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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前沿生物:前沿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7-22  

                                 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前沿生物”)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的会
议资料和文件,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公司提供的相
关材料,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程序合法合规,竞价结果真实
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

    2、《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按照《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确认竞价结果后及时与 8 名特定对象
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

                                   1
    3、《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
书》”)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44 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
行情况报告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

    4、《关于更新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预案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更新后的《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以及《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

    5、《关于更新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
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更新后的《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募集资金项目实施
后,不会与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本次
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
                                   2
    6、《关于更新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
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更新后的《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综合考虑
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分析
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的原则、
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式可行,发行方案公平、合理,即期回报摊薄填
补的具体措施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

    7、《关于更新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更新后的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
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升公司业务规模和
经营效益,并要求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有
效保护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

    8、《关于公司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3 月合并非经
常性损益明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
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
(2008)》的规定,公允反映了公司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3 月的非经常性损益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

                                    3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CHI KIT NG(吴智杰)、王广基、KAI CHEN(陈凯)
                                               2022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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