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吉瑞: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04-26
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以及《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应
当按照本制度以及上交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
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具体管理并通过公司证券法务部实施公司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日常工作。
第四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
备案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上交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
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
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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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应将防止内幕
交易管理纳入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中。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
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能够对其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本制度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内幕信息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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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证券交易
活动中涉及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
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该等重大事件包括:
(一)对证券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 30%,或者公司的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 30%;
3、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4、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的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
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
等);
7、公司的董事、经理或者 1/3 以上监事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政策、试产环境、贸易条
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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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持股 5%以上股东的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公司重大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
1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
他重要信息;
(二)对债券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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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
管机构查询。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如实、完整地记录汇总内幕信息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
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
进行确认。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需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备案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可供公司和证券监管机构查阅。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产生以后,负责内幕信息相关业务的责任部门需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将其认为应当知晓该内幕信息的全部人员(不限于本
部门或单位)进行登记,该登记表需经该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妥善保存。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
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
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需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披露前,相关责任部门需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复印件)与拟披露信息同时报送证券法务部。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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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部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复印件)与该内幕信息相关业务审批流程中形
成的业务审批单共同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存档,在业务审批单上签
字的人员视同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公司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
严格按本制度办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
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财
务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相关部门
或个人、以及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向税务、
统计等行政机关及银行等相关机构报送财务报表的,应书面发函告知其应履行的
信息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
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
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保密协议或禁止内幕交
易告知书,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要求对方提供内幕信息知情
人名单(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
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
携带、保管。
第二十一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内幕信息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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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
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业务域、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失职,导致
内幕信息泄露,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可对相关责任
人给予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员工未经审批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及
对公司的影响程度对其进行通报批评、降职、降级、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构成犯罪
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
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
处罚结果在二个工作日内报送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情况进行查询并形
成书面记录有权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证券情况进行问责,并及时向注册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报送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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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
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相关
监管机构报送。公司如发生前条(一)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
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
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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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
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上市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
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
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通过
上交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在
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第三十二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
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
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预案或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第三十三条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
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
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可以视情况更新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
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三十五条 需向外部使用人(含公司控股股东)报送的内幕信息,公司报
送行为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公司依法对外报送内幕信息时,相关责任部门需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对外部使用人(含公司控股股东)保密义务的书面
提醒情况等进行登记,并书面告知外部使用人(含公司控股股东)履行保密义务。
外部使用人(含公司控股股东)收到公司内幕信息后,应按照其关于内幕信息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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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较长、过程较复杂、涉及部门或单位较多,
在该内幕信息形成的各重要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召开会议讨论、形成重要成果、取
得阶段性进展等),负责内幕信息相关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或单位应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工作,该部门或单位的经办人应将其认为应当知晓该内幕信
息的全部人员记载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由其所在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签
字确认并报送证券法务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按照本
制度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在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
的重大事件发生后 5 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报送证券法务部备案,由证
券法务部统一报送上交所归档。
第三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
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
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
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
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
第三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
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规定对相
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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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
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上交所
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
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
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
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
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
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
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其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
关规定不一致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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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附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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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知 内幕信息知 所在单位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知情人与 知悉内幕 登记
序号 情人姓名/名 情人证件号 及职务/ 信息的地 所处阶段 知悉方式 登记人
公司关系 信息时间 时间
称 码(注2) 岗位 点 (注4) (注5)
(注3)
法定代表人签章: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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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
人名单分别报送;
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的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自然人的,要填写的是身份证号码;
注3:内幕信息知情人身份包括: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控股股东、控股股东董监高、中介机构、 中介
机构法人代表或项目经办人、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董监高、交易对方、交易对方董监高、其他;
注4: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董事会表决阶段、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商议(筹划)、签订重大合同阶段等;
注5:填写如何获取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或者根据何种规定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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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进程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章: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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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作为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
人,本人/单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本人/单位知
悉:
1、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由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未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的公司内幕信息及尚未披露的内容,必须对外报送的文件中涉及内幕信
息的,须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传送、报道。
2、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证券。
3、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对外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磁盘、光盘、U 盘,录音(录像) 、会议记录、
会议决议等文件或资料外传
4、内幕信息知情人因保密不当导致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
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5、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除非与公
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6、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滥用职务便利,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7、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直接或间接所得利益。
8、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内幕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或造成不当社会影响
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责任。
同时,本人/单位郑重承诺,从即日起将遵守上述相关规定,在内幕信息(内幕
信息名称: ) 公开披露前,将严格遵守上述条
16
款。
承诺人签名(单位盖章):
承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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