全部到位,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
并出具中汇会验[2019]5014 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
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3,324.45 万元,其中,
超募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7,121.57 万元。公司募集资金到账后,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募集资金投入募投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承诺投资总额 已投入募集资金
1 研发、智能化生产线项目 29,202.88 4,438.29
2 补充流动资金 7,000.00 7,000.00
合计 36,202.88 11,438.29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
下,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
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拟使用
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
公司超额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121.57 万元,本次拟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的金额为人民币 2,000.00 万元,占超额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28.08%。公司
最近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额募集
资金总额的 30%,未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本次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将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不
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形,旨在满足
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
盈利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承诺事项
公司承诺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将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承诺本
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在补充流
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六、本次超募资金使用相关审批程序
2020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东吴证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
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用于与主营业
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
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