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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芯股份: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1-1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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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0H2179 号


致: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敏芯微电
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芯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敏
芯股份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敏芯股份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敏芯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敏芯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
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敏芯股份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敏芯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0 年 10 月 24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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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

    2、《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5、《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6、《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2020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0 年 10 月 24 日公告
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刚先生主持。

    (四)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
会议现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9 日下午 14: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投票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
点为苏州市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 99 号 NW-09 楼 501 室。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
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公告的召开
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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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截至2020年11月2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28 人,共计代表股份
38,272,034 股,占敏芯股份股本总额的 71.9399%。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股份 24,139,320 股,占敏芯股份股本总额的 45.37%;根
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5 人,代表股份
14,132,714 股,占敏芯股份股本总额的 26.57%。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2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3,823,599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5.98%。

    本所律师认为,敏芯股份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记名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进行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大会表决同意通过。本次股
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
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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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敏芯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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