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芯股份: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2022-10-29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芯股份”
或“公司”)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
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
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之规定,特制定《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
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持股计划的制度
第二条 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
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
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
1 / 16
确定了本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含合并报表
子公司,下同)任职,领取报酬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受公司聘任。
(二)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本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认同公司企业文化,符合岗位要求的能力标准,
在本岗位业绩突出,为公司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经董事会认同的在公司任职的以
下人员:
(1)高级管理人员、监事
(2)骨干人员
以上符合条件的员工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持股
计划。
(三)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范围
拟参加本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50 人,最终参加人员以及持有人具
体持有份额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变动情况、考核情况,对
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和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四)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持股计划以及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条 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持股计划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第五条 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敏芯股份 A 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6 日完成回购事项,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423,903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79%,回购最高价格为 61.45 元/股,回购最低价格为 38.80
元/股,回购均价约为 47.096 元/股,使用资金总额 19,963,989.75 元(不含交易佣
金、过户费等交易费用)。
第六条 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购买股票价格
本持股计划受让价格为 23.55 元/股,该价格是回购均价的 50%。
2
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及骨干人员。公司认为,
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以合适的激励成本实现对该部分人员的激励,可以真正提
升参加对象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参加对象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统一,从
而推动公司整体目标的实现。
本持股计划基于上述员工过往工作付出和贡献的肯定和回报,为了推动公司
整体经营持续平稳、快速发展,维护股东利益,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及公司骨干人
员对公司成长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留住优秀管理人才,提高公司核心竞
争能力,使得员工分享到公司持续成长带来的收益,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发
展情况,本持股计划需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对参加对象合理的激励。以不损害公司
利益为原则且充分考虑激励效果的基础上,本持股计划受让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
具有合理性与科学性。
第七条 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持股计划通过法律法规认可的方式取得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的股份,
规模不超过 361,20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68%。本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后,本持股计划专用账户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次受
让 361,209 股公司股票。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期间,公司若发生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
之日起,该标的股票的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第八条 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一)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54 个月,自本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且公司公告完成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持股计划在存续
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
过户至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
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3、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
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3
4、上市公司应当在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
即将到期的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二)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1、本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分两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完成
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 17 个月、29 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
例分别为 50%、50%,具体如下:
第一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完成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
17 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50%。
第二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完成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
29 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50%。
2、本持股计划的交易限制
本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股票买
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本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择
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并将本持股计划所持股票出售所得现金资产及本持股计
划资金账户中的其他现金资产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
分配。
本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
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三)公司层面绩效考核
对应考核年 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值 Am 营业收入增长率触发值 An
解锁期
度 (同比上年度) (同比上年度)
第一个解锁期 2023 30% 15%
第二个解锁期 2024 30% 15%
4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可解锁比例(X)
A≥Am X=100%
营业收入增长率
An≤A<Am X=A/Am*100%
(A)
A<An X=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
据。
2、若公司在业绩考核年度期间并购其他企业的,则该被并购或参股投资公司的收入均
不纳入公司营业收入考核指标的核算中。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参加对象标的股票权益不得解锁部分,由
管理委员会收回,择机出售以后以出资金额归还持有人,并给予同期银行贷款利
率补贴,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归公司享有。
(四)持股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持股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将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
实施,考核年度为 2023-2024 年,依据公司该考核年度个人 PBC 绩效评价考核
结果确定持有人最终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份额,具体如下:
个人考评结果 A++/A+/A B C D
个人层面解锁比例(S) 100% 80% 70% 0
考核期内,在公司业绩达到解锁目标的情况下,持有人当期可解锁的标的股
票权益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锁的权益数量×公司层面可解锁比例(X)×个人解
锁比例(S),各持有人按照上述规定比例解锁。
持有人在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目标实施过程,若持有人实际解锁的标的股票权
益份额小于计划解锁份额,剩余超出部分的标的股票权益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按原始出资金额收回,并给予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补贴,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后重新
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若无合适人选,相应份额在锁定期结束后,择机出
售后收益归公司享有。
本持股计划是公司调动员工积极性、留住核心人才、保持公司竞争优势的重
要举措。公司基于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针对参与本持股计划的员工,参考其
岗位和工作要求,公司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目标,将员工利益与公司利益、股
东利益更加紧密地捆绑在一起。
第九条 持有人解锁股票权益兑现条件
5
(一)当本持股计划持有人同时获授了《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持有人须在对应同一考核年度的股票期
权行权后,方可兑现当期相同数量的本持股计划的股票权益。管理委员会根据持
有人会议的授权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并将本持股计划所持股票出售所得现
金资产及本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其他现金资产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
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二)当本持股计划持有人未获授《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持有人对应的已解锁股票权益,由管理委员会
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并将本持股计划所持股票出售
所得现金资产及本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其他现金资产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
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三)持有人上述股票期权未行权部分,对应本持股计划的股票权益由持股
计划管理委员会按原始出资金额收回,并给予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补贴,择机出售
后收益归公司享有。
第十条 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负责拟定持股计划草案。
(二)公司实施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持股计划是
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持股计划时,与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
事会在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持股计划草案摘
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
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持股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在召开
关于审议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七)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
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后(其中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
6
避表决),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八)公司应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持股计划名下的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九)其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三章 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十一条 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持股计划的内部最
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
为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监督本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除表决权
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本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本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本持股计划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本持
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持
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持股计划方案以及相应的《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
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
第十二条 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员工在认购本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
议是持股计划内部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
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
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
机构和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审
议;
4、审议和修订《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7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8、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
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
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四)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3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
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
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
议。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1、2 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五)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
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
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持有人会议应当推举两名持有人参加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
8
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
(不含 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持股计划约定需 2/3 以上份额同意
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员工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
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七)单独或合计持有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
临时会议。持有人会议应有合计持有持股计划 5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出席方可举
行。
第十三条 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一)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负责,是持股计划的
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二)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
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持
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持股计划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9
2、代表全体持有人对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4、管理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5、按照持股计划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的持有
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6、决策持股计划份额的回收、承接以及对应收益的兑现安排;
7、办理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8、决策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上述事项外的特殊事项;
9、代表全体持有人签署相关文件;
10、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1、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
2 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七)代表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管理委员会 1/3 以上委员,
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5 日内,
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八)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3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九)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及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十)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
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
10
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十一)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
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所有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十二)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
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
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
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十三)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四条 持股计划持有人
(一)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表决;
2、按份额比例享有本持股计划的权益;
3、享有相关法律、法规或本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的其他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遵守本持股计划的规定;
2、按所认购的本持股计划份额和方式缴纳认购资金;
3、按所持本持股计划的份额承担投资风险;
4、遵守持有人会议决议;
5、保守本持股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全部秘密,公司依法对外公告的除外;
6、在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包括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后,
对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负有保密义务,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关联方的任
何技术信息、商业信息、财务信息、业务信息和其他保密信息;
7、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
11
项:
(一)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二)授权董事会对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三)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标的股票的过户、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四)授权董事会决策本计划解锁方案及未解锁份额的处理等事项;
(五)授权董事会对《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作出解释;
(六)授权董事会对本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配股等再融资事宜作出
决定;
(七)授权董事会变更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八)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持股计划有关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九)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授权董事会根据调整情况对本持
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十)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
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持股
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第十六条 管理机构
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持股计划可以视实
施情况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提供咨询、管理等服务。
12
第四章 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本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第十八条 持股计划的变更在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
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二)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后,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
长,延长期届满后本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持股计划的清算与分配
(一)本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
授权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并将本持股计划所持股票出售所得现金资产及本
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其他现金资产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
额进行分配。
(二)管理委员会应于持股计划终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
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财产分配。
第二十一条 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权利的情况及持有人对股份权益的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安排
(一)本持股计划持有人按按其与公司签订的《持股计划份额受让协议书》
所列示的份额数享有持股计划所持股份的资产收益权,本持股计划自愿放弃所持
有股票的表决权。持有人通过持股计划获得的对应股份享有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
(二)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
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用于抵
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擅自转让的,
13
该转让行为无效。
(三)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四)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持股计
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
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五)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
金股利计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
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
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本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
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按照上述
原则进行分配。
(六)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持
有人会议确定。
(七)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
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董事会审议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
第二十二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存续期内,持有人在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分、子
公司内任职的,其持有的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二)持有人若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以及客户的商业秘
密、失职或者渎职、贪污贿赂、与竞争对手互通信息、诋毁公司声誉以及其他严
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或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原因
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有权取消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持有人
已受让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由公司或公司授权的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按照持有
人原始出资金额购回,如在持有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期间曾获得分红,则购回金额
需扣除分红金额;持有人已通过出售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对应股票获得收益的,则
收益部分归公司所有,持有人需在公司发出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支付完毕。
(三)员工离职(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
到期不再续约、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解除情形)
1、对于尚未解锁部分,由管理委员会按原始出资金额收回,并以同期银行
14
贷款基准利率补偿利息,相应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指定人员承接,若无合适人选,
相应份额在锁定期结束后,择机出售后收益归公司享有。
2、对于当期达到绩效考核条件的部分,需持有至当期股票卖出变现后清算
退出,按持有比例对应分配金额退出;当期未达到个人考核条件的部分,由管理
委员会按原始出资金额收回,并以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偿利息,相应份额由
管理委员会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若无合适人选,相应份额在锁定期
结束后,择机出售后收益归公司享有。
退休返聘的,其持有的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四)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应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持有人因工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无法胜任工作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聘用
关系的,其持有的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持有人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无法胜任工作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聘
用关系的,其已解锁的部分,由持有人享有;对于尚未解锁的部分,则不再享有,
由管理委员会按原始出资金额收回,并以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偿利息,相应
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指定人员承接,若无合适人选,相应份额在锁定期结束后,择
机出售后收益归公司享有。
(五)持有人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持有人因工身故,其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
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其持有的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按持有人身故前本持股计
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其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2、持有人非因工身故,由管理委员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持股计划的资格,
其已解锁的部分,由继承人继承并享有;对于尚未解锁的部分,则不再享有由管
理委员会按原始出资金额收回,并以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偿利息,相应份额
由管理委员会指定人员承接,若无合适人选,相应份额在锁定期结束后,择机出
售后收益归公司享有。
(六)其他未说明的情况,持有人所持的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管理委
员会认定并确定具体处置方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
15
有继续在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对员工聘用期
限的承诺,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与持有人
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
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本持股计划的实施而需缴纳
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持股计划持有人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以上持有人
与本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员工股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之间均未签署《一致
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本持股计划持有人将放弃因参与本持股
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且参加本持股计划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监
事已承诺不担任管理委员会任何职务,因此本计划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不
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第二十六条 本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8 日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