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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开普云: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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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GLG/SZ/A4090/FY/2021-129


        根据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者“公司”)的
委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开普
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开普云信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
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
的议案内容本身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
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决议,定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 16 时在
贵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时间与
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手续、会务联系方
式等内容。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公司在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 16 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贵公司
董事长汪敏先生主持。

    3. 投资者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20 日 9:15-15:00。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
知所载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
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截至 2021
年 4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聘
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 40,340,000
股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893%。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资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
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5 名,代表 60,583 股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 0.090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
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 9 名,
代表 40,400,583 股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0.1795%。

    2.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
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就如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 关于《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3. 关于《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 关于《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5. 关于《2020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 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   关于 2020 年度董事薪酬情况的议案

    8.   关于 2020 年度监事薪酬情况的议案

    (二)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
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方
式逐项投票表决,由本所律师、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进行了计票和监票。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
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贵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
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
果如下:

    1.   关于《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40,396,56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00%),4,018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100%),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2.   关于《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40,396,56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00%),4,018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100%),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3. 关于《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40,396,56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00%),4,018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100%),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4. 关于《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40,396,56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00%),4,018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100%),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5. 关于《2020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40,396,56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00%),4,018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100%),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6. 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40,396,56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00%),4,018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100%),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7. 关于 2020 年度董事薪酬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40,396,56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00%),4,018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100%),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8. 关于 2020 年度监事薪酬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40,396,56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00%),4,018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100%),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
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