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湘生物: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2020-08-17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联席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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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湘生物”、“发行人”或“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已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核
同意,于 2020 年 7 月 2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20]1580 号文注册同意。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
券”)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信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上述两家承销机构以下简称“主
承销商”)。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投资者包括:(1)西部证券投资(西安)有限公司
(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投资”);(2)华泰圣湘
生物家园 1 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
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华泰圣湘生物家园
1 号资产管理计划”)。除上述战略配售之外,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主承销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4 号)》、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44 号)》、《科创
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9]148 号)》、《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发[2019]21 号)》(以下简称“《实
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上证发[2019]46
号)》(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出具本专项核查报告。
一、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
(一)西部投资基本情况
1、主体信息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西部投资工商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西部证券投资(西安)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二路凯瑞 A 座 303-47
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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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壹拾亿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9 年 9 月 17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投资
(许可项目除外)、股权投资业务(许可项目除外)。(上述经营范围中涉
经营范围
及许可项目的,凭许可证明文件、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未经许可不得
经营)
股东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西部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
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
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西部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
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西部投资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西部证券
100%
西部投资
3、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西部投资为保荐机构西部证券的另类投资
子公司,西部投资与西部证券存在关联关系,西部投资与发行人、中信证券不存
在关联关系。
4、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西部投资就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
3
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二)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四)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五)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 24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六)本公司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自营投
资机构。本公司完全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新股申购,不涉及使用产品募集资金或私
募备案等事宜。
(七)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
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八)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本公司自营、资管等其
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
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
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转增股本的除外。”
(二)华泰圣湘生物家园 1 号资产管理计划基本情况
1、主体信息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华泰圣湘生物家园 1 号资产管理计划基本信息如
下:
产品名称 华泰圣湘生物家园 1 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名称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资管”)
备案日期 2020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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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圣湘生物家园 1 号资产管理计划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
了备案(产品编码:SLL199)。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华泰圣湘生物家园 1 号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华泰圣湘生物家
园 1 号资产管理计划不设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投资决策由华泰资管根据
资产管理合同作出,因此,华泰圣湘生物家园 1 号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为其管理人华泰资管。
3、发行人已履行的程序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圣湘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高管及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战略配售方案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
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4、投资人情况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的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19,968 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参与战略配售的
股份数量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即不超过 400 万股。具体情况如
下:
实际缴款金
序号 姓名 担任职务 额 参与比例
(万元)
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
1 戴立忠 3000 15.02%
员
2 赵铁华 高级大区总监 1000 5.01%
3 左威 军区总经理 735 3.68%
4 王海啸 军区总经理 1800 9.01%
5 万东池 董事长助理 685 3.43%
5
6 李明 大区经理 320 1.60%
7 郭祝红 大区总监 400 2.00%
8 魏勤 大区经理 160 0.80%
9 高常皓 大区总监 480 2.40%
10 徐向红 行政经理 2993 14.99%
11 张利 营销管理部部长 630 3.16%
12 李天斌 大区总监 480 2.40%
13 戴省飞 大区总监 480 2.40%
14 周俊 副总经理 600 3.00%
15 宋昆 高级医学经理 370 1.85%
16 纪博知 核心技术人员、研发专家 300 1.50%
17 吴康 高级研究员 250 1.25%
18 艾颖娟 注册部部长 345 1.73%
核心技术人员、呼吸道产线总
19 任小梅 400 2.00%
监
20 林玲 物料部部长 210 1.05%
21 颜进 高级研究员 260 1.30%
22 章洪建 高级研究员 334 1.67%
23 缪为民 核心技术人员、首席科学家 400 2.00%
24 胡漫 主任 365 1.83%
25 刘让蛟 核心技术人员、首席信息官 176 0.88%
26 吴岭 高级研究员 400 2.00%
27 袁亚滨 总监 189 0.95%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28 彭铸 140 0.70%
董事会秘书
29 谢跃辉 财务部部长 536 2.68%
30 谭寤 监事会主席、证券法务部部长 200 1.00%
31 龚宇翔 大区经理 400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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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李送君 主任助理 480 2.40%
33 刘巍 战略经理 450 2.25%
合计 19968 100.00%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劳动合同、身份证等信息,华泰圣湘生物家园 1 号资产
管理计划的认购人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并
承诺以自有资金认购华泰圣湘生物家园 1 号资产管理计划,具备通过华泰圣湘生
物家园 1 号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主体资格。
5、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华泰资管为华泰圣湘生物家园 1 号资产管
理计划管理人,华泰圣湘生物家园 1 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人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
员或核心员工。除此之外,华泰圣湘生物家园 1 号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托管
人和投资人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华泰资管就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除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外,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公司
与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主承销商”)不存在
关联关系。
2、本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资管计划承诺
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3、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或资管计划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
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4、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
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或资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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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6、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以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为资管计划
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
7、资管计划参与本次配售符合资管计划资金的投资方向要求。
8、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其他
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或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9、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资管计划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
有本次配售的股票,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证券出借交易或转融通业务的情况
除外。
10、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
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11、资管计划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本公司自营、资管等其
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
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
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转增股本的除外。”
二、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参与对象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跟投子公司西部投资,以及发行人的高级管
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华泰圣湘生物家园 1 号资产管理计
划组成,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2、参与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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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部投资
根据《业务指引》,西部投资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数量中一定比例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
确定:
①发行规模不足人民币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
②发行规模人民币 10 亿元以上、不足人民币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
但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
③发行规模人民币 20 亿元以上、不足人民币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
但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
④发行规模人民币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
元。
因西部投资最终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主承销商有权在确定发行价
格后对西部投资最终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2)华泰圣湘生物家园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实施办法》,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
华泰圣湘生物家园 1 号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拟初始认购本次发行数
量的 10%,但不超过人民币 19,968 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3、配售条件
参与跟投的西部投资和华泰资管(华泰圣湘生物家园 1 号资产管理计划管理
人)已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
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4、锁定期限
西部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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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圣湘生物家园 1 号资产管理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二)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跟投子公司西部投资,以及发行人
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华泰圣湘生物家园 1 号资
产管理计划组成,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且本次战略配售对战略投资者参与规
模、配售条件和锁定期限进行约定。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
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西部投资和
华泰圣湘生物家园 1 号资产管理计划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
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三、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
《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
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
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
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
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
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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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
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
《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西部投资和华泰圣湘生物家园 1
号资产管理计划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
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西部投资和华泰圣湘生物家园 1 号资产管理计
划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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