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芯股份: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19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公司实际经营业绩相匹配,并兼顾了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体现了对股东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经营发展
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实现公司长期、持续稳定的发展。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审议
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提交至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对《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
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同公司募集
资金相关信息披露的内容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正常实施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事项,并同意将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提交至公
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对《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
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通过对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了解,认为评价报告真实
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的真实情况。公司已经根据上述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内控制度规范完整、合理、有效,
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的内控体系与相关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
需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四、对《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参照了依
据公司所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符合公司
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薪酬方案科学、合理;在该议案审议过程中,
关联董事李刚、梅嘉欣、李寿喜、杨振川、王明湘先生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 2022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并同
意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提交至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
会进行审议。
五、对《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一家专业审计服
务机构,持续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具备丰富的财务及内控审计经验。在担任公
司审计机构期间,该会计师事务所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能够独立、客观、公正、
及时地完成了与公司约定的各项审计业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出
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市
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
事项。
六、对《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额度
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人民币(含本数)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
性好、短期(不超过 12 个月)的低风险理财产品,整体风险可控,有助于提高
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4 亿元人民币(含本数)暂时闲置自有
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七、对《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事宜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目前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
展造成不利影响,议案的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 2022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事宜,并同意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
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八、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内容符合《公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并办理相关事宜,并同意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
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提交至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九、对《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 760 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其决策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更好的满足了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
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使用 760 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
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提交至公司 2021 年年度
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十、对《关于 2021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体现了谨慎性原则。本次计提减值准备,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
公司资产状况及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
息,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计提 2021 年度资产减值准备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