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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前沿生物:前沿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3-31  

                               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前沿生物”)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的会
议资料和文件,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审阅《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监管要求和管理办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所披露
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如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2、《关于公司<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经营亏损,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公
司 2022 年度不派发现金股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符合公司当
前的实际情况。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3、《关于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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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公
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我们通过对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及
其执行情况的了解,认为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体系建设、内控制
度执行的真实情况。公司在本年度内不断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制度完整
有效,公司各项经营活动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严格、充分、
有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司运作中的各
项风险基本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公司己按照企业
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4、《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在为公司提供 2022 年度审计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
准则,其出具的意见客观公正,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
任与义务。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备为
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
    综上,我们同意继续聘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3 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将该事
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
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建设,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有利于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该议案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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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关于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不涉及
回购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
情况,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CHI KIT NG(吴智杰)、王广基、KAI CHEN(陈凯)
                                                       202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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