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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品高股份:投资者关系工作管理制度(2022年2月修订)2022-02-15  

                        广州市品高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工作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二年二月
广州市品高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工作管理制度



                             广州市品高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品高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下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市品高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
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包括科创公司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以下简称“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各类信息的行
为。

     公司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设置必要的
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和平台,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做出发布或者泄露未
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等
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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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
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
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
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
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
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
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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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其他相关机构或个人。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
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
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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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第八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
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司官方网站,并在该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
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
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
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相关信息,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时
回复,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科
创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
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上述渠道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的情况应当至少每季度
公开一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
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

     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
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所有来访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
建档留存。

     第十四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
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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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
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
参观、座谈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e访谈”,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十六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
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
方面的情况,并将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
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十七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八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
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公司应当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可读性。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
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
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
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
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二十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
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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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
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
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
字样。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股
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
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年度股东大会登记日前可以根据自身情
况召开业绩说明会。如针对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变动且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
质疑的情况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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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可以自行选择现场、网络等一种或者
多种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以现场、网络
等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拟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的10个交易日前与相关人员联系具体事项。
确有必要尽快召开说明会的,可不受10个交易日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
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科创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资
    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可以出席会议。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
会,并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应当在说
明会上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
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的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全面如实地向
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每月汇总投资者来电来函、机构投资者调研、媒体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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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问答记录,并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的“科创公司发布”栏目予以发布。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监事会对投
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
司应当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
识的培训或学习。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
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
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
关系工作事务。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
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
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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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公司和
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
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
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五)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
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六)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
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
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
培训或学习。

     第三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
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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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相抵触,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广州市品高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