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芯股份:关于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2020-09-23
证券代码:688286 证券简称:敏芯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3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原告提起上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原告提起上诉的五个案件的一审
判决结果均为驳回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本次上诉事项不会对公
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
影响。
一、 诉讼基本情况
2019 年 12 月 25 日,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尔股份”)向苏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四件专利申请权权属诉讼(案号分别为:(2020)苏 05
民初 158 号、(2020)苏 05 民初 159 号、(2020)苏 05 民初 160 号和(2020)苏
05 民初 192 号),将公司及李刚、唐行明、梅嘉欣、邵成龙、张敏列为被告,主
张 确 认 公 司 所 有 的 申 请 号 为 “ 201910280377.X ”、“ 201910293047.4 ”、
“201910293219.8”及“201910293041.7”的发明专利申请为唐行明的职务发明,
主张上述专利申请权归属于歌尔股份。
2020 年 3 月 19 日,原告歌尔股份再次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一件专利
权属诉讼(案号为:(2020)苏 05 民初 368 号),将公司及唐行明、梅嘉欣、张
敏列为被告,主张确认公司所有的申请号为“201920493097.2”的实用新型专利
(12 月权属诉讼项下“201910293219.8”号发明专利的同技术实用新型专利)为
唐行明的职务发明,主张上述专利归属于歌尔股份。
2020 年 9 月 4 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 5 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
决结果均为驳回原告歌尔股份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
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9)。
二、 本次上诉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 5 份《民事上诉状》,上诉人歌尔股份
因与公司等专利及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专利申请号分别为:201910280377.X、
201910293047.4、201910293219.8、201910293041.7、201920493097.2)五个案件,
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 05 民初 158 号、(2020)苏
05 民初 159 号、(2020)苏 05 民初 160 号、(2020)苏 05 民初 192 号和(2020)
苏 05 民初 368 号民事判决,现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 05 民初 158 号、 2020)
苏 05 民初 159 号、(2020)苏 05 民初 160 号、(2020)苏 05 民初 192 号和(2020)
苏 05 民初 368 号民事判决;
2、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
讼请求。
三、 本次上诉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原告提起上诉的五个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均为驳回原告歌尔股份诉讼
请求。本次上诉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
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除了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之外,公司目前尚有多起未了结诉讼案件及专利无
效宣告申请事项,具体的情况请详见公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和临时公告。后续公司将会继续高度重视,
并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同时,公司也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
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