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富吉瑞: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修)2022-05-12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126 号瑞赛大厦 16/17/18 层
                   电话:+86 10 87521368    传真:+86 10 87521368
16-18/F, Ruisai Building, No.126 Jianguo Road,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China
                    Tel: +86 10 87521368    Fax:+86 10 87521368
                         网址 W:http://www.yuntinglaw.com
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云亭律字[2022]第 0511 号




致: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1 日在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园 B 区融慧园 25-4 号楼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
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
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北京
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
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
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二十三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
大会,并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
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于 2022 年 5 月 11 日在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园 B 区融慧园 25-4 号楼北京富吉瑞光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黄富元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
的公司全体股东名册、与会人员签署的《签名册》及与会人员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 8 名股东,均为 2022
年 5 月 5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或者其授权代表,所持股份总数 34,080,5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4.8429%。

     2、汇总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
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1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9,211,598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7521%。

     3、因新冠疫情防控等需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以现
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
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
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
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49,199,6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7%;反对 11,9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199,6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7%;反对 11,9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199,6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7%;反对 11,9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199,6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7%;反对 11,9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199,6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7%;反对 11,9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49,199,6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7%;反对 11,9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13,545,718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19%;反对票 11,93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881%;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199,6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7%;反对 11,9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13,545,718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19%;反对票 11,93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881%;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199,6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7%;反对 11,9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13,545,718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19%;反对票 11,93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881%;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续聘 2022 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49,199,6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7%;反对 11,9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13,545,718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19%;反对票 11,93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881%;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199,6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7%;反对 11,9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
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补选公司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199,6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7%;反对 11,9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
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