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富吉瑞 股票代码:688272 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Fjr Optoelectronic Technology Co.,Ltd. (北京市顺义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顺义园临空二路 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无锡经济开发区金融一街 10 号无锡金融中心 5 层 01-06 单元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特别提示 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吉瑞”、“发行人”、“公 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10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以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 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1-1-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 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10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 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公司就相关风险特别提示如 下: (一)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 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上海证券交易所 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 限制比例为 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科创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 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1-1-3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12 个月至 36 个月,保荐机构跟投 股份锁定期为 24 个月,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 配股份锁定期为 12 个月,部分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 6 个月,有限售条件股份数 量为 60,541,969.0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 15,458,031.00 股,占发行后 总股数的 20.34%。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处于较低水平的风险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处行 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截止 2021 年 9 月 24 日 (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48.11 倍。本次发行价格 22.56 元/股,公司本次发行对应的市盈率情况如下: (1)15.1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14.9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3)20.1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4)19.9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公司市盈率虽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 造业(代码 C39)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48.11 倍,但仍存在未来股价下跌 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因而增加了上市初期被加大杠 1-1-4 杆融券卖出导致股价暴跌的风险,而上交所主板市场则要求上市交易超过 3 个月 后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此外,科创板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情形和严重异常波 动股票核查制度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规定不同。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 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 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 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相 同。 下文“报告期”是指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主要客户集中及 2021 年业绩大幅下降的风险 公司作为军工产品的专业配套供应商,客户主要为十大军工集团下属分/子 公司,集中度较高。2018 年至 2020 年,公司向前五名客户合计的销售收入占当 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5.03%、86.09%和 89.89%,其中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 下属分/子公司的合计收入占比分别为 20.72%、53.02%和 74.67%。 2018 年至 2020 年及 2021 年 1-3 月,公司因配合 K0001 中标军方某型融合 望远镜项目和某型制冷多功能手持热像仪项目两个项目,向 K0001 销售的融合 机芯和制冷多功能手持热像仪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毛利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3 月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销售收入 2,699.26 24,086.89 8,019.44 -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45.72% 73.59% 48.63% - 销售毛利 778.14 11,978.74 3,061.36 - 占营业毛利的比例 32.06% 74.39% 45.33% - 注:2021 年 1-3 月数据经申报会计师审阅,未经审计。 2018 年至 2020 年,公司因某型融合望远镜项目,向 K0001 销售融合机芯收 入占公司机芯销售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0.00%、76.66%和 88.46%;公司因某型 制冷多功能手持热像仪项目,向 K0001 销售热像仪收入占公司热像仪销售总收 1-1-5 入的比例分别为 0.00%、0.00%和 56.76%;向 K0001 销售的融合机芯和热像仪是 报告期内公司收入和利润的重要来源。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与 K0001 之间已签署尚未执行的销售合同金 额合计为 2,088.55 万元,其中某型融合机芯销售合同金额为 934.87 万元,某型 制冷多功能手持热像仪销售合同金额为 1,131.56 万元,其他机芯 22.12 万元。受 “十四五”军方装备采购总体计划规划尚在制定过程中的影响,军方对某型融合望 远镜和某型制冷多功能手持热像仪的后续采购计划尚未确定,相应公司与 K0001 之间尚未签署后续某型融合机芯和某型制冷多功能手持热像仪追加订单购销合 同。因此,除上述已签署合同外,公司与 K0001 之间不存在其他已签署尚未执 行的销售合同,公司存在与 K0001 之间后续订单的减少导致公司 2021 年经营业 绩大幅下降的风险。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与 K0001 已签署研制合同 3 项,该 3 项研 制合同分别对应某观察用非制冷红外机芯组件(1)、某观察用非制冷红外机芯 组件(2)和某观瞄用红外机芯组件项目。其中,某观察用非制冷红外机芯组件 (1)和(2)目前处于 K0001 产品定型阶段,K0001 定型后参加上级总体单位 产品定型,预计 2023 年完成最终定型并签署销售合同后才能形成批量销售;某 观瞄用红外机芯组件项目配合 K0001 获得军方中标第三名,预计 2021 年完成定 型及外贸定型后,K0001 列入军队采购名录,作为备选供应商,在军方紧急采购 及外贸需求产生时才会形成订单,如果军方未进行紧急采购或未有外贸需求,则 不会形成订单。因此,公司与 K0001 已签署的 3 项研制合同不会对公司 2021 年 收入产生较大贡献。 若未来公司与主要军工客户,尤其是 K0001 的合作关系发生不利变化,军 方对主要客户采购订单减少、停止或推迟,主要客户未能在军方竞标中胜出,主 要客户订单需求减少或不能持续,或产品销售价格大幅下降,或公司未能获取军 工客户的采购订单,则公司经营业绩 2021 年可能存在大幅下降的风险。 (二)供应商集中度较高及对主要供应商依赖的风险 2018 年至 2020 年,公司向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分别占采购总额的 63.65%、69.95%和 75.27%,采购集中度较高。公司采购的原材料主要为探测器、 1-1-6 电子元器件及电路、结构件、镜片、镜头等,其中,探测器采购金额占主要原材 料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44.41%、51.69%和 59.51%,公司采购探测器金额占原 材料采购总额的比例较高,同时国内探测器供应商行业集中度较高。公司上游供 应商集中度高决定了公司采购集中度较高。 2018 年至 2020 年,公司向 G0001 采购探测器金额占公司探测器采购总金额 的比例分别为 30.94%、70.47%和 63.12%,公司向 K0007 采购探测器金额占公司 探测器采购总金额的比例分别为 0.00%、0.00%和 8.40%。供应商 G0001 成立于 2006 年,是我国非制冷探测器领域领先企业,公司自 2013 年起即与 G0001 进行 业务合作,已形成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报告期内,G0001 隶属于中国兵器工业 集团,目前 G0001 正在办理控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过程中,变更后其将 不再隶属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受让方为某民营上市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 系,G0001 的股权变更未对其与公司合作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与 G0001 合作稳定,且根据军品管理规定,公司军品通常情况下不能 更换关键部件供应商,特殊情况下需取得军方、总体单位认可,并按照 GJB3206A-2010 到军方做技术状态变更程序后方可更换,更换的时间周期较长, 而产品技术状态变更需要较长的时间周期且需要履行相应的程序;相对军用产品, 公司民用产品在取得民品客户的认可且产品达到客户要求的情况下,方可更换关 键零部件供应商,因此,公司存在对主要供应商依赖的风险。如公司与主要供应 商,尤其是 G0001、K0007 的合作发生不利变化,原材料供应的稳定性、及时性、 价格水平、资金等不能保障,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三)军品研发及军品订单波动导致公司业绩较大波动的风险 1、军品研发导致公司业绩较大波动的风险 军工产品从预先研制到批量生产的时间差异较大,周期较短的产品 1-2 年可 以批量生产,周期长的产品研制周期可能超过 10 年。近几年,随着国防建设力 度不断加强,很多装备缩短了研制周期,部分装备提出了“边研制、边批产”的紧 迫需求。 公司主要为军工集团下属公司等总体单位提供分/子系统和核心关键部件组 件,并配合总体单位参与军方竞标。从跟踪项目需求开始,到配合总体单位参与 1-1-7 方案论证,样机研制与测试,实物竞标等环节,一直到军方鉴定或定型并实现批 量销售,周期较短的产品在 1 年左右,周期较长的产品需要 2-3 年时间。 公司研发的产品需要配合总体单位参与军方竞标。成功中标并通过军方鉴定 或定型后,标志着公司产品达到军方要求,方可批量生产并形成销售。 鉴于军品研制周期长,军方组织竞标的时间存在一定周期及不确定性,中标 后军方鉴定或定型需要较长时间,若公司研制的新产品、新技术或配套的总体单 位型号产品参与军方竞标的时间延后,或竞标失败,或错过竞标,或中标后未通 过鉴定或定型等,可能导致公司业绩出现较大波动。 2、军品订单波动导致公司业绩较大波动的风险 公司军品配套给总体单位,总体单位加工生产成最终产品销售给军方,军方 需求的增加使总体单位对公司的采购量上升,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相应增长;反 之,军方需求减少,则对公司军品销售收入产生不利影响。 军品业务是报告期内公司收入和利润的重要来源。因公司配合 K0001 分别 成功中标某型融合望远镜项目和某型制冷多功能手持热像仪项目,导致 2019 年 和 2020 年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大幅增长。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与 K0001 之间已签署尚未履行的某型融合机芯和某型制冷多功能手持热像仪销售合同金 额合计为 2,066.43 万元。军方后续可能追加订单的时间、数量、金额、交货期等 尚不明确,若军方后续订单减少、停止或延后则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要影响。 受军方组织竞标时间、具体需求及采购计划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突 发订单增加或减少、订单延迟、交货时间不均衡等情况,均可能导致公司军品销 售收入及经营业绩呈现较大波动性。 (四)公司光电系统业务较大波动的风险 光电系统产品是公司 2016 年发布的新产品,2017 年陆续向市场推广,2018 年开始实现销售收入。 2018 年至 2020 年,公司光电系统产品收入及向大庆安瑞达等客户销售收入 的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 2020 年 占比 2019 年 占比 2018 年 占比 1-1-8 大庆安瑞达 253.13 87.38% 1,746.90 94.27% 1,232.76 100.00% 航天泰睿 - - 106.19 5.73% - - K0005 36.55 12.62% - - - - 合计 289.68 100.00% 1,853.10 100.00% 1,232.76 100.00% 报告期内,公司光电系统产品收入主要来自于大庆安瑞达。受新冠疫情、业 务开发过程的影响,公司 2020 年光电系统产品实现的收入、新增订单金额较上 年分别下降-84.37%、-91.10%。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光电系统产品在手 订单金额为 3,104.50 万元,其中与大庆安瑞达已签署尚未执行完毕的销售合同金 额为 2,856.00 万元;与其小科技、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应用电子学研究所已签署 尚未执行完毕的销售合同金额分别为 157.00 万元、91.50 万元。除上述销售合同 外,公司光电系统产品尚未其他已签署待执行的销售合同。 2021 年春节后,公司光电产品原有订单的履行、新客户与新订单的开发, 基本恢复正常状态,目前有多个光电系统订单正在跟踪与洽谈,因光电系统产品 具有定制化要求高、生产复杂性高、单价较高等特点,尽管公司光电系统产品有 较好的技术储备、产品开发,但市场拓展、新订单的确定、业务规模的持续提升 仍有一个过程,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存在光电系统业务较大波动的相关风险。 (五)探测器等核心部件依赖外部采购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生产所需要的探测器、部分高端镜头及镜片等需要从外部采 购。 探测器是红外产品的核心部件,由于探测器在公司产品成本中的占比较高, 公司外购探测器较自供探测器,对成本增加的影响约 20-35%左右,会削弱公司 产品的销售价格竞争力。随着国内探测器厂家越来越多,产能逐渐释放,外购探 测器对公司成本的影响预计将逐步降低。 公司生产高端中波镜头所需要的镜片,需要外部光学镜片加工厂根据公司的 设计要求进行光学加工、镀膜等生产后,由公司进行采购,公司目前不具备镜片 生产条件。应部分客户指定型号要求,公司存在从外部采购部分高端镜头的情形。 外购探测器、部分高端镜头、镜片等原材料,对公司产品与技术创新能力等 核心竞争力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但该类原材料供应商与公司的合作关系发生不 1-1-9 利变化,对公司断供,或相关供应商的供应能力不足,或供应商提高价格等情况 发生时,公司更换供应商可能会对生产经营计划或经营成本等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1-1-10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1 年 8 月 31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许可〔2021〕2820 号文,同意北京 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410 号批准。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76,000,000 股。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富吉瑞”,证券代码“688272”;其中 15,458,031 股将于 2021 年 10 月 18 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1 年 10 月 18 日 (三)股票简称:富吉瑞 (四)股票扩位简称:富吉瑞光电 (五)股票代码:688272 (六)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76,000,000 股 1-1-11 (七)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9,000,000 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5,458,031.00 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0,541,969.00 股 (十)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2,850,000.00 股 (十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 之“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一)本次发行前后 发行人股本情况” (十二)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 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如下: 1、战略投资者无锡国联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获配股份的限售期为自本次 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设立的国联富吉瑞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配 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 2、本次发行网下配售摇号中签账户共计 549 个,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691,969.00 股,该等股票的锁定期为 6 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 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款的上市标准,即: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 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1-1-12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发行人上市时市值为 17.15 亿元,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0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为 8,497.19 万元,营业收 入为 32,732.27 万元。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上市 标准,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的第一套标准第二 款内容:“(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 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 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1-1-13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名称 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Beijing Fjr Optoelectronic Technology Co.,Ltd.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 5,7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黄富元 住所 北京市顺义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顺义园临空二路 1 号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机 械设备、电子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制 造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限分支机构经营)。(市场主体 经营范围 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 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红外热成像产品和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 售,并为客户提供解决方案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以红外热成像 主营业务 技术为基础,以图像处理为核心,逐步向固态微光、短波、紫外、 可见光等方向拓展 所属行业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代码 C39) 联系电话 010-80474952 联系传真 010-64477601 董事会秘书 李宜斌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黄富元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黄富元直接持有发行人 452.523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 7.94%,通过瑞吉富科技间接持有发行人 447.2486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 7.85%, 通过瑞吉富持贰间接持有发行人 29.9802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 0.53%。同时, 黄富元与季云松、胡岚、周成、李宜斌、陈德智、詹道教、赵寅、杨宏双、陈德 光、熊文莉及唐紫寒于 2020 年 7 月 8 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前述股东对于 其一致行动关系达成如下约定: “一、协议其他方应当在富吉瑞每次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开前,对该次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征求黄富元意见后做出与黄富元相同的表决意见; 1-1-14 二、协议任一他方按照富吉瑞章程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出 提案或临时提案,均应实现与黄富元保持一致; 三、各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就本协议所述事项均为一致行动人,各方承 诺将严格遵守和履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关于一致行动人的义务和责任; 四、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富吉瑞股份,也不由富吉瑞回购其所持有富吉 瑞股份; 五、本协议一经签署即构成对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对于任何 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法律义务的,其他每一方均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的有效期为自协议各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至其持有富吉瑞股份 期间持续有效。” 瑞吉富科技、瑞吉富持壹及瑞吉富持贰为发行人的三个员工持股平台,其设 立的目的为通过持有发行人股权/股份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未开展其他业务。根 据瑞吉富科技、瑞吉富持壹及瑞吉富持贰的《合伙协议》,黄富元系上述三个合 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且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自合伙企业成立以来一直对外代 表瑞吉富科技、瑞吉富持壹及瑞吉富持贰执行合伙事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等 法律法规及《合伙协议》的约定,结合报告期内合伙企业内部实际决策情况,并 经其他全体合伙人的书面确认,黄富元作为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能够 实际有效控制三个合伙企业,为三个合伙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黄富元持有瑞吉富科技 30%以上出资额,瑞吉富科技与黄富元同时持有发行 人股份;黄富元作为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其所能控制的上述三个员工持股平 台与黄富元同时持有发行人股份;因此上述合伙企业系黄富元法定一致行动人。 为了进一步强化黄富元与上述合伙企业的一致行动关系,黄富元与上述合伙企业 于 2021 年 3 月 16 日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具体约定如下: “一、协议其他方应当在富吉瑞每次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开前,对该次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征求黄富元意见后做出与黄富元相同的表决意见 如协议其他方与黄富元意见不一致,以黄富元意见为准; 1-1-15 二、协议任一他方按照富吉瑞章程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出 提案或临时提案,均应实现与黄富元保持一致; 三、各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就本协议所述事项均为一致行动人,各方承 诺将严格遵守和履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关于一致行动人的义务和责任; 四、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富吉瑞股份,也不由富吉瑞回购其所持有富吉 瑞股份; 五、本协议一经签署即构成对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对于任何 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法律义务的,其他每一方均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的有效期为自协议各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至其持有富吉瑞股份 期间持续有效。” 鉴于前述一致行动协议及合伙协议,黄富元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持有发行人 4,837.1349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84.86%,黄富元能够实际支配发行人 84.86%表决权;同时,黄富元报告期内一直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在发 行人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 黄富元基本情况如下: 黄富元先生,1976 年 6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 生学历。1999 年 3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职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一研究所; 2003 年 3 月至 2005 年 3 月任职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一研究所下属公司 北京艾方科技有限公司;2006 年 3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职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 司第十一研究所下属北京波谱华光科技有限公司;2010 年 10 月至 2011 年 3 月 任职于北京奥依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11 年 10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富吉瑞有 限董事长、总经理;2020 年 7 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6 年 11 月至 今任瑞吉富科技执行事务合伙人;2020 年 7 月至今任瑞吉富持壹、瑞吉富持贰 执行事务合伙人。 1-1-16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所示: 注:熊文莉、季云松等其他 10 名一致行动人、瑞吉富科技、瑞吉富持壹、瑞吉富持贰为黄 富元的一致行动人。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简介 1、董事简介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任职情况 选聘情况 任期 2020 年 7 月 4 日- 1 黄富元 董事长、总经理 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2023 年 7 月 3 日 2020 年 7 月 4 日- 2 季云松 董事、副总经理 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2023 年 7 月 3 日 2020 年 7 月 4 日- 3 胡岚 董事 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2023 年 7 月 3 日 董事、副总经理、 2020 年 7 月 4 日- 4 李宜斌 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董事会秘书 2023 年 7 月 3 日 2020 年 7 月 4 日- 5 周静 董事、财务总监 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2023 年 7 月 3 日 2020 年 7 月 4 日- 6 华石 董事 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2023 年 7 月 3 日 1-1-17 序号 姓名 任职情况 选聘情况 任期 2020 年 9 月 21 日- 7 廖宁放 独立董事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3 年 7 月 3 日 2020 年 9 月 21 日- 8 王慧 独立董事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3 年 7 月 3 日 2020 年 9 月 21 日- 9 文光伟 独立董事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3 年 7 月 3 日 2、监事简介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成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任职情况 选聘情况 任期 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 2020 年 7 月 4 日- 1 周成 监事会主席 东大会 2023 年 7 月 3 日 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 2020 年 7 月 4 日- 2 冯涛 监事 东大会 2023 年 7 月 3 日 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 2020 年 7 月 4 日- 3 赵寅 监事 东大会 2023 年 7 月 3 日 3、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任职情况 选举情况 任期 第一届董事会第 2020 年 7 月 4 日- 1 黄富元 总经理 一次会议 2023 年 7 月 3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 2020 年 7 月 4 日- 2 李宜斌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一次会议 2023 年 7 月 3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 2020 年 7 月 4 日- 3 季云松 副总经理 一次会议 2023 年 7 月 3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 2020 年 7 月 4 日- 4 周静 财务总监 一次会议 2023 年 7 月 3 日 4、核心技术人员简介 公司现有季云松、周成、冯涛 3 名核心技术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个人情况如 下: 序号 姓名 职位 1 季云松 董事、副总经理 2 周成 监事会主席 3 冯涛 监事 1-1-18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 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不含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获配 的股份): 序号 姓名 职务 直接持股数(股) 间接持股(股) 1 黄富元 董事长、总经理 4,525,230 4,772,288 2 季云松 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3,162,928 790,732 3 胡岚 董事 3,021,403 776,027 4 李宜斌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906,208 1,026,353 5 周静 董事、财务总监 - 551,013 华石 董事 - 188,911 7 周成 监事会主席、核心技术人员 2,985,199 829,003 8 冯涛 监事、核心技术人员 - 468,309 9 赵寅 监事 2,349,980 732,227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的近亲属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直接持股数(股) 间接持股(股) 关联关系 1 熊文莉 1,323,098 454,830 股东熊文莉系黄富元配偶 2 唐紫寒 905,104 246,952 股东唐紫寒系周成配偶 3 范璐璐 - 82,704 股东范璐璐系季云松配偶 本次发行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国联富吉瑞员工参与科 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有本公司股份,国联富吉瑞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 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 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国联富吉瑞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具体情况请参见本节“六、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之“(二)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况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1-1-19 四、发行人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瑞吉富科技、瑞吉富持壹及瑞吉富持贰为公司 的员工持股平台。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员工 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 (一)员工持股平台情况 1、瑞吉富科技 名称 宁波瑞吉富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MA0097GL9J 主要经营场所 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 8 号 2 号楼 371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黄富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6 年 11 月 2 日 合伙期限 2016 年 11 月 2 日至长期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经营范围 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瑞吉富科技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是否为员工 1 黄富元 普通合伙人 107.35 30.48 是 2 季云松 有限合伙人 18.98 5.39 是 3 胡岚 有限合伙人 18.13 5.15 是 4 周成 有限合伙人 17.91 5.09 是 5 李宜斌 有限合伙人 17.44 4.95 是 6 陈德智 有限合伙人 16.10 4.57 是 7 詹道教 有限合伙人 14.32 4.07 是 8 赵寅 有限合伙人 14.10 4.00 是 9 杨宏双 有限合伙人 12.19 3.46 是 10 陈德光 有限合伙人 11.87 3.37 是 11 熊文莉 有限合伙人 7.94 2.25 是 12 唐紫寒 有限合伙人 5.43 1.54 是 13 郭成志 有限合伙人 22.95 6.52 是 14 刘玮 有限合伙人 11.47 3.26 是 1-1-20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是否为员工 15 王猛 有限合伙人 10.00 2.84 是 16 周静 有限合伙人 10.00 2.84 是 17 李荣刚 有限合伙人 10.00 2.84 是 18 王瑛琳 有限合伙人 5.00 1.42 是 19 付斌 有限合伙人 5.00 1.42 是 20 贾晓飞 有限合伙人 2.00 0.57 是 21 王伟男 有限合伙人 2.00 0.57 是 22 陈思邈 有限合伙人 2.00 0.57 是 23 冯涛 有限合伙人 10.00 2.84 是 合计 352.18 100.00 - 2、瑞吉富持壹 名称 宁波瑞吉富持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1MA2H728U6Q 主要经营场所 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 8 号 2 号楼 335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黄富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20 年 7 月 21 日 合伙期限 2020 年 7 月 21 日至长期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经营范围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瑞吉富持壹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是否为员工 号 注 1 黄富元 普通合伙人 0.10 0.00 是 2 李宜斌 有限合伙人 82.38 3.87 是 3 赵玉强 有限合伙人 27.46 1.29 是 4 顾新欣 有限合伙人 13.73 0.65 是 5 李海勇 有限合伙人 27.46 1.29 是 6 李洪丹 有限合伙人 13.73 0.65 是 7 陈爽 有限合伙人 13.73 0.65 是 8 崔朝辉 有限合伙人 13.73 0.65 是 9 白重阳 有限合伙人 27.46 1.29 是 1-1-21 序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是否为员工 号 10 张小丽 有限合伙人 411.90 19.35 是 11 刘欣 有限合伙人 13.73 0.65 是 12 唐紫寒 有限合伙人 27.46 1.29 是 13 韩金梅 有限合伙人 13.73 0.65 是 14 周静 有限合伙人 178.49 8.39 是 15 陈会超 有限合伙人 27.46 1.29 是 16 袁会 有限合伙人 13.73 0.65 是 17 李幼晖 有限合伙人 27.46 1.29 是 18 李金花 有限合伙人 27.46 1.29 是 19 胡岚 有限合伙人 27.46 1.29 是 20 黄飞涛 有限合伙人 164.76 7.74 是 21 王一聪 有限合伙人 13.73 0.65 是 22 赵冲冲 有限合伙人 13.73 0.65 是 23 刘权英 有限合伙人 13.73 0.65 是 24 崔超宇 有限合伙人 54.92 2.58 是 25 王慧华 有限合伙人 13.73 0.65 是 26 范璐璐 有限合伙人 109.84 5.16 是 27 赵寅 有限合伙人 192.22 9.03 是 28 绳丹 有限合伙人 13.73 0.65 是 29 詹道教 有限合伙人 27.46 1.29 是 30 王瑛琳 有限合伙人 27.46 1.29 是 31 刘玮 有限合伙人 27.46 1.29 是 32 范子擎 有限合伙人 13.73 0.65 是 33 陈德智 有限合伙人 109.84 5.16 是 34 杨宏双 有限合伙人 27.46 1.29 是 35 付斌 有限合伙人 41.19 1.94 是 36 陈思邈 有限合伙人 13.73 0.65 是 37 王伟男 有限合伙人 27.46 1.29 是 38 张淑艳 有限合伙人 13.73 0.65 是 39 马欣慰 有限合伙人 27.46 1.29 是 40 徐瑞贤 有限合伙人 13.73 0.65 是 41 田旭 有限合伙人 13.73 0.65 是 1-1-22 序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是否为员工 号 42 吴国全 有限合伙人 13.73 0.65 是 43 何凌辉 有限合伙人 13.73 0.65 是 44 刘东旭 有限合伙人 13.73 0.65 是 45 刘晓东 有限合伙人 27.46 1.29 是 46 贺洞 有限合伙人 41.19 1.94 是 47 陈浞峻 有限合伙人 41.19 1.94 是 48 何伟 有限合伙人 13.73 0.65 是 合计 2,128.25 100.00 - 注:黄富元持有瑞吉富持壹 0.0047%的份额,作为瑞吉富持壹的普通合伙人,并担任执行事 务合伙人。 3、瑞吉富持贰 名称 宁波瑞吉富持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1MA2H728W2D 主要经营场所 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 8 号 1 号楼 170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黄富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20 年 7 月 21 日 合伙期限 2020 年 7 月 21 日至长期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经营范围 技术推广;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瑞吉富持贰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是否为员工 1 黄富元 普通合伙人 398.27 16.30 是 2 崔煜成 有限合伙人 13.73 0.56 是 3 寇福东 有限合伙人 13.73 0.56 是 4 孙昌锋 有限合伙人 13.73 0.56 是 5 冯涛 有限合伙人 68.65 2.81 是 6 郭成志 有限合伙人 164.76 6.74 是 7 李贵铭 有限合伙人 13.73 0.56 是 8 贾晓飞 有限合伙人 41.19 1.69 是 9 陈小强 有限合伙人 82.38 3.37 是 10 肖洋 有限合伙人 13.73 0.56 是 1-1-23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是否为员工 11 胡春梅 有限合伙人 13.73 0.56 是 12 黄珊珊 有限合伙人 13.73 0.56 是 13 王新彦 有限合伙人 13.73 0.56 是 14 乔孟 有限合伙人 27.46 1.12 是 15 方士英 有限合伙人 13.73 0.56 是 16 王大爽 有限合伙人 13.73 0.56 是 17 岳才奇 有限合伙人 13.73 0.56 是 18 杜岩 有限合伙人 13.73 0.56 是 19 周成 有限合伙人 109.84 4.49 是 20 熊文莉 有限合伙人 164.76 6.74 是 21 范媛媛 有限合伙人 13.73 0.56 是 22 程远 有限合伙人 13.73 0.56 是 23 刘春红 有限合伙人 13.73 0.56 是 24 郭淑贞 有限合伙人 27.46 1.12 是 25 直立民 有限合伙人 13.73 0.56 是 26 张影 有限合伙人 13.73 0.56 是 27 牛亚丽 有限合伙人 13.73 0.56 是 28 孙海兰 有限合伙人 13.73 0.56 是 29 锁言鹏 有限合伙人 178.49 7.30 是 30 孙国栋 有限合伙人 54.92 2.25 是 31 薛耀 有限合伙人 54.92 2.25 是 32 张亚涛 有限合伙人 27.46 1.12 是 33 李猛飞 有限合伙人 41.19 1.69 是 34 刘海燕 有限合伙人 13.73 0.56 是 35 杨建刚 有限合伙人 137.30 5.62 是 36 叶健 有限合伙人 13.73 0.56 是 37 呼延成霞 有限合伙人 13.73 0.56 是 38 何林 有限合伙人 13.73 0.56 是 39 黄琳 有限合伙人 13.73 0.56 是 40 高义田 有限合伙人 137.30 5.62 是 41 程首虎 有限合伙人 13.73 0.56 是 42 江毅 有限合伙人 13.73 0.56 是 43 刘勇 有限合伙人 13.73 0.56 是 1-1-24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是否为员工 44 郝雪 有限合伙人 41.19 1.69 是 45 李宜斌 有限合伙人 315.79 12.92 是 合计 2,444.04 100.00 - (二)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安排 瑞吉富科技、瑞吉富持壹及瑞吉富持贰所持股份的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具体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部分内容。 五、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5,700.00 万股。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1,900.00 万股 股票,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5.00%;公司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公司发行 前后,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发行前 发行后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57,000,000 100.00% 60,541,969 79.66% - 1 黄富元 4,525,230 7.94% 4,525,230 5.95% 36 个月 2 季云松 3,162,928 5.55% 3,162,928 4.16% 36 个月 3 胡岚 3,021,403 5.30% 3,021,403 3.98% 36 个月 4 周成 2,985,199 5.24% 2,985,199 3.93% 36 个月 5 李宜斌 2,906,208 5.10% 2,906,208 3.82% 36 个月 6 陈德智 2,682,400 4.71% 2,682,400 3.53% 36 个月 7 詹道教 2,386,184 4.19% 2,386,184 3.14% 36 个月 8 赵寅 2,349,980 4.12% 2,349,980 3.09% 36 个月 9 杨宏双 2,030,725 3.56% 2,030,725 2.67% 36 个月 10 陈德光 1,978,064 3.47% 1,978,064 2.60% 36 个月 11 熊文莉 1,323,098 2.32% 1,323,098 1.74% 36 个月 12 唐紫寒 905,104 1.59% 905,104 1.19% 36 个月 13 瑞吉富科技 14,672,272 25.74% 14,672,272 19.31% 36 个月 14 苏州兆戎 2,628,810 4.61% 2,628,810 3.46% 12 个月 15 苏州空空 3,232,171 5.67% 3,232,171 4.25% 12 个月 1-1-25 自工商登记变更之 1,650,156 2.90% 1,650,156 2.17% 日(2020 年 7 月 22 日)起锁定 36 个月 272,231 0.48% 272,231 0.36% 12 个月 16 上海兆韧 自工商登记变更之 16,969 0.03% 16,969 0.02% 日(2020 年 7 月 22 日)起锁定 36 个月 自工商登记变更之 17 沈星汉 828,314 1.45% 828,314 1.09% 日(2020 年 9 月 17 日)起锁定 36 个月 18 瑞吉富持壹 1,602,390 2.81% 1,602,390 2.11% 36 个月 19 瑞吉富持贰 1,840,164 3.23% 1,840,164 2.42% 36 个月 无锡国联创新投 20 - - 950,000 1.25% 24 个月 资有限公司 国联富吉瑞员工 参与科创板战略 21 - - 1,900,000 2.50% 12 个月 配售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 部分网下配售对 22 - - 691,969 0.91% 6 个月 象 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本次发行社会公众 - - 15,458,031 20.34% - 股) 合计 57,000,000 100.00% 76,000,000 100.00% - (二)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瑞吉富 1,467.23 19.31% 36 个月 323.22 4.25% 12 个月 2 苏州空空 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2020 年 7 165.02 2.17% 月 22 日)起锁定 36 个月 3 黄富元 452.52 5.95% 36 个月 4 季云松 316.29 4.16% 36 个月 5 胡岚 302.14 3.98% 36 个月 6 周成 298.52 3.93% 36 个月 7 李宜斌 290.62 3.82% 36 个月 8 陈德智 268.24 3.53% 36 个月 9 苏州兆戎 262.88 3.46% 12 个月 10 詹道教 238.62 3.14% 36 个月 1-1-26 合计 4,385.30 57.70% - 六、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涉及的战略配售对象共有 2 名,为实际控制保荐机构的国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无锡国联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和发行人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国联富吉瑞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 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组成,除此之外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一)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1、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 销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 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无锡国联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2、跟投数量 无锡国联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5.00%,即 950,000 股,认购金额为 2,143.20 万元。 3、限售期限 无锡国联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 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 2021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 略配售具体方案的议案》,同意富吉瑞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 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并确定参与富吉瑞战略配售员工专 项资产管理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的具体人员、持有份额等事宜。 1-1-27 1、投资主体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为国联富吉瑞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国联富吉瑞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认购的股票数量为 190.00 万 股 , 占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的 比 例 为 10.00% , 认 购 金 额 为 42,864,000.00 元(不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为 214,320.00 元。 国联富吉瑞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国联富吉瑞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1 年 9 月 6 日 募集资金规模:8,066.00 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认购资金金额:43,078,320.00 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管理人: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参与人员姓名、职务、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持有份额 是否为发行 序号 姓名 职务 (万元) 比例 人董监高 1 胡岚 董事 3120.00 38.69% 是 董事、副总经理、董 2 李宜斌 2513.00 31.15% 是 事会秘书 3 周静 董事、财务总监 2433.00 30.16% 是 合计 8,066.00 100% 3、限售期限 国联富吉瑞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 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 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1-1-28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1,900.00 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22.56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20.18 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 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2.85 倍(按照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 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1.12 元/股(按照 2020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的基本每股收 益)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7.92 元/股(按照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值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 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428,640,000.00 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 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10 月 12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230Z0244 号)。经审验,截至 2021 年 10 月 12 日止,公司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9,0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 22.56 元,共计募集人民币 428,640,000.00 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58,801,633.67 元后,募 集资金净额为 369,838,366.33 元。 九、本次发行费用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为 5,880.16 万元(相关费用均为不含 税金额),发行费用明细构成如下: 费用项目 金额(万元) 1-1-29 发行费用总计 5,880.16 其中:保荐与承销费用 3,514.15 审计及验资费用 1,382.08 律师费用 500.0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48.11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35.82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36,983.84 万元 十一、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22,756 名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十三、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 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 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 略配售数量为 2,850,000 股,占发行总量的 15.00%。网上有效申购股数为 25,718,269,000 股,网上发行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5308.21 倍。网上最终发行数 量为 6,460,000 股,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 0.02511833%,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 认购数量 6,451,047 股,放弃认购数量 8,953 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9,690,000 股, 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 9,688,990 股,放弃认购数量 1,010 股。本次发行 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9,963 股。 1-1-30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信息情况 公司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对本公司财 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 [2021]230Z0178 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意见如下:“我们认为,后附的财 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富吉瑞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 务状况以及 2020 年度、2019 年度、2018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 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 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审阅了公司 2021 年 1-6 月财务报表,包括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容诚核字[2021]230Z2172 号)。上述主要数据已在招股 说明书中披露,二季度财务报表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 披露。本公司 2021 年 1-6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2021 年三季度报表(未经审 计),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 2021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不再单 独披露,本公司 2021 年 1-9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1 年 1-9 月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 项目 2021 年 9 月 30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度期末增减 资产总额 38,372.58 37,731.86 1.70% 负债总额 10,389.42 14,496.04 -28.33%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27.08% 38.42% -11.34% 所有者权益总额 27,983.16 23,235.81 20.4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27,983.16 23,235.81 20.43% 益总额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 4.91 4.08 20.43% 股净资产(元/股) 1-1-31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 项目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 1-9 月 期增减 营业收入 22,361.01 21,590.81 3.57% 营业利润 5,146.10 4,852.85 6.04% 利润总额 5,146.10 4,852.77 6.04% 净利润 4,747.34 4,200.65 13.0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4,747.34 4,208.28 12.81% 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4,664.24 4,196.96 11.13% 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83 0.80 4.11%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8.54 42.78 -24.24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加权净 18.21 42.67 -24.46 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5,394.70 3,010.21 -279.21% 量净额(万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0.95 0.53 -279.21% 金流量净额(元) 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资产总额为 38,372.58 万元,较上年末增加 1.70%, 基本稳定;负债总额为 10,389.42 万元,较上年末减少 28.33%,主要系支付较多 的供应商货款、偿还银行借款和发放年终奖导致应付账款、短期借款和应付职工 薪酬科目余额减少所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 27,983.16 万元,较上年末 增加 20.43%,主要系 2021 年 1-9 月的净利润留存所致。 2021 年 1-9 月,公司营业收入 22,361.01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3.57%,略 有增加,主要系 2021 年为“十四五”规划第一年,受“十四五”军方装备采购 总体计划尚在制定过程中的影响,公司军品订单相应减少,导致公司产品销售收 入增速放缓所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4,747.34 万元,较上年增加 12.8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 4,664.24 万元,较上年 增加 11.13%,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幅大于营业收入增幅,主要系 公司产品毛利率有所增加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增加所得税费用减少所致;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18.54%,较上年同期降低 24.24 个百分点,主要系公司净 资产增加较快,净资产增加带来的效益尚未完全释放所致。 1-1-32 2021 年 1-9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5,394.70 万元,经营 活动现金净流出较多,主要系公司销售回款有所减缓,及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 员工薪酬及费用支出大幅增加所致。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整体经营环境未发生较大变化,经营状况良 好,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技术研发、生产及销售等 业务运转正常,不存在导致公司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因素。 1-1-33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公司已与华英证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 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 0200345319100103558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 0200345319100103682 3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79190078801400002186 4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755913787510503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 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1-1-34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股 东大会和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1-1-35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作为富吉瑞首次在科创板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华英证券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 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 富吉瑞的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 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认真审核了全套申请材料,并对发行 人进行了实地考察。在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可行性、有 利条件、风险因素及对发行人未来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的基础上, 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同意保荐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注册地址 无锡经济开发区金融一街 10 号无锡金融中心 5 层 01-06 单元 电话 0510-85200510 传真 0510-85203300 保荐代表人 刘亚利、余晖 联系人 刘亚利 联系方式 0510-85200510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刘亚利先生,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曾 主持或参与了孚日股份(002083)、东南网架(002135)、亚太药业(002370)、 双林股份(300100)、兄弟科技(002562)、圣阳股份(002580)、美力科技(300611)、 捷昌驱动(603583)等 IPO 项目。曾主持或参与了江特电机(002176)兼并重组 九龙汽车项目、闽发铝业(002578)定增、江特电机(002176)定增等项目;其 1-1-36 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 好。 余晖先生,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曾 担任一拖股份(601038)、江山化工(002061)、宝钢包装(601968)等多个 IPO 项目的负责人及/或保荐代表人,并负责宝武合并、中国船舶整体上市、瓦顿跨 境购并、马钢分离交易可转债等多个项目;其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1-1-37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 期限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富元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方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方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 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 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方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承诺不因本 方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机 构的要求执行。 (二)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黄富元、 季云松、胡岚、李宜斌、周成、赵寅、周静、冯涛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 1-1-38 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 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承诺 不因本方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机 构的要求执行。 (三)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苏州空空及其关联方苏州兆戎、上海 兆韧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方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方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本 方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本方在公司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六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取 得的公司股份(原持有股份因公积金转增或送股而新增的股份除外),分别自公 司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 提议由公司回购本方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机 构的要求执行。 (四)自然人股东沈星汉承诺 本方在公司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六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取 得的公司股份,自公司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本方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机 构的要求执行。 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富元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在本方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本方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 1-1-39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本方减持公司股票 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 方式等。 本方减持公司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本方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 权除息处理),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限制。 上述承诺不因本方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苏州空空及其关联股东上海兆韧、苏 州兆戎承诺 在本方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本方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本方减持公司股票 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 方式等。 本方减持公司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方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在锁定期 届满后的两年内,本方将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管理安排减持公司股份。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为维护广大股东 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就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如 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及停止条件 1、启动条件 1-1-40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 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时,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的 前提下,公司启动本预案中的股价稳定措施。 2、停止条件 (1)在上述第 1 项启动条件规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如 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在上述第 1 项启动条件规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3)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和实施程序 当上述股价稳定预案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黄富元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 取薪酬的董事、依法不能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外,以下简称 “有义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及时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应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以稳定股价。 (2)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应当在触发股价稳定预案的启动条件后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 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 实施期限等内容)。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方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或者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权直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1-1-41 (4)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 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 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 购方案。若股东大会未通过股份回购方案的,公司应敦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按照“2、(2)”部分其出具的承诺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 (5)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 金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 30%,在一个年 度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的 60%,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回购股份的 资金总额上限。 (6)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 均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7)自履行完毕一次股份回购方案后的 90 个交易日内,公司的回购义务自 动暂时解除。自履行完毕一次股份回购方案后的第 91 个交易日起,如稳定股价 启动条件再次触发,公司将再次履行股份回购义务。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票 (1)若公司股东大会未通过股份回购方案或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 90 个交易日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证券监管机构、证 券交易所允许的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股东大会未通过股 份回购方案或者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 90 个交易日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 预案启动条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其拟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 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其增持股票计划应保证其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 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 1-1-42 份增持的,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 领取的薪酬(税后)或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税后)的 20%(以孰高为准), 在一个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 领取的薪酬(税后)的 50%及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税后)的 100%。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 6 个月 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包括增持前持有的公司股票。 (5)自履行完毕一次增持方案后的 90 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增持义务自动暂时解除。自履行完毕一次增持方案后的第 91 个交易日起,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按照其承诺需履 行增持义务的条件再次触发,将再次履行增持义务。 3、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1)若自上述第 2 部分规定的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实施完毕后 90 个交易日 内公司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的,有义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等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允许的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有义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自上述第 2 部分规定的稳定公司 股价的措施实施完毕后 90 个交易日内公司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之日 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 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其增持股票计划应保证其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3)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 不低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税后)或 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税后)的 20%(以孰高为准),在一个年度内用于增持 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 取的薪酬(税后)的 30%及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税后)的 50%。 (4)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后 6 个月内不 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包括其增持前持有的公司股票。 1-1-43 (5)自履行完毕一次增持方案后的 90 个交易日内,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义务自动暂时解除。自履行完毕一次增持方案后的第 91 个 交易日起,如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承诺需履行增持义务 的条件再次触发,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再次履行增持义务。 (6)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保证其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就稳定股价事项出具股份 回购和股份购回承诺,具体情况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事项承诺”之之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和“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本方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 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富元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本方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 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六、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措施及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增加, 公司摊薄后的即期及未来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面临下降的风险。为降低本次 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增强对股东利益的回报,公司拟通过加大研发力 1-1-44 度、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进 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等措施,从而提升资产质量,提高销售收入和未来收益, 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报: 1、加大研发力度,不断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拥有高水平的研发团队,未来公司将继续加大研发投入,将继续巩固和 发挥自身研发、销售等优势,不断丰富和完善产品和服务,提升研发技术水平, 持续拓展国内和海外市场,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实 现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2、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 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并积极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 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 金使用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成将有利于公司技术研发和主营业务的拓 展。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通过自有资金和从其他渠 道筹措的资金,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和启动工作,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 益,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风险。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公 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节省公司的财务费用 支出。公司也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 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 和管控风险。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1-1-45 公司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了《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 用)、《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 机制。本次发行完成后,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公司上市后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约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 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富元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的政策,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 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三)发行人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的政策,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 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 1-1-46 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 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八、关于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关 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若监管部门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在监管部门上述认定后十个交易日内,本公司董事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及公告回购计划并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回购价格按照市场 价格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确定。如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 若监管部门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对象、赔偿金额等细 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有权部门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富元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方将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若监管部门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 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方承诺将督促公司在监管部门上述认定后履行股份 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 1-1-47 本方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若监管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方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对象、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 以有权部门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三)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将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若监管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 的赔偿标准、赔偿对象、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有权部门 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九、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 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公司并非因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 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 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将 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 1-1-48 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 承诺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将 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富元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本方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已出具承诺,现就未履行承诺 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本方将严格履行本方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 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方并非因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 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 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 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公司重 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4、如其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5、如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公司 或投资者损失; 6、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 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7、将应得的现金分红(如有)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 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如本方因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 1-1-49 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 诺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 资者的权益。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已出具承诺,现就未履行承诺 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 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人并非因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 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 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 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公司重 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4、如其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5、如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公司 或投资者损失; 6、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 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7、将应得的现金分红(如有)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 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如本人因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 1-1-50 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 诺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 资者的权益。 (四)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苏州空空及其关联方苏州兆戎、上海 兆韧、沈星汉承诺 本方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已出具承诺,现就未履行承诺 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本方将严格履行本方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 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方并非因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 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 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 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但因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 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4、如其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5、如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公司 或投资者损失; 6、将应得的现金分红(如有)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 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如本方因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 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1-51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 诺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 资者的权益。 十、关于不存在泄密事项且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富元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1、公司自取得军工资质以来,一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效防范国家秘密的泄露风险。 2、本方已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保密义务,并能够持续履行上述保密义务,防范国家秘密 的泄露风险。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自取得军工资质以来,一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效防范国家秘密的泄露风险; 2、公司能够严格遵守《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科工财审 2008[702]号)及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本公司上市特殊财务信息 披露有关事项的批复的有关规定,对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申报文件 中的涉密信息进行豁免披露或脱密处理。经审核,本人确认公司已披露的信息均 为可公开及允许披露的信息,不存在泄露国家秘密的风险; 3、本人已审阅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确 认本次发行申请和信息披露文件内容不存在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本人已履行且 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并将就此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十一、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公司关于股东信息披露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 1-1-52 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4、本公司历史沿革中股权代持事项已解除,相关股东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 纷;除已披露股权代持情况外,不存在其他股份代持的情形; 5、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的情形; 6、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二、中介机构信息披露责任的事项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华英证券承诺: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认真阅读了富吉瑞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该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出资/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容诚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北京 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三)律师事务所承诺 发行人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 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且本所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但有证据证明本所无过错的除外。 1-1-53 (四)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 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三、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 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履行相关承 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1-1-5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 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55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 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