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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和元生物: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2-04-23  

                        证券代码:688238       证券简称:和元生物         公告编号:2022-009



             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
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和元生
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1
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拟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00,000,000
股。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22]6-10 号《验资
报告》,确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393,189,000.00 元
变更为 493,189,000.00 元,公司股份总额数由 393,189,000 股变更为 493,189,000
股。
    公司已完成首次发行并于 2022 年 3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类型由“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于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和元
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1
    现根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情况并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相关
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上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4 日经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核准并于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核准并于

【】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2022 年 1 月 1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并于【】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000 万股,并于 2022

年【】月【】日在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年 3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紫

易试验区张江路 1238 弄 1 号 6 层 B、C、D、 萍路 908 弄 19 号楼。

E 座。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                                               49,318.9 万元。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

式。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公司股           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公司股份总数

份总数为【】万股。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           为 49,318.9 万股。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

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公司发行股票记载于公司           所持股份的凭证,公司发行股票记载于公司股

股东名册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集中存             东名册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集中存管。

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2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益所必需。                                      必需。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月时间限制。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外。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期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期


                                            3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缴纳股金;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          承担的其他义务。

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承担的其他义务。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变更方案;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

……                                              变更方案;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在董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


                                              4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五)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供的担保;                                       担保;

(六)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六)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交易所规则、本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审         供的担保;

议的其他担保情形。                               (七)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交易所规则、本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原则上为公司办公场所。股东大会将设置会           原则上为公司办公场所。股东大会将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提供网络、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视频、电话为股东参加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投票、视频、电话为股东参加大会提供便利,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席。

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拒绝。                                           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拒绝。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5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交易所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备案。 备案。

    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在股东大           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在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交易所提交有关

出机构和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告方式通       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

知各股东。                                     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                                     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6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程序。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载明独立董事的意见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及理由。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载明独立董事的意见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及理由。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三

开前一日下午三点整,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点整,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会召开当日上午九点三十分,其结束时间不得           九点三十分,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三点整。               会结束当日下午三点整。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

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股东大会议事规

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准。                                               大会批准。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                                        清算;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7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决权的股份总数。

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删除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监票。 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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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第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担任公司的董事:

       ……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罚,期限未满的;                                  施,期限未满的;

       ……                                              ……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

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          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要求,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及本

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          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

注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到侵害。独立董事应当          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到侵害。

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

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

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          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

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                                              ……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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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借款、资产抵押、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借款、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第一百四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代发薪水。

                                                       新增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

                                                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        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

通知(包括邮件、传真、专人送达或本章程规        通知(包括邮件、传真、专人送达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应在收到监事书面提议后 10 天内召开        会主席应在收到监事书面提议后 10 天内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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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监事会。监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5 日前         监事会。监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 日前

书面通知。                                        书面通知。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

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            构和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有第一百九十七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有第一百九十八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存续。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因有第一百九十                 第二百条 公 司 因 有 第 一 百 九 十 八 条 第

七条第(一)、(二)、(四)、(五)、项          (一)、(二)、(四)、(五)、项情形而

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

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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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并于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原《公司章程》自

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生效的同时,原         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废止。

《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0 年 12 月修订版)及其章程修正案同时

废止。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和元生物技术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予以披露。

    三、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后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和公
司类型变更登记以及《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等
相关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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