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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敏芯股份: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2021-08-23  

                           证券代码:688286       证券简称:敏芯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8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上诉人撤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

   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近日,公司分别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两份《民事裁定书》(案号分别

为:(2021)最高法知民终 252 号和(2021)最高法知民终 270 号)。根据这两份

裁定书,就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尔股份”)与被告苏州敏芯微

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唐行明、被告梅嘉欣和被告张

敏关于两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属纠纷的案件,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起诉。现就

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

    2020 年 4 月 27 日,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尔股份”)向苏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一件专利权属诉讼(案号为:(2020)苏 05 民初 593 号),将

公司及唐行明、梅嘉欣、张敏列为被告,主张确认公司所有的申请号为

“201920492690.5”的实用新型专利(12 月权属诉讼项下“201910293041.7”号
发明专利的同技术实用新型专利)为唐行明的职务发明,主张上述专利归属于歌

尔股份。

    2020 年 11 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为

驳回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0-035)。

    2020 年 11 月,歌尔股份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

05 民初 593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主张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 05 民初 593 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

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请求。

    2021 年 8 月 4 日,上诉人歌尔股份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二)案件二

    2020 年 5 月 27 日,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尔股份”)向苏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一件专利权属诉讼(案号为:(2020)苏 05 民初 728 号),将

公司及唐行明、梅嘉欣、张敏列为被告,主张确认公司所有的申请号为

“201920493062.9”的实用新型专利(12 月权属诉讼项下“201910293047.4”号

发明专利的同技术实用新型专利)为唐行明的职务发明,主张上述专利归属于歌

尔股份。

    2020 年 11 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为

驳回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8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0-036)。

    2020 年 11 月,歌尔股份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

05 民初 728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主张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 05 民初 728 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

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请求。

    2021 年 8 月 4 日,上诉人歌尔股份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二、 诉讼裁定情况

    (一)案件一: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21)最高法知民终 252 号)主要

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上诉人歌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歌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

效力。

    案件受理费 800 元,减半收取 400 元,由歌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案件二: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21)最高法知民终 270 号)主要

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上诉人歌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歌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

效力。

    案件受理费 800 元,减半收取 400 元,由歌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

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除了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之外,公司目前尚有多起未了结诉讼案件及专利无

效宣告申请事项,具体的情况请详见公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定期公告和临时公告。后续公司将会继续

高度重视,并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公司也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信

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