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李冬梅、李鹂阳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 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 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 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 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 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 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 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 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刊登了《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20)。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 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6月9日上午10:00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北 旺东路10号院亚信大厦一层F1-11&12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 网 络 投 票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2 年 6 月 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 6月9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42人,代表股份324,487,649股,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为81.1198%。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何政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 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24,478,64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2%;反对 9,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24,478,64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2%;反对 9,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24,475,64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3%;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关于《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24,478,64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2%;反对 9,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法律意见书 5、审议《关于公司<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24,478,64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2%;反对 9,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关于公司<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24,475,64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3%;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0,856,8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20%;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8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3,573,41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0%;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3,573,4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10%;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9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关联股东田溯宁、亚信信远(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亚信融信企业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天津亚信信合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亚信融创咨 法律意见书 询中心(有限合伙)、天津亚信恒信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 保税港区乾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24,478,64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2%;反对 9,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0,859,8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40%;反对 9,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6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关于公司董事、监事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24,475,64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3%;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0,856,8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20%;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8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0、审议《关于补选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24,475,64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3%;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法律意见书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 方式投票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 3、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了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 5、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7 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等议案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6、本次会议审议议案中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的重大事项的,已对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予以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