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敏芯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04-13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和保密制度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
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
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存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
作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
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递的文件、软(磁)盘、
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秘
书审核同意(并视信息重要程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和保密制度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
期报告的内容;

  (七)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一)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三)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四)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十五)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六)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十七)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八)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九)公司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2-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和保密制度


  (二十)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
措施;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
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公司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或其他重大交易发起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可以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分公司
的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六)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
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项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
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七)上述规定所述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
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
配偶的父母。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3-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和保密制度


    第八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
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
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
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主动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1),并于5个交易日内交公司证券部备案。证券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
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
名、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
时间、地点,以及内幕信息所处的阶段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可以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
更情况。

    第十二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他公司关联方、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其他重大交易发起方、证券服务
中介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根据事项进程分阶段及时向公司报送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档案,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证券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汇总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依据的外部
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报送的,
应与报送单位签订《保密协议》(附件2),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册备查。报送的外部单位应提醒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4-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和保密制度


   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人员需要接触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管理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内幕信息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
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
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
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
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决策方式等。公司应督促备忘录涉及的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在内幕信
息公开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
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
需要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
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
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3、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到证券部领取《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
记后该表由证券部协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4、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后公司统一登记为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1、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在最

                                  -5-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和保密制度


小范围内流转。

   2、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内部流转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

   3、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之间流转时,应经内幕信息原持有职能部门及内幕信
息流出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共同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4、内幕知情人在传递内幕信息的过程中,应当将内幕信息传递下一环节的人
员名单告知公司证券部,同时应告知其内幕信息下一环节人员到公司证券部进行
登记,如果下一环节内幕知情人未及时登记,相关责任由内幕知情人与下一环节
知情人共同承担。

   5、公司证券部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其应承担的各
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6、公司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
负责人批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
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各部门或分管领导对本部门内下属员工发生的违反内幕信息保密规定的
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
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光)盘、录音(像)


                                   -6-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和保密制度


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代为携带保管。

    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或数字化材料在编辑、打印时,相关工作人员应确保信
息不外泄。材料的打印、传递、借阅、保管和销毁等行为应严格按公司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季度、
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前,前述内幕信息
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或发布。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及时
公告并在2个工作日内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
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
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7-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和保密制度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




-8-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和保密制度




                                                  附件 1: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序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称    营业执照号      内幕信息知情人    内幕信息知情人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自然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所属部门及职务    与上市公司关系     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所处阶段




     公司简称: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敏芯股份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9-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和保密制度




说明事项:
1、 内幕信息登记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十三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
2、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
   案应分别记录。
3、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关联关系(例如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等);是自然人的,要
   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4、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5、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6、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7、 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 10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和保密制度


附件 2:

                         保   密        协        议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甲方: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
    (1)双方拟进行项目合作,并正就该合作进行谈判和接触(以下称“重大
事项”);
    (2)双方在此过程中,甲方会向乙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定义见下
文),供乙方对项目评估及是否决定进行上述合作时使用;
    (3)甲方认为有必要对上述事项和信息进行保密。
    现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保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泄漏本重大事项,直至甲方披露后。包
括谈判和接洽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内容、进程、成果等。双方应加强内部管
理,确保因岗位职责需要而接触到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知悉并遵守本协议。

    2、本协议中所述之“未公开重大信息”系指本协议双方就项目合作进行商
务谈判过程中,由甲方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乙方提供或披露的与项目及双
方拟就项目进行合作有关的不为公众所知晓并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不
限于双方拟进行合作的条件及双方就项目进行合作谈判之事实等。

    3、乙方承诺对甲方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将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
未经过甲方许可而被披露给其他不相关的第三方。

    4、乙方不得利用本次重大事项及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
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

    5、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次重大事项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限于双


                                   - 11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和保密制度



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该重大事项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问,
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项目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6、双方同意并确认,其只将对方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用于与项目合作有
关之目的。双方同意,乙方可将其从甲方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提供或披露给其
内部与项目有关的董事、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进行项目合作而聘请的专业
顾问,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保密信息的保密性质,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并对该等人员可能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原件及复印
件归还给甲方。

    8、如接受方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不得不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应被
视为违约。但接受方作出该等披露前,应在可能的情形下提前通知对方。

    9、信息接受方若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0、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
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1、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直到相关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12、本协议未尽事项,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1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乙方:                            (公章/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