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5、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China, 210036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2 年 5 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的相 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 公告。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 定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星期二)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2 年 4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网站上发布了《前沿生物药业(南京) -1-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 决议》”)、《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明确,符合《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星期二)14:00 时 在公司(地址: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绿地之窗 E-2 栋 11 层前沿生物)会议室召 开,由公司董事长 DONG XIE(谢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 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上述《会 议通知》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4 日 (星期二)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4 日(星期二)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179,748,2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9634%。其中中小股东及委托代 -2-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理人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3,308,7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790%。 ⑵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664,60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1.0186%。其中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4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664,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186%。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计 5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83,412,8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9820%,其中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4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6,973,3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976%。 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止至 2022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二)15:00 时收市时登记在册的股东、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以及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的委托代理人,均有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关于公司<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8、《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9、《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9.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及面值 9.0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9.0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9.04 发行价格与定价方式 9.05 发行数量 9.06 限售期安排 9.07 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 9.08 上市地点 9.09 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9.10 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限 10、《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11、《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 报告的议案》; 12、《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 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13、《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14、《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 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15、《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1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1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8、《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8.0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8.0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8.03《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8.0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8.05《关于修订<独立董事津贴管理办法>的议案》 18.06《关于修订<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9、《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9.01《关于选举 DONG XIE(谢东)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9.02《关于选举 CHANGJIN WANG(王昌进)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 19.03《关于选举 RONGJIAN LU(陆荣健)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19.04《关于选举温洪海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01《关于选举 CHI KIT NG(吴智杰)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02《关于选举 KAI CHEN(陈凯)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03《关于选举王广基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21.01《关于选举曹元涛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21.02《关于选举朱玉婷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会 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于《会议通知》中的 21 项议案按 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按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投票系统及互联网投票平 -5-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台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通道,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前宣布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委托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1,541,0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794%; 反对 1,661,047 股, 占出 席会议 所有股 东所 持有效 表 决权股 份的 0.9056%;弃权 210,6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15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1,541,0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794%; 反对 1,489,747 股, 占出 席会议 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 表 决权股份的 0.8122%;弃权 381,9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084%。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1,548,9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837%; 反对 1,481,878 股, 占出 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8079%;弃权 381,9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084%。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1,548,9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837%; 反对 1,481,878 股, 占出 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8079%;弃权 381,9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084%。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1,548,9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837%; 反对 1,481,878 股, 占出 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8079%;弃权 381,9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084%。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1,548,9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8.9837%; 反对 1,481,878 股, 占出 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8079%;弃权 381,9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084%。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1,548,9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837%; 反对 1,528,268 股, 占出 席会议 所有股 东所 持有效 表 决权股 份的 0.8332%;弃权 33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8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109,4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3.0899%;反对 1,528,2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5.6658%;弃权 33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1.2443%。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1,711,7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0725%; 反对 1,539,786 股, 占出 席会议 所有股 东所 持有效 表 决权股 份的 0.8395%;弃权 16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88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272,2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3.6934%;反对 1,539,7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5.7085%;弃权 16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5981%。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的议案》 9.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及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 181,737,0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0863%; 反 对 1,378,117 股, 占出 席会 议所 有 股东 所持 有 效表决 权 股份 的 0.7513%;弃权 29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6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297,5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3.7874%;反对 1,378,1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5.1091%;弃权 29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1.1035%。 9.0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7-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81,737,0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0863%; 反 对 1,378,117 股, 占出 席会 议所 有 股东 所持 有 效表决 权 股份 的 0.7513%;弃权 29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6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297,5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3.7874%;反对 1,378,1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5.1091%;弃权 29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1.1035%。 9.0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181,737,0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0863%; 反 对 1,378,117 股, 占出 席会 议所 有 股东 所持 有 效表决 权 股份 的 0.7513%;弃权 29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6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297,5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3.7874%;反对 1,378,1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5.1091%;弃权 29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1.1035%。 9.04 发行价格与定价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181,484,9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488%; 反对 1,766,585 股, 占出 席会议 所有股 东所 持有效 表 决权股 份的 0.9631%;弃权 16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8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045,4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2.8526%;反对 1,766,5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6.5493%;弃权 16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5981%。 9.05 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 181,737,0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0863%; 反 对 1,378,117 股, 占出 席会 议所 有 股东 所持 有 效表决 权 股份 的 0.7513%;弃权 29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6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297,5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3.7874%;反对 1,378,1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8-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的 5.1091%;弃权 29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1.1035%。 9.06 限售期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 181,555,9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876%; 反对 1,559,247 股, 占出 席会议 所有股 东所 持有效 表 决权股 份的 0.8501%;弃权 29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62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116,4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3.1159%;反对 1,559,2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5.7807%;弃权 29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1.1034%。 9.07 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 181,737,0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0863%; 反 对 1,378,117 股, 占出 席会 议所 有 股东 所持 有 效表决 权 股份 的 0.7513%;弃权 29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6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297,5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3.7874%;反对 1,378,1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5.1091%;弃权 29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1.1035%。 9.08 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 181,737,0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0863%; 反 对 1,378,117 股, 占出 席会 议所 有 股东 所持 有 效表决 权 股份 的 0.7513%;弃权 29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6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297,5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3.7874%;反对 1,378,1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5.1091%;弃权 29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1.1035%。 9.09 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 181,737,0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0863%; 反 对 1,378,117 股, 占出 席会 议所有 股东 所持 有 效表决 权 股份 的 -9-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0.7513%;弃权 29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6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297,5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3.7874%;反对 1,378,1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5.1091%;弃权 29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1.1035%。 9.10 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 181,737,0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0863%; 反 对 1,378,117 股, 占出 席会 议所 有 股东 所持 有 效表决 权 股份 的 0.7513%;弃权 29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6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297,5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3.7874%;反对 1,378,1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5.1091%;弃权 29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1.1035%。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1,744,1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0901%; 反对 1,542,396 股, 占出 席会议 所有股 东所 持有效 表 决权股份的 0.8409%;弃权 12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9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304,6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3.8135%;反对 1,542,3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5.7182%;弃权 12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4683%。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1,726,6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0806%; 反对 1,559,896 股, 占出 席会议 所有股 东所 持有效 表 决权股 份的 0.8504%;弃权 12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9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287,1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3.7486%;反对 1,559,8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 10 -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的 5.7831%;弃权 12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4683%。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 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1,726,6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0806%; 反对 1,559,896 股, 占出 席会议 所有股 东所 持有效 表 决权股 份的 0.8504%;弃权 12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9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287,1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3.7486%;反对 1,559,8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5.7831%;弃权 12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4683%。 1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1,719,5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0768%; 反对 1,566,917 股, 占出 席会议 所有股 东所 持有效 表 决权股 份的 0.8543%;弃权 12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8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280,0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3.7226%;反对 1,566,9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5.8091%;弃权 12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4683%。 1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 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1,719,5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0768%; 反对 1,566,917 股, 占出 席会议 所有股 东所 持有效 表 决权股 份的 0.8543%;弃权 12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8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280,0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3.7226%;反对 1,566,9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5.8091%;弃权 12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4683%。 1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 11 -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81,555,9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876%; 反对 1,730,547 股, 占出 席会议 所有股 东所 持有效 表 决权股 份的 0.9435%;弃权 12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8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116,4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3.1159%;反对 1,730,5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6.4157%;弃权 12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4684%。 16、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1,531,4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742%; 反对 1,717,068 股, 占出 席会议 所有股 东所 持有效 表 决权股 份的 0.9361%;弃权 16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8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091,9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3.0250%;反对 1,717,0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6.3658%;弃权 16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6092%。 1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1,548,9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837%; 反对 1,516,878 股, 占出 席会议 所有股 东所 持有效 表 决权股 份的 0.8270%;弃权 346,9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893%。 1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8.0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1,548,9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837%; 反对 1,516,878 股, 占出 席会议 所有股 东所 持有效 表 决权股 份的 0.8270%;弃权 346,9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893%。 18.0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1,548,9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837%; 反对 1,516,878 股, 占出 席会议 所有股 东所 持有效 表 决权股 份的 0.8270%;弃权 346,9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893%。 - 12 -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8.03《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1,548,9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837%; 反对 1,516,878 股, 占出 席会议 所有股 东所 持有效 表 决权股 份的 0.8270%;弃权 346,9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893%。 18.0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1,548,9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837%; 反对 1,516,878 股, 占出 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 表 决权股份的 0.8270%;弃权 346,9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893%。 18.05《关于修订<独立董事津贴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1,673,0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0514%; 反对 1,392,744 股, 占出 席会议 所有股 东所 持有效 表 决权股 份的 0.7593%;弃权 346,9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89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233,5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3.5501%;反对 1,392,7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5.1634%;弃权 346,9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1.2865%。 18.06《关于修订<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1,548,9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837%; 反对 1,653,178 股, 占出 席会议 所有股 东所 持有效 表 决权股 份的 0.9013%;弃权 210,6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1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109,4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3.0899%;反对 1,653,1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6.1289%;弃权 210,6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7812%。 1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 19.01《关于选举 DONG XIE(谢东)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0,367,1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339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927,6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8.7085%。 - 13 -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9.02《关于选举 CHANGJIN WANG(王昌进)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0,367,1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339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927,6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8.7084%。 19.03《关于选举 RONGJIAN LU(陆荣健)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0,367,1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339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927,6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8.7084%。 19.04《关于选举温洪海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0,329,1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3187%;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889,6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8.5675%。 2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20.01《关于选举 CHI KIT NG(吴智杰)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0,517,9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4216%;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078,4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9.2675%。 20.02《关于选举 KAI CHEN(陈凯)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0,329,1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3187%;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889,6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8.5675%。 20.03《关于选举王广基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0,329,1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3187%;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889,6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8.5675%。 2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的议案》 - 14 -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1.01《关于选举曹元涛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0,329,1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3187%。 21.02《关于选举朱玉婷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0,329,1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3187%。 根据会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由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票数通过;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对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 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