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工股份: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30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议案及相关资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
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了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切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通过该业务可以降低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
制经营风险。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三、《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
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建设,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公司本次对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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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该行为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四、《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补选相关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经审阅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庄浚荣先生的个
人简历,并对其工作经历情况进行了解,未发现新任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
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新任董事候选人庄浚荣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能够胜任董事工作。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聘请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拟聘请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
相关业务资质,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具备独立性、专业胜
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2 年度审计工作的工作要求。本次
拟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是基于
公司实际发展的合理变更。公司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事宜的决策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
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吴粒、李仁玉、刘竞文
2022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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