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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泽璟制药: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2022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更新版)2022-11-05  

                                关于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2022 年 11 月
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接受苏州泽璟生物制
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璟制药”、“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就
发行人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事项(以下简称“本
次证券发行”、“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出具本上
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科创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
范出具本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本上市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尽职调查报告》中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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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公司名称              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uzhou Zelgen Biopharmaceuticals Co., Ltd.
注册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晨丰路 209 号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9 年 3 月 18 日
成立日期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9 年 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              24,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ZELIN SHENG(盛泽林)
上市时间              2020 年 1 月 23 日
上市板块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从事新药的研究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从事制
                      剂生产设备的制造;药品生产,销售自产产品(按相关许可
经营范围
                      证核定范围经营)。(国家限制类、禁止类除外)(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电话              0512-57011882
邮政编码              215300
传真                  0512-57018306
公司网址              www.zelgen.com
电子信箱              zelgen01@zelgen.com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二)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项目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163,298.28            174,599.36      197,028.20      32,026.81
   负债总额           75,677.29             49,287.80       27,869.22      24,651.79
   股东权益           87,620.99            125,740.61      169,158.98       7,375.02
归属于母公司股
                      84,329.71            120,064.76      161,772.54         342.62
  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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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营业收入            19,789.29           19,036.06              2,766.09                         -
    营业利润           -38,833.14           -45,471.98            -30,482.82             -43,978.85
    利润总额           -38,994.67           -46,082.27            -30,483.28             -43,978.76
 归属于母公司股
                       -36,374.51           -44,667.47            -31,922.93             -46,187.72
   东的净利润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8,090.75         -45,462.32       -34,385.69         -18,042.79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7,344.54         32,665.69        -49,925.32           6,332.91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9,489.58         9,399.39       189,903.89           5,431.82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666.88           -143.75          -379.40              76.85
的影响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35,278.83          -3,540.99       105,213.47          -6,201.21




     4、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指标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度/截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项目              /截至 2022 年      至 2021 年 12     截至 2020 年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流动比率(倍)                           2.06              3.69            11.85               0.68
速动比率(倍)                           1.93              3.55            11.69               0.64
资产负债率(%)                         46.34             28.23            14.14             76.97
每股净资产(元)                         3.65              5.22                7.05            0.41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17             -1.89            -1.43              -1.00
净额(元)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3.05              6.10          不适用             不适用
存货周转率(次)                         0.26              0.17          不适用             不适用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基本               -1.52             -1.88            -1.36              -2.57
前每股收益(元)     稀释               -1.52             -1.88            -1.36              -2.5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加权平均
                                       -34.17            -32.01           -19.88            -402.11
净资产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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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度/截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项目                /截至 2022 年     至 2021 年 12   截至 2020 年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基本               -1.65             -2.07          -1.51          -1.51
后每股收益(元)    稀释               -1.65             -2.07          -1.51          -1.5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
                                     -36.99             -35.33         -22.09        -236.58
净资产收益率(%)
注 1:上述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为: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4)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净额
(5)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存货余额包含生产型存货及研发型存货余额
(6)每股净资产=期末净资产/期末股本总额
(7)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减少)额/年度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8)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
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 号)、《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公告[2008]43 号)要求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注 2:上表 2022 年 1-9 月的数据未年化




(三)主营业务经营情况

    1、发行人业务概况

    发行人成立于 2009 年,是一家专注于肿瘤、出血及血液疾病、免疫炎症性
疾病和肝胆疾病等多个治疗领域的创新驱动型化学及生物新药研发和生产企业,
目标是成为中国上述领域新药研发和生产的领军企业。发行人的市场策略是面向
全球、聚焦中国,研发和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安全、有效、患者可负担的创
新药物,满足国内外巨大的医药市场需求。

    经过十余年发展,发行人成功建立了两个新药创制核心技术平台,即小分子
药物研发及产业化平台、复杂重组蛋白生物新药和抗体新药研发及产业化平台:
(1)在小分子药物研发及产业化平台上,发行人研发了 5 个具有重要临床和市
场价值且已至少进入临床研究阶段的小分子新药,分别为多纳非尼片、杰克替尼
片、奥贝胆酸镁片、ZG19018 片和奥卡替尼胶囊;(2)在复杂重组蛋白生物新
药和抗体新药研发及产业化平台上,发行人率先研发了技术壁垒较高的重组人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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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酶和注射用重组人促甲状腺激素。此外,依托 GENSUN 的 TriGen、CheckGen
和 TGen 等三个创新抗体药物研发平台,发行人自主研发了一系列具有专利保护
的双/三特异抗体的产品管线,包括 ZG005 粉针剂、注射用 ZGGS18、ZG006 粉
针剂、ZGGS001 粉针剂、GS11 粉针剂和 GS15 粉针剂等,适应症覆盖肝癌、非
小细胞肺癌、结直肠癌、甲状腺癌、骨髓增殖性疾病等恶性肿瘤,以及出血、肝
胆疾病、自身免疫性疾病等多个治疗领域。

    2、发行人主要产品及服务介绍

    发行人专注于肿瘤、出血及血液疾病、免疫炎症性疾病和肝胆疾病等多个治
疗领域,为进一步丰富发行人的产品管线,发行人不断推进新的产品或适应症研
究项目。2021年6月,发行人产品多纳非尼片一线治疗晚期肝细胞癌获得上市批
准;2022年8月,多纳非尼片治疗进展性、局部晚期或转移性放射性碘难治性分
化型甲状腺癌(RAIR-DTC)获得上市批准。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发行人拥有
16个主要在研药品的42项主要在研项目,其中,除多纳非尼片外,3个在研药品
的8项适应症处于新药上市申请、III期或注册临床试验阶段,6个在研药品处于I
或II期临床试验阶段,6个在研药品处于临床前研发阶段,较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增加数项新的在研项目。同时,发行人子公司GENSUN将GS02(TIGIT
单抗)及GS19(PD-L1/TGF-β双特异抗体)项目的大中华区权益分别授权予齐鲁
制药和开拓药业。

    主要产品情况具体如下:

    (1)甲苯磺酸多纳非尼片

    多纳非尼片是中国制药企业研发上市的第一个一线治疗晚期肝细胞癌的小
分子靶向创新药物。2021 年 6 月,发行人自主研发的 1 类新药多纳非尼片正式
获得 NMPA 批准,用于治疗既往未接受过全身系统性治疗的不可切除肝细胞癌
(HCC)患者。多纳非尼片已被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药品目录(2021 年)》,同时被纳入卫健委《原发性肝癌诊疗指南(2022 年版)》
(证据等级 1,推荐 A)、《中国临床肿瘤学会(CSCO)原发性肝癌诊疗指南
(2022)》(为 I 级专家推荐和 1A 类证据)、《中国肿瘤整合诊治指南(CACA
指南)》《新型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21 年版)》《肝癌肝切除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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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期管理中国专家共识(2021 年版)》(为一级推荐)、《肝癌靶向治疗专
家共识》《中国肝癌多学科综合治疗专家共识》《中国肝癌经动脉化疗栓塞治疗
(TACE)临床实践指南(2021 年版)》《中国原发性肝细胞癌放射治疗指南(2020
年版)》。2022 年 9 月,中国临床肿瘤学会肝癌专家委员会和中国临床肿瘤学
会抗肿瘤药物安全管理专家委员会发布了《多纳非尼治疗肝细胞癌临床应用专家
共识》,预期将为临床医生提供应用多纳非尼片的重要参考,从而进一步促进肝
细胞癌诊疗规范,使得患者长期获益。

    多纳非尼片的进展性、局部晚期或转移性放射性碘难治性分化型甲状腺癌适
应症已于 2022 年 8 月获得上市批准。此外,多纳非尼片具有广谱抗肿瘤效果和
良好的安全性,具有显著的调节肿瘤免疫微环境的作用,使得其具有与肿瘤免疫
治疗药物(I/O)联合治疗多种肿瘤的潜力,有望进一步提升疗效。目前发行人
已经与拥有抗 PD-1/PD-L1 抗体产品的制药企业形成战略合作,正在开展多项联
合治疗临床研究。

    (2)盐酸杰克替尼片

    杰克替尼是一种广谱激酶小分子抑制剂,属于 1 类新药,能够抑制非受体酪
氨酸 Janus 相关激酶 JAK1、JAK2、JAK3 和 TYK2,以及抑制 FLT-3 和 c-Kit。
JAK-STAT 信号传导通路过度激活与骨髓纤维化、炎症和自身免疫性疾病密切相
关,在动物实验中已经证明杰克替尼能够显著抑制骨髓纤维化、斑秃、特发性肺
纤维化和类风湿性关节炎等相关动物模型的疾病进展。

    2022 年 10 月,发行人提交的盐酸杰克替尼片治疗中、高危骨髓纤维化适应
症的 NDA 申请已获 NMPA 受理,杰克替尼片成为第一个提交 NDA 的国产 JAK
抑制剂类创新药物;同时,芦可替尼不耐受的骨髓纤维化(IIB 期注册临床试验)
已达到主要疗效终点,发行人正在与 CDE 进行 pre-NDA 沟通交流,发行人正在
开展芦可替尼复发/难治的骨髓纤维化(IIB 期注册临床试验)、重症斑秃(III 期)、
中重度特应性皮炎(III 期)、强直性脊柱炎(II 期临床试验取得成功)、特发性
肺纤维化(II 期)、移植物抗宿主病(II 期)、中重度斑块状银屑病(II 期)等自
身免疫性疾病的临床试验,并于 2022 年 9 月获得了 NMPA 关于杰克替尼片治疗
系统性红斑狼疮的临床试验批件。此外,盐酸杰克替尼片治疗骨髓纤维化获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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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FDA 的孤儿药资格认定,在美国的 I 期临床试验已经启动;用于治疗重症
斑秃的临床试验申请已获得美国 FDA 批准;用于治疗重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
者的临床试验申请已获 NMPA 批准。

    (3)重组人凝血酶

    重组人凝血酶是发行人通过复杂重组蛋白生物新药和抗体新药研发及产业
化平台自主研发的蛋白质药物。重组人凝血酶已完成的 I/II 期临床试验结果显示,
该产品具有良好的安全性和突出的临床止血效果,在肝脏切除外科手术中 6 分钟
止血率为 85.19%,总出血量比空白对照组下降约 50%。

    “外用重组人凝血酶用于术中止血的多中心、分层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
III 期临床试验(代号:ZGrhT002)”,共计划入组 510 例左右患者,主要目的
为:评价重组人凝血酶在肝脏切除术后毛细血管和小静脉渗血/小出血的辅助治
疗及任何常规外科止血(如缝合、结扎或烧灼)无效或不适用时的止血疗效。独
立数据监查委员会(IDMC)对结果审核后判定 ZGrhT002 试验有效性和安全性
结果符合预期,试验达到预设的主要终点。发行人的重组人凝血酶的 BLA 已获
NMPA 受理。

    发行人正在开发重组人凝血酶的衍生产品,将重组人凝血酶无损交联到可吸
收生物材料,研发出紧急状态下急救和快速止血用可吸收生物材料、重组人凝血
酶可吸收生物材料等。在模拟大动脉出血的临床前动物模型中,重组人凝血酶可
吸收生物材料显示出比现有临床应用产品更佳的止血效果和以更短时间达到止
血的能力,展现了同类最佳的疗效,以及在大出血止血领域的优秀临床应用前景。

    (4)注射用重组人促甲状腺激素

    注射用重组人促甲状腺激素(rhTSH)是发行人自主研发的生物大分子药物,
是发行人通过复杂重组蛋白生物新药和抗体新药研发及产业化平台自主研发的
一个重组蛋白质药物,是中国首批取得用于甲状腺癌的辅助诊断和治疗临床试验
批件的新药,中国市场上尚未有重组人促甲状腺激素产品。rhTSH 的 I/II 期临床
研究结果显示其安全、可耐受,注射后血浆内 TSH 水平显著升高,并对 Tg 有显
著的刺激作用,证明了 rhTSH 可用于甲状腺癌术后辅助诊断和辅助治疗。rhT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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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分化型甲状腺癌术后辅助放射性碘清甲治疗以及术后辅助诊断的两个适应
症正在开展 III 期临床研究。

    (5)盐酸杰克替尼乳膏

    杰克替尼乳膏是发行人自主研发的外用 JAK 激酶小分子抑制剂,属于 1 类
新药,其治疗轻中度斑秃(外用)和轻中度特应性皮炎(外用)适应症处于 I/II
期临床试验阶段。

    斑秃是一种非瘢痕性脱发症状,也同样被视为一种自身免疫性疾病,常为突
发的局部或全身斑片状脱发,可为永久性,局部皮肤正常,无自觉症状。斑秃可
受精神心理因素的影响,在抑郁症、焦虑症患者等人群中有着更高的发病率。特
应性皮炎是侵犯皮肤的疾病,属于湿疹性皮炎,临床表现多种多样,其中最主要
的皮肤症状是皮肤干燥、慢性湿疹样皮炎和剧烈瘙痒。

    (6)奥贝胆酸镁片

    奥贝胆酸镁片是 FXR 激动剂,与欧美已上市药物奥贝胆酸的活性成分相同,
但具有不同的盐型和晶型。奥贝胆酸镁片已进入 I 期临床试验阶段。

    (7)ZG19018 片

    ZG19018 是一个 KRAS G12C 选择性共价抑制剂,可以结合至 KRAS 蛋白分
子开关 II 区域下方的变构结合口袋,并与附近的半胱氨酸残基(Cys12)形成共
价结合,将 KRAS G12C 锁定在与二磷酸鸟苷(GDP)结合的非活化状态,选择
性抑制 KRAS G12C 的活化,抑制下游多条信号通路的激活,从而抑制肿瘤细胞
增殖,发挥抗肿瘤作用。

    (8)ZG005 粉针剂

    ZG005 是一个重组人源化抗 PD-1/TIGIT 双特异性抗体药物,既可以通过有
效阻断 PD-1 与其配体 PD-L1 的信号通路,促进 T 细胞的活化和增殖,又可以有
效阻断 TIGIT 与其配体 PVR(脊髓灰质炎病毒受体,也被称为 CD155)等的信
号通路,促进 T 细胞和 NK 细胞的活化和增殖的能力,还能产生两个靶点被同时
阻断后的协同增强免疫系统杀伤肿瘤细胞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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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心技术情况

    1、小分子药物研发和产业化平台

    小分子药物研发和产业化平台是发行人小分子新药研发的基础。其核心技术
之一是国际水平的药物稳定技术,即利用氘-碳键远较氢-碳键稳定的化学物理特
性,通过将待研化合物分子特定代谢位点的氢-碳键改为氘-碳键,从而可能获得
药效更优、和/或药代性质更佳、和/或不良反应发生率更低的专利新化合物,有
效地保证新药开发的成功率。同时,发行人亦积极采用构效关系筛选、计算机辅
助模拟设计、新晶型等多种新药研发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小分子新药。
利用这些技术,发行人已成功研发多纳非尼、杰克替尼、奥卡替尼、奥贝胆酸镁、
ZG19018 和 ZG170607 等一系列具有国际水平的专利小分子新药及候选药物,分
别处于上市、NDA、不同临床试验阶段,为发行人的竞争发展奠定了基础。

    2、复杂重组蛋白生物新药和抗体新药研发及产业化平台

    发行人通过自主研发的复杂重组蛋白核心技术,已率先成功研发重组人凝血
酶、注射用重组人促甲状腺激素等复杂重组蛋白药物,填补国内该类产品的空白,
具备独特的竞争优势,分别处于 BLA 审评及 III 期临床阶段;双特异性抗体产品
ZG005 和 ZGGS18 已经在中国进入 I/II 期临床研究阶段,并已获 FDA 的临床批
准。发行人及子公司 GENSUN 进一步建立了研发肿瘤免疫治疗抗体药物的技术
能力,包括全新人源化治疗抗体的发现、复杂双特异和三特异抗体分子的基因工
程改造,以及通过体外、体内的分析测试筛选和鉴定候选药物,从而拥有端到端
(END-TO-END)的蛋白质治疗药物发现和优化能力,可以识别出高潜力靶点及
其组合的成功机会,有望获得最佳候选药物及全球知识产权。这些抗体新药也可
与发行人的小分子靶向新药形成极具潜力的产品管线组合。

(五)发行人的研发水平

    发行人始终鼓励创新,重视研发工作。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之日,发行人
拥有三个研发中心,分别位于江苏昆山、上海张江和美国加州,凭借其在新药研
发方面的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以及两大核心技术平台,已建立起完整的核心技术
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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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2年9月30日,发行人有研发人员329人,占员工总人数的比例达到
39.64%,其中硕士学历人员120人,博士以上学历人员26人,合计占研发人员总
人数的比例为44.38%。发行人充分发挥高端专业人才团队的技术优势,注重先进
的欧美制药技术和高效的执行,结合海外和国内制药精英的特点,组建了具备扎
实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新药成功开发经验的专业团队。发行人在新药发现、药学
研究、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药品注册、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等方面,均有充
足的人才储备。发行人以自主研发、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为核心;同时
注重与国内外领先医药企业的战略合作,引进创新药物项目。

    发行人通过完善的专利布局保护核心技术,为发行人的业务开展及新业务的
拓展创造了有利条件。截至2022年9月30日,发行人拥有已授权发明专利113项(含
子公司GENSUN 9项),其中境内发明专利31项、境外发明专利82项;同时,发行
人累计申请发明专利281项(含子公司GENSUN 38项),其中境内发明专利99项、
境外发明专利182项。扎实的研发基础为本项目的顺利实施及发行人未来的产品
布局提供了良好的技术支撑。

(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对发行人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及未来发展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因素

    (1)发行人可能无法及时应对医药产业监管规则或政策变化

    医药产业是我国重点发展的行业之一,医药产品是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和安全
的特殊消费品;同时,医药产业又是一个受监管程度较高的行业,其监管部门包
括国家及各级地方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部门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制订相关的政
策法规,对整个行业实施监管。中国目前处于经济结构调整期,各项改革正在逐
步深入。随着中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医疗保障体制的逐步完善,
行业相关监管政策将不断调整和完善,中国医疗卫生市场的政策环境可能面临重
大变化。如发行人不能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以适应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带来的市场规
则和监管政策的变化,将对发行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发行人已上市药品及在研药品的未来商业化情况可能不及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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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发行人面临制药市场的激烈竞争,多纳非尼一线治疗晚期肝细胞癌商业
化情况可能不及预期,在研药品获批上市后亦可能无法达到销售预期

    发行人所处的制药市场竞争激烈,尽管发行人多纳非尼一线治疗晚期肝细胞
癌已获得上市批准开始实现商业化销售并已被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但国内市
场存在已获批进口的同一适应症原研药竞争,且竞品之一索拉非尼已被纳入第四
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范围,发行人多纳非尼一线治疗晚期肝细胞癌后续
商业化过程中将面临已上市竞品在市场推广、产品定价、医生用药路径等方面的
竞争。同时,同一适应症的其他仿制药获批上市以及被纳入药品集中采购品种范
围亦可能进一步加剧市场竞争。

    发行人在研药品如盐酸杰克替尼片、重组人凝血酶、注射用重组人促甲状腺
激素等处于国内相应领域临床试验阶段进展前列,但新药研发成功后,需要经历
市场开拓及学术推广等过程才能实现药品的良好销售。发行人在研药品获批上市
后,如在市场准入、市场拓展及学术推广等方面进展未达预期,导致无法快速放
量或未能有效获得医生或患者的认可,则可能影响发行人收入增长及盈利能力的
提升。

    2)发行人营销团队仍在持续建设过程中,若团队招募及发展不及预期,则
将影响发行人未来的商业化能力

    发行人的营销团队仍在持续建设过程中,随着发行人在研药品商业化进程推
进,发行人需要组建更加全面及综合的营销团队以进行市场学术推广、销售服务
支持等市场开拓活动。如发行人在营销团队成员的招募、聘用、培训等方面不及
预期,或存在市场营销方面的人才流失,则将对发行人的商业化能力造成不利影
响,从而对发行人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发行人在研药品未来上市后可能因定价偏高而导致销量不及预期,且进
入医保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发行人目前在研药品尚未有确定的药品定价信息,后续药品上市后的销售价
格对患者经济负担的影响程度目前尚无法确定,发行人药品未来将可能因定价偏
高而导致销量不及预期。在研药品上市后,发行人渠道终端的覆盖也会受到医疗
产业环境、政府政策、招标以及医院二次议价的影响,存在对终端市场覆盖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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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性。同时,发行人在研药品上市后进入医保报销目录的时间存在较大不确定
性,未来可能无法迅速进入国家医保报销目录。由于在进入医保目录前无法取得
医保报销,其商业销售将高度依赖患者自付,这将影响发行人药品的价格竞争力。
即使未来进入医保报销目录,政府部门可能会要求发行人降低零售价或者限制支
付部分报销比例,亦将影响到发行人药品的销量,进而影响发行人的盈利能力。

    (3)发行人已上市药品被调出医保目录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药品销售收入均来自多纳非尼。2021 年 12 月,该药品已
被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 年)》。

    列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由社保基金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国家医保目录主
要根据药品更新换代、治疗需要、药品使用频率、疗效及价格等因素进行调整,
优先考虑国家基本药物中的非医保品种、癌症及罕见病等重大疾病治疗用药、高
血压和糖尿病等慢性病治疗用药、儿童用药以及急抢救用药等,即临床必须、疗
效确切的药物。国家医保目录是一个持续动态调整的目录,一般而言,药品纳入
医保目录有利于医生和患者对于药品的认知和疗效的信心,药品知名度有望进一
步提升,有利于药品的市场推广。在医院准入方面,药品纳入医保也可能使其在
医院准入流程等方面更为便捷,有利于药企拓展其医院覆盖范围。未来如果发行
人核心产品在医保目录调整过程中被调出目录,将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带来不利
影响。

    (4)与新药研发有关的在研药品筛选、临床进度及结果、委托第三方开展
临床试验及新药审评审批等风险

    1)发行人无法保证成功识别或筛选到新候选药物和/或适应症,亦无法保证
发行人在研药品的后续开发潜力

    发行人在研药品筛选存在不确定性,发行人业务的后续发展有赖于根据发行
人的研究方法及流程成功识别潜在的候选药物用于治疗目标适应症,以增加及补
充发行人药品品类或针对的适应症。发行人计划持续研发探索新的在研药品,因
此需要投入大量的技术、财力和人力资源来开展研究计划,以发现新的候选药物
和发掘在研药品目标适应症。发行人无法保证所使用的研究方法及流程能够成功
识别及筛选到新候选药物和/或在研药品目标适应症,且新候选药物或在研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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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可能因产生毒副作用和/或疗效不佳等而无后续开发潜力。如发行人将其精力
及资源集中于最终可能被证明无后续开发潜力的在研药品、适应症或其他潜在项
目,可能会对发行人的业务、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2)发行人在研药品临床试验进度可能不及预期

    临床试验的完成进度部分取决于以下因素:①发行人能否招募足够数量的患
者;②发行人能否与足够数量的临床试验机构合作;③临床试验能否顺利通过临
床试验机构内部批准或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审批。发行人临床试验在招
募患者和确定临床试验机构时可能因患者人群的人数、性质、试验计划界定患者
的资格标准、竞争对手同时进行类似临床试验等因素而遇到困难,从而阻碍临床
试验的如期完成,对推进在研药品的开发造成不利影响。

    发行人在完成临床前或临床试验时可能遇到推迟,且在日后临床试验中可能
产生多种不可预见事件从而推迟临床进度并妨碍在研产品获得监管批准,包括但
不限于:①监管机构或伦理委员会不授权发行人启动或开展临床试验,或者不授
权发行人按照预期的时间进度启动或开展临床试验;②发行人与潜在临床试验基
地、第三方合同研究组织、临床试验的主要研究者或医院达成协议时遇到延迟,
甚至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未能及时履行合同义务;③临床试验所需受
试者人数比预期更多,受试者入组比预期更慢,或者受试者退出该等临床试验的
比率比预期更高;④未能根据监管规定或适用临床方案进行临床试验;⑤不可预
见的安全性问题或不良反应;⑥未能获取临床试验所需的充足资金;⑦监管要求
提供额外分析、报告、数据、临床前研究及临床试验数据,或者监管机构要求对
方案进行修改;⑧出现不明确或不具确定性的中期结果,或者出现与早期结果不
一致的临床试验结果等。上述任何事件均可能对发行人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在研药品临床试验结果可能不及预期

    尽管在研药品的临床前研究及初期临床试验均可能取得良好结果,但由于可
能出现在研药品的功效不足或安全性不佳等情况,众多创新药公司在后期临床试
验中均可能遭遇重大挫折。临床前研究及初期临床试验的良好结果未必预示后期
临床试验的成功,临床试验的中期结果也不必然预示最终结果。如发行人在研药
品的临床试验结果不如预期,将对发行人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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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若发行人委任的第三方未能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未达预期或未
能遵守监管规定,则可能导致发行人业务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按照行业惯例委任并计划继续委任第三方合同研究组织(CRO)、主
要研究者及医院管理或实施发行人的临床前研究及临床试验。发行人依赖该等第
三方实施某些方面的临床前研究及临床试验,且并不控制所有方面的工作。发行
人签约的第三方合同研究组织、主要研究者及医院的员工并非发行人雇员,发行
人无法控制其为发行人正在进行的临床项目投入足够时间、资源及监督,但发行
人确有责任确保每项研究均按照适用方案、法律、监管规定及科学标准进行,发
行人委任第三方进行临床试验并不能解除发行人的监管责任。

    发行人就临床前研究及临床试验与第三方开展合作,若该等第三方未能完整
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未达预期或未能遵守监管规定,发行人获得的研究数据
在质量或准确性方面将受到影响,临床前研究或临床试验可能会延长、延迟或终
止,从而可能导致发行人在研药品延迟或无法获得监管部门批准,导致发行人业
务受到不利影响。变更受托研究机构亦可能导致发行人增加额外的成本及临床前
研究或临床试验延迟,从而可能会影响发行人预期的开发时间表。

    5)发行人可能无法完成在研药品的审评审批流程,或在研药品的审评审批
进度及结果可能不及预期

    近年来,药品注册审评制度进行了较多调整,主管部门对研发过程的监管要
求也持续提高。由于创新药物研发周期较长,在此过程中药品注册审评制度可能
变动或提高相关标准,可能影响药物研发和注册的进度或导致审批结果不及预期,
使竞争对手先于发行人向市场推出同类产品,并阻碍发行人在研药品成功商业化
或延迟其进度,甚至导致研发失败,将对发行人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发行人可能无法就在研药品完成监管审评审批流程,该等流程程序复杂,相
当耗时且本身不可预测。发行人在研药品可能因多种原因而无法获得监管批准或
者面临审批过程延迟等不可控情形,原因包括但不限于:①未获得监管机构批准
进而未能开始或完成临床试验;②未能证明在研药品安全有效,或者临床结果不
符合批准所需的统计显著性水平;③监管机构不同意发行人对临床前研究或临床
试验数据的诠释;④审评审批政策的变动导致发行人的临床前及临床数据不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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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发行人修订临床试验方案以获得批准;⑤发行人未能按照监管规定或既定的
临床试验方案进行临床试验;⑥临床场所、研究人员或发行人的临床试验中的其
他参与者偏离实验方案,未能按照规定进行试验或退出试验等。发行人由于上述
原因而延迟或终止任何在研药品的临床试验,将直接影响发行人的研发能力,损
害发行人的业务、财务状况及商业前景。

    6)发行人尚未进入临床研究阶段的项目可能无法获得临床试验批件或者可
能被技术替代

    药物早期研发过程需要经过药物作用靶点以及生物标记的选择与确认、先导
药物的确定、构效关系的研究与活性化合物的筛选、候选药物的选定等几个阶段,
确立进入临床研究的药物。筛选出来的候选药物需通过大量的临床前研究工作来
论证其安全性与有效性,以决定是否进入临床试验阶段。发行人临床前研究阶段
的产品存在因临床前研究结果不足以支持进行新药临床试验申请(IND)或相关
申请未能获得监管机构审批通过,从而无法获得临床试验批件的风险。此外,鉴
于上述产品尚未进入临床研究阶段,如果竞争对手的产品先于发行人开展临床试
验或者相关领域出现突破性进展或技术替代,将对发行人临床前产品的推进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

    (5)若发行人的药物治疗领域出现突破性创新药物或技术升级迭代,则可
能对发行人产品造成重大冲击

    创新药的开发及商业化竞争十分激烈,且可能受到快速及重大的技术变革的
影响。发行人面临来自全球主要医药公司及生物科技公司的竞争,部分竞争对手
有可能开发出在疗效和安全性方面显著优于现有上市药品的创新药物,若前述药
物在较短周期内获批上市,实现药品升级迭代,将对现有上市药品或其他不具备
同样竞争优势的在研药品造成重大冲击。近年来生命科学和药物研究领域日新月
异,若在发行人在研药品相关领域出现突破性进展,或是在发行人药物治疗领域
内诞生更具竞争优势的创新药物,将会带来技术升级迭代风险,对发行人现有在
研药品产生重大冲击。

    (6)创新药研发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多方面,若发行人无法有效取得并
维护其专利保护或者发行人药品涉嫌侵犯第三方专利,则将对发行人药品商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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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不利影响

    1)发行人知识产权可能无法得到充分保护或被侵害,发行人可能无法通过
知识产权充分保护其产品或技术

    虽然发行人已经寻求通过在中国、美国及其他国家提交专利申请以及结合使
用商业秘密等方法来保护具有商业重要性的在研药品及技术,但不排除发行人知
识产权仍存在可能被侵害或保护不充分的风险。除已经获得授权的专利外,发行
人目前仍有部分知识产权已提交专利申请但尚在专利审查过程中。若相关专利申
请未能获得授权,可能对发行人业务造成不利影响。发行人主营业务属于创新药
研发领域,其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多方面,若发行人无法通过知识产权为发行人在
研药品取得及维持专利保护,或所取得的知识产权范围不够广泛,第三方可能通
过不侵权的方式开发与发行人相似或相同的产品及技术并直接与发行人竞争;同
时,已申请或授权专利的自身局限性也可能导致其无法充分保护发行人的产品或
技术,从而对发行人产品成功实现商业化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创新药的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授予、范围、有效性、可强制执行性及商业
价值也存在不确定性。在发行人提交专利申请的国家,如专利法律发生变动,如
某些国家对一些抗肿瘤药品及治疗严重危害生命的药品实施强制许可或部分强
制许可等,则有可能会降低发行人专利的价值,或使发行人专利保护的范围变窄,
从而影响发行人知识产权的价值。

    候选药物的研发进度及相关监管审查所需时间可能导致候选药物的一些专
利权在其商业化之前或之后不久到期,该类专利权到期后,可能有第三方公司通
过公开渠道获得相关数据,开发与发行人产品存在直接竞争的产品,从而影响发
行人产品和技术的商业化潜力。

    2)发行人正在开发或未来拟开发的候选药物可能存在被指控侵犯第三方专
利权的风险

    创新药企业较易涉及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诉讼及其他索赔及法律程
序,发行人在研药品的领域可能存在发行人目前并不知悉的第三方专利或专利申
请,且因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细分领域对新药发明专利的保护不断深化及动态发
展,发行人正在开发或未来拟开发的候选药物可能存在被指控侵犯第三方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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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风险,可能面临知识产权侵权索赔、申诉或其他法律上的质疑,从而可能导致
发行人产生开支、支付损害赔偿及妨碍或迟滞发行人进一步研发、生产或销售候
选药物。

    若发行人卷入专利纠纷,任何对发行人不利的裁决均可能令发行人的专利权
被削减范围或失效,或允许第三方对发行人的技术或候选药物进行商业化,或导
致发行人无法在不侵犯第三方专利权的情况下研发、生产或销售候选药物。相关
知识产权诉讼或争议可能给发行人造成以下一项或多项不利影响:①停止研发、
生产或出售包含受到质疑的知识产权的产品;②向遭侵犯知识产权的持有人请求
授权并为此付款;③重新设计或重造产品,变更发行人业务流程;④支付损害赔
偿、诉讼费及律师费。

    (7)发行人依赖科研技术人员的研发能力与技术水平,核心人员的流失可
能阻碍发行人研发及商业目标的实现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之日,发行人高度倚赖核心技术人员的研发能力和技
术水平。招募及挽留合资格科研、临床、制造以及销售和市场推广人员对发行人
的成功至关重要。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键员工的流失,
可能会阻碍发行人研发及商业化目标的实现,并严重损害发行人成功实施业务战
略的能力。

    发行人的成功依赖于发行人科研人员及其他技术人员团队,以及其紧跟创新
药行业顶尖科技及发展的能力。发行人与其他创新药公司在争取科研人员方面的
竞争十分激烈,且可能较难以目前的薪资水平招募及挽留足够技术娴熟且经验丰
富的科研人员或其他技术人员。为进行有效竞争,发行人或须提供更高薪酬及其
他福利,从而可能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如发行人未能
吸引、激励、培训、挽留合资格的科研人员或其他技术人员,可能会对发行人的
业务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8)发行人可能无法保证未来能持续获取稳定的原材料、耗材供应

    发行人的业务经营需要大量原材料及耗材,例如生产用原料及起始物料、实
验室用试剂、耗材、玻璃器皿、辅料和包装材料等。若原材料、耗材等价格大幅
上涨,发行人无法保证其能于产品商业化后提高已上市药品价格从而弥补成本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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幅,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可能受到不利影响。此外,发行人无法保证未来将能获取
稳定的原材料、耗材供应。供应商可能无法跟上发行人生产规模的快速增长,或
可能随时减少或终止对发行人的原材料、耗材供应,发行人的业务经营及财务状
况可能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发行人报告期内研发、生产中使用的氘代试剂或原料,主要从美国、欧洲等
地进口。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自 2018 年 4 月以来陆续发布了对原产于美国的
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氘代甲醇等发行人所需氘代试剂及原料属于对美
加征 5%关税的商品。在现阶段贸易摩擦的背景下,如相关国家和地区对氘代试
剂及原料实行出口管制,则将对发行人未来生产经营造成较大不利影响。

    (9)若发行人未能遵守药品监管标准及要求,则可能导致发行人在研药品
延迟或无法获得商业化批准,或可能导致已上市产品退出市场

    发行人的生产设施须接受监管机构的持续检查,并确保符合 GMP 标准。发
行人可能无法提供足够并符合质量标准的药品,或可能缺乏符合资格的人员、原
材料或重要供应商。若发行人未遵循监管标准或其他监管要求,在研药品的临床
前研究、临床试验及未来的商业化生产可能出现重大延迟,可能导致临床试验暂
停或终止,并导致发行人在研药品延迟或无法获得商业化批准,或可能导致已上
市产品退出市场,从而对发行人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0)若发行人无法保障药品质量控制的有效性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则
可能对发行人业务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药品质量是药品的核心属性,药品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质量控制及质量保
证的有效性,这取决于多项因素,如生产场所的生产工序、所用设备的质量及可
靠性、员工素质及相关培训课程以及发行人确保员工遵守质量控制及质量保证规
范的能力。由于发行人产品的生产工艺复杂,产品质量受较多因素影响。如果在
原辅料采购、生产控制、药品存储运输等过程中出现设施设备故障、人为失误等
偶发性事件,将可能导致质量事故的发生,从而影响发行人的正常经营。若发生
重大的质量安全事故,发行人将面临主管部门的处罚并导致发行人声誉严重受损,
并且可能危及发行人拥有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体系及相关资质证照。上述情
况均会对发行人的业务、财务状况及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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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发行人可能因员工、合作伙伴及供应商的不当行为遭受不利影响

    发行人并不能完全控制其员工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潜在分销
商、第三方代理商及其他第三方)与医疗机构、医生及患者之间的交流互动,而
该等主体在业务运营中可能会试图以违反中国反商业贿赂及其他相关法律的手
段提高发行人产品的销量。若发行人的员工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不正当行为
导致违反中国或其他司法辖区的反商业贿赂法律的规定,发行人的声誉可能会受
损。此外,发行人可能要对其员工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所采取的行动承担责任,
这可能使发行人面临遭监管机构调查及处罚的风险,甚至可能因此承担刑事、民
事责任或其他制裁,从而对发行人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产生不利
影响。

    (12)对美国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及业务协同可能不及预期

    发行人于 2018 年通过增资及受让股份的方式完成对 GENSUN 的控股收购。
发行人在对美国子公司 GENSUN 进行经营管理时可能受制于一些客观因素,进
而可能无法对 GENSUN 的经营活动实施科学、合理、有效的管控或协调。美国
子公司 GENSUN 的战略定位为发行人在美国的研发中心,致力于开发抗体新药。
发行人正在推进其现有研发能力与 GENSUN 抗体新药产品管线及技术的对接,
以发挥各自优势、加强互补与协同。但 GENSUN 作为创新抗体药物研发企业面
临创新药研发的固有风险,若 GENSUN 抗体新药产品管线的研发进度或结果未
达预期,其产品线未来商业价值可能低于预期;若 GENSUN 向发行人独家授权
的大分子候选药物的临床疗效和安全性数据未达预期,将对发行人的抗体新药研
发进度及与 GENSUN 的业务协同效应产生不利影响,阻碍或迟滞预期协同效应
的达成,并一定程度上影响发行人战略目标的实现。

    (13)发行人全球化经营策略的实施可能不及预期

    中国以外的国际市场是发行人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因此发行人可能需要在
境外开展药物研发、业务拓展等经营活动。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经营环境、法
律政策及社会文化不同,如果该等国家或地区的经营环境、法律政策发生不利变
化,或未来发行人在该等国家或地区的业务经营管理能力不足,或发行人未能在
该等市场取得许可或与第三方达成合作协议,发行人创造收入的增长潜力将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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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影响。此外,未来国际政治、经济、市场环境的变化,特别是中美贸易关系
的不确定性以及因此导致的中美双方对跨境技术转让、投资、贸易可能施加的额
外关税或其他限制,将可能对发行人拓展国际业务及市场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14)若发行人管理层无法进一步扩大组织机构及有效管理发行人增长,则
发行人可能将无法实现研发及商业化增长目标

    随着研发及产品商业化进程的发展,发行人需要增加大量的管理、运营、制
造、销售、市场推广、财务等员工。发行人未来增长将对管理层施加重大的额外
责任,其中包括:1)选聘、招募、整合、维护及激励更多员工;2)有效管理发
行人的研发工作,包括为在研药品进行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及符合监管机构要
求的审查程序,同时遵守发行人对外部第三方的协议义务;3)对发行人的运营、
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改善。

    发行人有效管理近期增长及未来增长的能力,决定了其未来业绩及其将在研
药品商业化的能力。若发行人无法通过招聘新员工等方式进一步扩大发行人的组
织来有效管理发行人的增长,发行人可能无法实现研发及商业化目标。

    (15)发行人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营运资金

    于在研药品产生销售收入之前,发行人需要完成临床开发、监管审批、市场
推广等经营活动。自成立以来,发行人的业务运营已耗费大量现金,2019 年度、
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9 月,发行人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分别为-18,042.79 万元、-34,385.69 万元、-45,462.32 万元及-28,090.75 万元。发
行人将在发现新产品、推动在研药品的临床开发及商业化等诸多方面继续投入大
量资金,虽然发行人研发的多纳非尼已经获批上市,但其处于商业化初期,并且
发行人其他在研产品尚未实现商业化,因此发行人当前产品销售收入仍无法满足
发行人营运资金的需求,发行人需要通过其他融资渠道进一步取得资金。

    发行人的未来资金需求将取决于多项因素,包括但不限于:1)发行人临床
试验的进度、时机、范围及成本,包括已计划及潜在未来临床试验能否及时招募
到患者;2)在研药品监管审批的结果、时机及成本;3)尚未获得许可证及处于
开发阶段的在研药品的数量及特征;4)已获批上市产品的销售及市场推广成本;
5)潜在未来合作、特许经营或其他安排的条款及时机;6)发行人员工人数的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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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及相关成本等。

    如果发行人无法获得足够的营运资金,发行人将被迫推迟、削减或取消发行
人的研发项目或者推迟未来的在研药品商业化进度,将对发行人业务造成重大不
利影响。

    (16)发行人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及持续亏损的风险

    创新药研发需要大量资本开支。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尚未盈
利且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主要原因系发行人作为创新型制药企业需保持较高水
平的研发投入,并加大产品的商业化及市场推广投入,但发行人的产品上市时间
较短并且商业化整体尚处于起步阶段,实现的药品销售收入暂时无法完全抵消发
行人各项投入及费用对净利润的影响。未来一段时间,发行人预计仍将存在累计
未弥补亏损及持续亏损,并将面临如下潜在风险:

    1)发行人在未来一定期间可能无法盈利或无法进行利润分配

    发行人为采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上市的生物医药行业公司,发行人产品
除多纳非尼一线治疗晚期肝细胞癌于 2021 年 6 月,治疗进展性、局部晚期或转
移性放射性碘难治性分化型甲状腺癌于 2022 年 8 月获批上市外,其他产品仍处
于研发阶段,研发支出较大,发行人尚未实现盈利。因此,发行人预计未来一定
期间内仍将无法盈利或无法进行利润分配。发行人未来亏损净额的多少将取决于
发行人药品研发项目的数量及范围、与该等项目有关的成本、获批产品进行商业
化生产的成本、发行人产生收入的能力等方面。如发行人在研药品未能完成临床
试验或未能取得监管部门批准,或未能获得市场认可及商业化,发行人可能将始
终无法盈利;即使发行人未来能够盈利,但亦可能无法保持持续盈利。预计发行
人短期内无法现金分红,将对股东的投资收益造成一定程度不利影响。

    2)发行人在资金状况、研发投入、业务拓展、人才引进、团队稳定等方面
可能受到限制或负面影响

    于在研药品产生销售收入之前,发行人需要完成临床开发、监管审批、市场
推广等经营活动。自成立以来,发行人的业务运营已耗费大量现金。发行人将在
发现新产品、推动在研药品的临床开发及商业化等诸多方面继续投入大量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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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需要通过其他融资渠道进一步取得资金。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之日,发行
人营运资金主要依赖于外部融资,如经营发展所需开支超过发行人可获得的外部
融资,将会对发行人的资金状况造成压力。如发行人无法在未来一定期间内取得
盈利以取得或维持足够的营运资金,发行人将被迫推迟、削减或取消发行人的研
发项目或推迟未来的在研药品商业化进度,将对发行人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若发行人经营活动无法维持现金流,将对发行人的产品研发和在研药品商业
化进度造成不利影响,影响或迟滞发行人现有在研药品的临床试验开展,可能导
致发行人放弃具有更大商业潜力的药品研发,影响发行人研发、生产设施的建设
及研发设施的更新,不利于发行人在研药品的销售及市场推广等商业活动,可能
导致发行人无法及时向供应商或合作伙伴履约,并对发行人业务前景、财务状况
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资金状况面临压力将影响发行人员工薪酬的发放和增长,从而影响发
行人未来人才引进和现有团队的稳定,可能会阻碍发行人研发及商业化目标的实
现,并损害发行人成功实施业务战略的能力。

    3)发行人收入可能无法按计划增长

    发行人未来销售收入的产生取决于发行人药品研发情况、药品上市获批情况、
药品生产、市场推广及销售等多方面因素。发行人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及持续亏
损的情形将导致发行人在资金状况、研发投入等方面无法满足其药品研发、药品
上市获批情况、药品生产、市场推广及销售的需求,进而对发行人未来销售收入
的取得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使其面临增长不及预期的风险。发行人将持续投入
研发在研药品,并在药品取得上市批准后持续进行市场推广,如药品商业化后发
行人收入未能按计划增长,则可能导致亏损进一步增加。

    4)发行人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风险

    发行人未来几年预计将持续存在大规模的研发投入,且发行人相关在研药品
的研发支出在未取得新药上市批准之前均予以费用化,因此在可预见的未来将产
生大量且不断增加的经营亏损。若发行人自上市之日起第 4 个完整会计年度触发
《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12.4.2 条的财务状况,即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
净利润(含被追溯重述)为负且营业收入(含被追溯重述)低于 1 亿元,或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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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的净资产(含被追溯重述)为负,则可能导致发行人触发退市条件。而根据《科
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发行人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直接
终止上市。如发行人因触发退市条件而终止上市,则将对发行人及股东的权益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可能导致本次发行失败或募集资金不足的因素

    (1)审批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
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该等审批事项的结果以及所需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2)发行风险

    本次发行方案为向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投资者的认购意向以及认购能力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发行人股票价
格走势、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以及市场资金面情况等多种内外部因
素的影响。上述一项或多项因素出现不利变化均可能对本次发行造成影响。

    此外,不排除因市场环境变化、根据相关规定或监管要求而修改方案等因素
的影响,导致原股份认购合同无法顺利履行的可能,本次发行方案可能因此变更
或终止。因此,本次发行存在募集资金不足乃至发行失败的风险。

    (3)募集资金不足风险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3,600 万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不超
过 145,529 万元(含本数),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新药研发项目及新药研发
生产中心三期工程建设项目。但若二级市场价格波动导致发行人股价大幅下跌,
则本次发行将面临筹资不足的风险,从而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按计划实施产生一
定的不利影响。

    3、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或实施效果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

    (1)与募集资金运用相关的风险

    发行人此次募集资金将用于“新药研发项目”及“新药研发生产中心三期工
程建设项目”。发行人在考虑上述“新药研发项目”和“新药研发生产中心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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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时已经较为充分地研究了项目的市场前景、资金、技术和人力资
源等各种因素,并进行了可行性分析。但是,鉴于新药研发项目存在临床前研发
及临床试验结果的不确定性、临床试验进度的不确定性以及上市获批的不确定性
等固有的风险;同时,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场环境、技术、管理、环保等方面可能
出现不利变化,发行人能否按照预定计划完成新药研发项目及新药研发生产中心
三期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并取得预期成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此外,项
目完成或建成后产生的经济效益、产品的市场接受程度、销售价格、生产成本等
都有可能与发行人的预测存在一定差异,因此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上述项目上的
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受上述因素的影响,如果本次募集资
金投资不能取得预期成果或实现预期收益,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
不利影响。

    (2)关于本次募投项目中 ZG19018 片和 ZG005 粉针剂未来研发、获批上
市及商业化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本次新药研发项目中处于临床试验阶段的部分主要包括杰克替尼片、
ZG19018 片及 ZG005 粉针剂等在研药品的临床试验。其中,ZG19018 片及 ZG005
粉针剂目前均处于 I/II 期临床试验阶段,后续还需要面临较长时间的临床试验、
监管审批及商业化过程。

    对于 ZG19018 片及 ZG005 粉针剂当前及后续阶段的临床试验,发行人在完
成临床试验时可能遇到推迟,且在日后临床试验中可能产生多种不可预见事件从
而推迟临床进度并妨碍在研产品获得监管批准,包括但不限于:(1)临床试验所
需受试者人数比预期更多,受试者入组比预期更慢,或者受试者退出该等临床试
验的比率比预期更高; 2)未能根据监管规定或适用临床方案进行临床试验; 3)
不可预见的安全性问题或不良反应;(4)未能获取临床试验所需的充足资金,或
候选药物的临床试验成本可能高于预期;(5)监管要求提供额外分析、报告、数
据、临床前研究及临床试验数据,或者监管机构要求对方案进行修改;(6)候选
药物可能发生负面事件,监管机构可能因此要求或公司可能因此主动中断、延迟、
限制或停止临床试验;(7)出现不明确或不具确定性的中期结果,或者出现与早
期结果不一致的临床试验结果等。上述任何事件均可能对 ZG19018 片及 ZG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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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针剂相关募投项目的实施及发行人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在完成临床试验后,发行人亦无法保证 ZG19018 片及 ZG005 粉针剂的新药
上市申请均能够取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其上市进程存在不确定性。如发行人无法
就 ZG19018 片及 ZG005 粉针剂获得新药上市批准,或该等批准包含重大限制,
则 ZG19018 片及 ZG005 粉针剂的上市进程可能受到延迟、发行人的目标市场可
能减少、市场销售潜力可能被削弱,发行人已投入的研发成本可能无法覆盖,发
行人的业务经营可能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此外,即使 ZG19018 片和 ZG005 粉针剂均能顺利获得监管机构批准上市,
但上述产品均可能面临较为严峻的市场竞争,而竞争的进一步加剧可能会导致产
品大幅度降价和市场推广难度增加,特别地,如竞争对手能开发出在疗效和安全
性方面优于 ZG19018 片和 ZG005 粉针剂的创新药物,并且在较短周期内获批上
市,则 ZG19018 片和 ZG005 粉针剂的研发及商业化进程均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甚至面临中止研发或商业化推广的风险,进而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以及发行人
的业务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3)关于本次募投项目中抗肿瘤创新药物的临床前及临床概念验证研究项
目可能无法取得预计成果的风险

    1)抗肿瘤创新药物的临床前及临床概念验证研究项目拟投资的临床前在研
管线仍处于早期药物研发阶段,后续开发存在不确定性

    抗肿瘤创新药物的临床前及临床概念验证研究项目拟投资的临床前研究部
分主要投向创新药物靶点验证与开发或仍处于临床前研究阶段的在研管线。发行
人无法保证创新药物靶点验证与开发能够成功识别及筛选具有临床价值的候选
化合物,筛选出的候选化合物也可能因产生严重毒副作用或者未达治疗预期等而
失去后续开发潜力。此外,发行人自主研发的ZG1905、ZG170607注射剂、ZG006
粉针剂、ZGGS001粉针剂、GS11粉针剂和GS15粉针剂等多项创新小分子药/抗体
药以及未来可能研发出的符合抗肿瘤创新药物的临床前及临床概念验证研究项
目筛选标准的临床前在研管线处于临床前研究阶段,仍需经过药学研究和临床前
药效学、药代动力学、安全性评价等研究的合理验证,上述在研管线亦可能因为
其固有缺陷、研究局限性、存在严重毒副作用或者未达治疗预期等因素,而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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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药物监管部门的临床许可,是否可推进至临床试验阶段存在不确定性。

    2)抗肿瘤创新药物的临床前及临床概念验证研究项目的拟投资在研管线的
临床概念验证研究进展及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新药研发临床试验进展受到多重因素的共同影响。随着各在研管线研发进程
的推进,相关在研管线的临床概念验证研究在招募患者和确定临床试验机构时,
可能因入组患者的人数、入排标准、竞争对手同期开展类似临床试验等因素而遇
到困难,从而阻碍临床试验的如期完成。此外,由于临床试验结果受到样本限制、
临床方案、药物作用机理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相关在研管线的临床概念
验证研究的临床疗效和安全性存在不确定性。

    如出现不利情形,发行人抗肿瘤创新药物的临床前及临床概念验证研究项目
可能无法取得预计成果,发行人可能无法收回临床前或临床概念验证研究的研发
成本,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可能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由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的总股本和净资产规
模将会增加,而募投项目效益的产生需要一定时间周期,在募投项目产生效益之
前,发行人的利润实现和股东回报仍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根据发行人测算,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能不会导致发行人每股收益被摊薄,但是一旦该部分
分析的假设条件或发行人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排除本次发行导致即期回
报被摊薄情况的可能性,发行人依然存在即期回报因本次发行而有所摊薄的风险。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5)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折旧及研发费用等影响发行人经营业绩的风险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较大规模的生产中心建设及其他资本性
支出,新增的固定资产来源主要为厂房建设、机器设备采购等。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完毕后,发行人的固定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也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新药研发项目”不能为发
行人直接带来经济效益,而“新药研发生产中心三期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重组
人凝血酶生产车间子项目”实现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本次募集资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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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项目新增的折旧和研发费用将进一步影响发行人的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对
发行人整体的盈利能力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二、本次发行情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1.00 元/股
                        本次发行全部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方式进行,将在
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
                        行。
                        本次发行采取询价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
                        首日。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
                        股票交易均价的 80%。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
                        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文件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
                        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但不低
                        于前述发行底价。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
定价方式及发行价格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量。若发行人股票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
                        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
                        价格计算。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
                        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
                        作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
                        时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的
                        15%,即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3,600 万股(含本数),
                        最终发行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上限为
                        准。
                        在前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
                        大会的授权,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后,
                        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发行数量
                        规定及发行询价情况协商确定。
                        若发行人股票在本次发行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
                        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以及其他事项导致
                        发行人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则本次发行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
                        整。
                        若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注册文件的
                        要求予以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及募集资金总额届时
                        将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的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本数)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
                        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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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它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特定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发行人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
                        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
                        若发行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发行对象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本次发行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
                        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
                        依其规定。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的股票因发行
限售期                  人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
                        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的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需
                        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一)具体负责本次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高广伟:于 2019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担任过已完成的主板财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债券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并拥有多个保荐
类业务项目经验,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办法》等相关规定,执
业记录良好。

    赵冀:于 2020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担任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正处于发行阶段)的保荐代表人,并拥有
多个保荐类业务项目经验,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办法》等相关
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项目协办人:郭榕榕,于 2010 年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曾经参与/执行诺诚健
华红筹回 A 科创板 IPO、神州细胞科创板 IPO 项目。

    项目组其他成员:李响、李胤康、刘亦轩、何源、杨德源、周凌轩、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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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澜舟。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的说明

    (一)本机构自身及本机构下属子公司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根据保荐机构的审慎核查,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中金公司资管业务管理
的账户、中金公司子公司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的自营账户合计持有泽璟制药
1,924,485 股,占发行人已发行股份的 0.80%。

    其中,发行人在 2020 年 1 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保荐机构安排本保荐机
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参与该次发行战略配售,中
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
第十八条规定确定该次跟投的股份数量和金额,跟投数量为 1,800,000 股,跟投
金额为 60,768,000 元,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上述持股数量未变动。除上述持股
外,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中金公司衍生品业务自营账户持有发行人 21,873
股,资管业务管理的账户持有发行人 2,937 股,融资融券专户持有发行人 1 股,
子公司中金基金管理的账户持有发行人 38,174 股,子公司中金财富证券融资融
券账户持有发行人 61,500 股。

    除上述情况外,中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中金公司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
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中金公司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机
制,包括各业务、境内外子公司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
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
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中金公司资管业务等账户
买卖发行人股票是依据其自身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属于其日常市场化行为。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机构及
本机构下属子公司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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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
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中金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
汇金”或“上级股东单位”),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中央汇金直接持有中金公
司约 40.11%的股权,同时,中央汇金的下属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共持有中金公司约 0.06%的
股权。中央汇金为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央汇金根据国务院授
权,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
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中央
汇金不开展其他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干预其控股的国有重点金融企业的日常
经营活动。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公开信息资料显示,中金公司上级股东单位
与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持股的情况,
中金公司上级股东单位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
相互提供担保或融资的情况。

    (五)本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本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公正地履行保荐职责。




五、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
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相关结论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
底稿支持,并据此出具本上市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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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本上市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六、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
法》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1、2021 年 11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
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
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
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
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2019 年度及 2018 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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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设立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关于本
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证券发行相关的议案,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的规定。

    2、2021 年 12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
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
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
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
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
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等与本次证券发行相关的议
案,并同意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证券发行相关事宜,符
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就发行人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了《君合律
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发行人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该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2022 年 5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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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
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
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
领域的说明(修订稿)的议案》;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无需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本
次证券发行已于 2022 年 9 月 27 日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尚需中国证监
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七、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事项                                      安排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 2 个完整会计年度或
(一)持续督导事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
                            年度(孰长)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控股股东、
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
行人资源的制度              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董事、高
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    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
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关联交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
                            易决策制度》等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履行
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
                            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
                            2、督导发行人及时向保荐机构通报将进行的重大关联交易
发表意见
                            情况,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   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2、在发行人发生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事件后,审阅信息披露
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   1、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
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    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
施等承诺事项                2、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储存、投资项目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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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                                     安排
                            等承诺事项;
                            3、如发行人拟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保荐
                            机构要求发行人通知或咨询保荐机构,并督导其履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1、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制度,规范对外担保行为;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
                            2、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3、如发行人拟为他人提供担保,保荐机构要求发行人通知
                            或咨询保荐机构,并督导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指派保荐代表人或其他保荐机构工作人员或保荐机构聘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    请的第三方机构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对上
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述会议的召开议程或会议议题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
的其他主要约定              2、指派保荐代表人或保荐机构其他工作人员或聘请的第三
                            方机构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1、发行人已在保荐协议中承诺全力支持、配合保荐机构做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    好持续督导工作,及时、全面提供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作、
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    发表独立意见所需的文件和资料;
责的相关约定                2、发行人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并督促其
                            协助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做好保荐工作。
(四)其他安排              无




八、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保荐代表人:高广伟、赵冀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 1166

    传真:(010)6505 1156




九、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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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上
市的相关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本次发行的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本保荐机构
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特此推荐,请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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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沈如军                                             年     月    日

首席执行官:

__________________

      黄朝晖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

      孙 雷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

      杜祎清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

      许佳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高广伟                          赵冀               年     月    日

项目协办人:

__________________

      郭榕榕                                              年     月    日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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