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工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3-03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定,作为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在认真阅读有关文件资料后,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宜,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对于《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
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建设,不会影响
公司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公司本次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该议案
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60,000 万元(含本数)的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
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吴粒、李仁玉、刘竞文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