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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敏芯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9-25  

                           证券代码:688286        证券简称:敏芯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4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7 月 6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敏

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

1364 号)核准,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3,300,000 股,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62.6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833,511,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01,190,067.60 元后,公司本次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32,320,932.40 元。截至 2020 年 8 月 4 日,上述募集资金已

经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后,于 2020 年 8 月 5 日

出具了“天健验字〔2020〕298 号”的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

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

专户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7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的《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要求,并经公司

 于 2020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

 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苏州敏芯

 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

 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3)

      2020 年 9 月 24 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昆山灵科传感技术有限公司、苏州德

 斯倍电子有限公司分别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及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

 四方监管协议下的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募投项目             监管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昆山灵科传感技术有   MEMS 压力传感器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5010122001362827
限公司               生产项目          苏州分行
苏州德斯倍电子有限   MEMS 麦克风生产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10551301040054723
公司                 基地新建项目      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苏州德斯倍电子有限   MEMS 麦克风生产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12908786510803
公司                 基地新建项目      苏州分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昆山灵科传感技术有限公司、苏州德斯倍电子有限公司分

 别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

 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以公司、昆山灵科

 传感技术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为例,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昆山灵科传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和甲方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一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为甲方一的全资子公司,甲方一通过甲方二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MEMS 压力传感器生产项目,甲方一负责确保甲方二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5010122001362827 ,截至 2020 年   9   月 24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二    MEMS 压力传感器生产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各方不得以专户资金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设定担保、抵押、

质押等权利负担,不得对专户资金设定其他使用限制,但乙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应国家司法、行政等有权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对专户采取冻结、扣划等

其他限制性措施的情形除外,乙方在依据前述约定对专户采取限制性措施后,有

权机关未要求保密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丙方。

    三、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对甲方一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

乙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

半年度对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一和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伍前辉、倪晓伟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丙方。

    七、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二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违反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制度或未按约定

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

台湾地区)法律,如发生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交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十三、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备用。



特此公告!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