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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信安全: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6-25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二年六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
“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
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亚信安
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向全体股东负责,并
行使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保障股东利
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监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
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   事


    第四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
    (一)监事为自然人;
    (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监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九)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或者委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或该监事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离职。
    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
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
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六条 监事连续2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
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职,监事会应对其进行谈话提醒,仍不改正的,可建
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其予以罢免。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应向公司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在其中明确注明辞
职原因。
    第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
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 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监事应当具有相
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
    监事会设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
告。
    第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
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损害职工利益时,
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
的,监事会应当向股东通报直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种规定和要
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应
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
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
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二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
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
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告。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2日以前书面
送达全体监事。但在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
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进行会议记录。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事由及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期限;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按本章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
所有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就改期事宜征得全体监事的同意。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通过视频、
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
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监事应明
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并说明其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
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
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 也不委托其他监
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
换。
    第二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
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九条   监事均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
监事会主席确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议程应向提案监事作出解
释,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的,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
    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
可以讨论,但不能作出决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
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召集人负责组
织制作监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监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监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
的监事,并在表决完成后由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负责收回。
    一名监事不应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或超过监事总数1/3监事的
委托。受其他监事委托代为投票的监事,除自己持有一张表决票外,亦应代委托
监事持有一张表决票,并在该表决票上的监事姓名一栏中注明“受某某监事委托
投票”。
    采取传真方式进行表决的,参与表决的监事应当按照通知或会议主持人的要
求在发送截止期限之前将表决票传真至指定地点和传真号码,逾期传真的表决票
无效。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表决票应由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负责清点;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监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进行清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验票,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主持人
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
验票。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
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当参照上述规定,
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七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
认。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
有书面说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
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
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
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现场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
簿、监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如有)、表决票、经与会监事
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如监事会会议以通讯形式召开,会议档案需
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监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会议决议等。
    该等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    决议执行


    第四十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应建立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
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
监事会。
    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应当指定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设性决
议,应当指定监事监督其执行。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
监事由其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食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
交通费等费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现行有效的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相冲突的,则按照现
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