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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岳先进: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2-02-26  

                        证券代码:688234           证券简称:天岳先进           公告编号:2022-009


              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
         《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
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
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公
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935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42,971,105 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2.7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55,757.78 万元,
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20,347.13 万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1 月 7 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 10021 号的《验资报告》。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
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38,673.9939 万元变更为
42,971.1044 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 38,673.9939 万股变更为 42,971.1044 万股,
公司类型由“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
情况,公司对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施行的《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草案)》”)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并形成新的《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7 日经上海
        第三条 公司于【审核日期】经上海证券
                                                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于 2021 年 12 月
        交易所审核通过,于【注册日期】经中国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1                                             简称“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首
        监会”)履行注册程序,首次向社会公众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上市日
                                                4,297.1105 万股,于 2022 年 1 月 12 日在
        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42,971.1044 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3     新增一条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股,普通     42,971.1044 万 股 , 普 通 股 总 数 为
  4
        股总数为【】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42,971.1044 万股 ,占公 司 股份 总 数的
                                                100%。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5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必需。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行。
 6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卖出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7     …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任。                                    责任。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交易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
                                               事项
       事项
 8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事项
                                               …
       …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划;
       …
                                               …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由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由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股东大会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审议通过: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30%以后的担保;                       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供的担保;                             他担保情形。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9     他担保情形。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决,该项表决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
       决,该项表决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就上述第(三)项担保作出决议时,应当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就上述第(四)项担保作出决议时,应当   二以上通过。
       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以上通过。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公司为全资子公的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一)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   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公
       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     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
       (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   披露前述担保。
       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     公司股东大会未遵照上述审批权限、审议
       述担保。                               程序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行为无效。违反
       公司股东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
                                              行为如对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等责任主体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10
       …                                     …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东的同意。
       …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交易所备案。                            证券交易所备案。
11     …                                      …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材料。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12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    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
       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                                      …
13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14
       日。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日。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股东大会釆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日下午 3:00。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15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
                                               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第八十条                                的股份总数。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的股份总数。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16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    机构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17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    删除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五条                               ...
       ...                                      存在本章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
       存在本章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     情形的,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监事
       情形的,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监事     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有提名权的股东
       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有提名权的股东     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七条在股东大会
       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六条在股东大会       召开之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由董事
18
       召开之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由董事     会按照修改股东大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后
       会按照修改股东大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若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应当实
       ...                                      行累积投票制。
                                                ...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19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20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罚,期限未满的;                         施,期限未满的;
       ...                                      ...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21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八)在本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八)在本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等事项;
                                                联交易、对外捐助等事项;
       ...
22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董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并
       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董事长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秘
       聘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财务负责人)、
                                                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
       首席技术官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
       除外),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理、首席财务官(财务负责人)、首席技
       ...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术官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除外),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23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报股东大会批准。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
                                              除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
       第一百一十四条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
       ...
                                              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对于董事会权限范
       除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
                                              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
                                              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对于董事会权限范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
       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董事会审议上述交易、关联交易、对外担
24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保及借款等事项时,需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
                                              决策程序;超过上述权限的重大投资项目
       董事会审议上述交易、关联交易、对外担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保及借款等事项时,需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决策程序;超过上述权限的重大投资项目
                                              董事会未遵照上述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审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议通过的对外担保行为无效。违反审批权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限、审议程序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行为如
                                              对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相关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
       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   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25
       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
26     新增一条
                                              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27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      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
  28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    露中期报告。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定进行编制。
        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指定至少各一家中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指定至少一家符合
        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报刊、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为
  29
        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息的媒体。                              体。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
        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章程而存续。
  30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过。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九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31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
  32    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日起生效并实施。
        板上市之日起生效。

   除上述内容修订及相关条款序号自动顺延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
   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
司董事长及其进一步授权人士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变更登
记以及《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
   上述变更及备案登记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
章程》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