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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复神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复神鹰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2022-03-2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复神鹰”、“发行人”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经上交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
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2〕337 号)。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本次战略配售”)、网下向
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
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或“联席
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联席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
商。

    联席主承销商就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
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联席主承销商已经得到战略投资者的如下保证:其应联
席主承销商要求提供的所有证照/证件及其他文件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
联席主承销商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4 号〕)、《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
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监会公告〔2019〕2 号)、《科创板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7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2021 年修订)》(上证发〔2021〕76 号)(以下简
称“《实施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 年修订)》(以下简称“《承销指引》”)、中国证券业协
会颁布的《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中证协发〔2021〕213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2018 年修订)》(中证协发〔2018〕
142 号)、《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中证协发〔2021〕

                                       1
21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下统称“相关适用规则”)
的相关要求对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委托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战
略投资者配售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基于发行人和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
的核查意见,以及联席主承销商的相关核查结果,联席主承销商特就本次战略配
售事宜的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核查

    (一)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治

    设立日期:2018 年 2 月 12 日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周家嘴路 3255 号 1106 室

    注册资本:300,000 万元人民币

    实缴资本:300,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证裕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
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
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

    2、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证裕投资为保荐机构国泰君安子公司,
证裕投资与国泰君安存在关联关系,证裕投资与发行人、中金公司之间不存在关


                                     2
联关系。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承销指引》第三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规定,证裕投资
作为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国泰君安自 2018
年起由证裕投资全面承担其自营投资品种清单以外的另类投资业务,证裕投资的
合规与风险管理纳入了母公司国泰君安统一体系。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证裕投资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根据证裕投资提供
的财务报表,证裕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
购资金。

    5、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办法》《承销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证裕投资签署的《关于
参与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战略配售承
诺函》,证裕投资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
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二)华金证券中复神鹰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信息

    名称:华金证券中复神鹰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2 年 1 月 24 日

    募集资金规模:29,999.22 万元

    管理人: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3
       产品备案信息:产品编码为 STV640,备案日期为 2022 年 1 月 28 日

       实际支配主体: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董事会决议

       2022 年 2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
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上市的战略配售。

       3、参与本次发行与战略配售的高管及员工情况

       华金证券中复神鹰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人姓名、
职务、员工类别、实际缴款金额、实际缴款比例如下:
                                                                  实际缴款金额      实际缴款
序号       姓名                职务                  员工类别
                                                                    (万元)          比例
 1         刘芳               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           6,101.27      20.34%
 2        罗皞宇      党委书记、副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           2,033.91       6.78%
 3        席玉松            副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           2,033.91       6.78%
 4         李韦             副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           2,542.38       8.47%
 5        陈秋飞            副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           2,542.14       8.47%
 6         金亮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           2,033.77       6.78%
 7         连峰             副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           2,033.91       6.78%
 8         王暖             财务总监             高级管理人员           1,016.94       3.39%
 9        刘宣东            高级专务                 核心员工           2,542.38       8.47%
 10       张刚翼            纪委书记                 核心员工             508.47       1.69%
 11       张家好            总经理助理               核心员工           2,033.91       6.78%
 12       郭鹏宗    总经理助理、技术部部长           核心员工           1,016.94       3.39%
 13       孙小寒            财务部部长               核心员工           1,016.94       3.39%
 14       夏新强          原丝车间主任               核心员工           1,016.94       3.39%
 15       裴怀周          碳丝车间主任               核心员工           1,016.94       3.39%
 16        陈波           动力车间主任               核心员工             508.47       1.69%
                     合计                               -              29,999.22     100.00%
       注 1:华金证券中复神鹰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的 100%用于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和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4
    注 2: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 T-2 日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
    注 3: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
员工对于发行人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华金证券中复神鹰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
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均与发行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华金证券中复神
鹰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
理人员或核心员工,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并承诺以自有资金认购华金证券中复
神鹰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具备通过华金证券中复神鹰员
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主体资格。发行
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承销指引》第八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
者资格的规定。

    4、实际支配主体的认定
    根据《华金证券中复神鹰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理
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管计划管理合同》”),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华金证券”)作为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包括:(1)根据《资管计划管理合同》
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2)根据《资管计划管理合同》的约
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费、业绩报酬(如有)等费用;(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
管计划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根据《资
管计划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管计划管
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
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
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
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7)在不损害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管理人有权根据管理运作实际情况对集合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的相关事项进
行调整或补充说明,并及时予以公告;(8)根据《资管计划管理合同》相关条款
的约定,终止集合计划的运作;(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5
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华金证券能独立管理和运用资管计划财产,行
使因资管计划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对委托人和托管人行使相应权利,因此华金证
券中复神鹰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华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人即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及核心员工非华金证券中复神
鹰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支配主体。

    5、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及备案

    2022 年 1 月,管理人华金证券、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及
委托人发行人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签署了《华金证券中复神鹰员工参
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设立华金证券中复神鹰员
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委托华金证券管理。华金证券中复
神鹰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获得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证明(产品编码:STV640)。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华金证券中复神鹰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已进行合法备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关规定。

    综上,联席主承销商认为,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华金证券中复神鹰员工
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已通过发行人董
事会审议;华金证券中复神鹰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依法设
立且经合法备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关规定;华金证券中复
神鹰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
《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承销指引》第八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资
格的规定。

    (三)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代码/
企业名称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1310000132260250X
                                      注册号


                                      6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        陈虹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168,346.1365 万元整      成立日期          1984 年 04 月 16 日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松涛路 563 号 1 号楼 509 室

营业期限     1984 年 04 月 16 日至无固定期限
             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各种机动车整车,机械设备,总成及零部件的生产、
             销售,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咨询服务业,以电子商务方式从事汽车整车,
             总成及零部件的销售,从事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
             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
经营范围
             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本企业包括本企
             业控股的成员企业,汽车租赁及机械设备租赁,实业投资,期刊出版,利用自
             有媒体发布广告,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汽集团”)提供的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调查表等资料,上汽集团系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上汽集团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
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
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并经上汽集团的确认,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上海汽
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100%的权益,并通过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控制上汽集团 67.66%股份,为上汽集团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上汽集团的前十大股东及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                   7,904,760,961                67.66
  2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418,267,917                  3.58
  3             跃进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413,919,141                  3.54
  4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395,854,535                  3.39
  5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349,768,454                  2.99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股权价值
  6                                                        105,230,000                  0.90
                   1 号单一资金信托
  7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00,754,000                  0.86
  8             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87,719,298                  0.75

                                               7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
  9                                                77,245,524              0.66
            通保险产品-005L-CT001 沪
 10          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1,688,948              0.61
                    合计                        9,925,208,778             84.94

      3、战略配售资格

      上汽集团(600104.SH)于 1997 年 11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上汽
集团作为国内规模领先的汽车上市公司,努力把握产业发展趋势,加快创新转型,
正在从传统的制造型企业,向为消费者提供移动出行服务与产品的综合供应商发
展。目前,上汽集团主要业务包括整车(含乘用车、商用车)的研发、生产和销
售,正积极推进新能源汽车、互联网汽车的商业化,并开展智能驾驶等技术的研
究和产业化探索;零部件(含动力驱动系统、底盘系统、内外饰系统,以及电池、
电驱、电力电子等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和智能产品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
物流、汽车电商、出行服务、节能和充电服务等移动出行服务业务;汽车相关金
融、保险和投资业务;海外经营和国际商贸业务;并在产业大数据和人工智能领
域积极布局。

      2020 年,上汽集团全年销售整车 560 万辆,连续 15 年销量保持国内第一。
其中,上汽自主品牌销售 260 万辆,在总销量中占比达到 46.4%,创出新高;新
能源汽车销量为 32 万辆,海外市场销量为 39 万辆,实现全面领跑。2020 年,
上汽集团营业总收入 7,421.32 亿元,净利润 291.88 亿元,2020 年 12 月 31 日资
产总额为 9,194.15 亿元。因此,上汽集团属于国内大型企业。

      综上,上汽集团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
大型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
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上汽集团确认,上汽集团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
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8
       根据上汽集团出具的《承诺函》,上汽集团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其
自有资金。根据上汽集团提供的财务报表,上汽集团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
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6、战略合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发行人与上汽集团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具体合作内容如下:

       1)上海捷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氢科技”)为上汽集团所属子
公司,主要从事氢燃料电池电堆、系统及核心零部件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
及工程技术服务。碳纤维可用于生产氢燃料电池的壳体及结构件,也是储氢气瓶
的主要原材料。中复神鹰 SYT49S 等型号的干喷湿纺高性能碳纤维已实现在国产
储氢气瓶上的应用及批量供货。双方将推动氢能产业链方面的协同创新,推动捷
氢科技与中复神鹰针对 SYT49S 等型号干喷湿纺高性能碳纤维在储氢瓶领域的
应用开发及合作,加快氢燃料电池用其他碳纤维材料如碳纸等国产化替代的研究,
共促碳纤维产品的产业化发展。

       2)双方将充分发挥各自的产业优势协同推动碳纤维复合材料在整车及其零
部件领域的技术研发及合作,主要针对车身轻量化相关技术进行研发和产业化合
作,覆盖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车身覆盖件、传动轴、油箱等的碳纤维复合材料的替
代研究,通过协同创新,不断提升轻量化技术水平,共同推动低成本高性能碳纤
维复合材料在关键零部件上的产业化应用。

       (四)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代
企业名称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6101167101813521
                                           码/注册号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   李振国
注册资本       541,295.2708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0 年 2 月 14 日
住所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航天中路 388 号
营业期限自     2000 年 2 月 14 日          营业期限至   长期
               半导体材料、太阳能电池与组件、电子元器件、半导体设备的开发、制造、
               销售;商品进出口业务;光伏电站项目的开发及工程总承包;光伏电站系统
经营范围
               运行维护;LED 照明灯具、储能节能产品的销售、技术服务、售后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9
              动)


      根据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股份”)提供的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调查表等资料,隆基股份系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隆基股份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
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
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并经隆基股份的确认,李振国先生和李喜燕女士为夫妻关系,为隆
基股份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李振国先生和李喜燕女士合计持有隆基股份 19.10%
股份;李春安持有隆基股份 2.11%股份,为李振国先生和李喜燕女士一致行动人。
因此,李振国和李喜燕通过直接持股以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隆基股份 21.22%
股份的表决权。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隆基股份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隆基股份的前十大股东及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李振国                       762,298,695             14.08
 2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672,190,042             12.42
               高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3                                                 316,828,588              5.85
             -中国价值基金(交易所)
 4                    李喜燕                       271,834,900              5.02
 5             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4,939,227              3.79
 6                    陈发树                       121,961,863              2.25
 7                    李春安                       114,388,470              2.11
 8                    钟宝申                        89,855,990              1.66
 9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80,261,811              1.48
 10               中国工商银行-                    30,637,435              0.57

                                          10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2,665,197,021             49.23

    3、战略配售资格

    隆基股份(601012.SH)于 2012 年 4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目前
已发展成为全球最大的太阳能单晶硅光伏产品制造商,主要产品包括单晶硅片和
单晶组件。

    隆基股份长期专注于单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在多个单晶光伏技术节
点取得创新突破,在隆基股份的引领下,单晶在全球市场占有率快速提升,现已
实现逆转并发展成为全球最大的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单晶光伏制
造企业,2020 年单晶硅片和组件出货量均位列全球第一。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隆基股份资产总计 876.35 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总计 351.06 亿元,
2020 年营业收入总计 545.83 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总计 85.52 亿元。
因此,隆基股份属于国内大型企业。

    综上,隆基股份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
大型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
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隆基股份确认,隆基股份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
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隆基股份提供的《承诺函》,隆基股份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其
自有资金。根据隆基股份提供的财务报表,隆基股份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
行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战略合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隆基股份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双方开展以下合作内容:



                                        11
       1)原材料供应。双方同意结合隆基股份的光伏拉晶热场中碳/碳复合材料(主
要为埚帮、导流筒、保温筒等部件)的原材料需求与中复神鹰碳纤维材料的制造
能力,在 SYT49S-12K、SYT49S-24K 等碳纤维产品的供应上建立长期、牢固、
互惠的业务合作关系。双方同意就上述合作事宜另行签署长期采购合约以落实细
节条款,切实加强深化双方的供需合作关系。

       2)氢能储运设备制造。中复神鹰碳纤维 SYT49S 等型号碳纤维产品已实现
在储氢气瓶上的成功应用及批量供货。双方同意结合隆基股份的氢能产业布局规
划与中复神鹰碳纤维丝材料的制造能力,推动碳纤维丝材料在氢能的绿色制造、
存储、运输、使用等环节的应用,尤其关注碳纤维在氢气压力容器储藏环节的应
用,力图解决目前氢能产业在储运方面的行业痛点。双方将在技术研发,装备制
造,原材料供给等领域推进相关合作。

       3)光伏产品应用。双方同意深化合作,结合隆基股份在光伏领域的技术领
先性以及产品优势,围绕中复神鹰现有的和计划新建的产能基地、供应链仓储基
地以及其他适宜搭建铺设光伏产品(包括:隆基分布式组件和 BIPV 建筑与光伏一
体化产品等)的场景,积极推动分布式光伏的铺设,实现自有物业和产能园区能
源需求的清洁化。中复神鹰将协助隆基股份在中国建材集团内部共同推广建筑光
伏一体化在工程设计、项目实施阶段的典型案例。隆基股份负责安排相关产品的
宣讲、在设计环节参与协同,开展工程经验的交流,并给予战略性优惠方案。

        (五)湖南金博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代
企业名称       湖南金博投资有限公司                       91430100MA4RDNXC01
                                             码/注册号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
类型                                         法定代表人   胡晖
               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7,0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0 年 6 月 8 日
住所           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 588 号芯城科技园 4#栋 401C-2 房
营业期限自     2020 年 6 月 8 日             营业期限至   无固定期限
               以自有资产进行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以上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
               吸收公众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
经营范围
               业务)新材料技术转让服务、咨询、交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2
    根据湖南金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博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
司章程、调查表等资料,金博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金博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
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
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并经金博投资的确认,金博投资为上市公司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金博股份”,股票代码为 688598.SH)的全资子公司。廖寄乔
直接持有金博股份 13.25%股份,并通过与益阳荣晟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合计控制金博股份 18.82%的股份。廖寄乔为金博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并通过金
博股份控制金博投资,为金博投资的实际控制人。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金博
投资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3、战略配售资格

    金博股份(688595.SH)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是一家专业从事高性能民用碳纤维复合材料及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新材料
企业,亦是入选工信部第一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先进碳纤维复合
材料制造企业,具有领先的行业和市场地位。

    金博股份设立以来,依靠自主研发和持续创新,在先进碳基复合材料生产制
备低成本化、产品品种多样化和装备设计自主化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掌握了先
进碳基复合材料低成本制备核心技术并实现了批量产业化。金博股份先进碳基复


                                     13
合材料坩埚、导流筒、保温筒等产品在晶硅制造热场系统得到推广和应用,是晶
硅制造热场系统先进碳基复合材料部件的主要供应商之一,市场占有率较高,处
于行业领先地位。2020 年,金博股份营业总收入 42,646.88 万元,净利润 16,857.52
万元,2020 年 12 月 31 日资产总额为 148,485.41 万元。根据发行人招股说明书
的披露,金博股份已成为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 1-6 月前五大客户,二者具
有稳固的合作关系,金博股份属于和发行人业务存在重大合作的大型企业。

    根据金博股份公司战略布局,金博投资的发展定位之一为“产业投资平台”,
配合金博股份发展战略的需要进行战略投资等。金博投资自 2020 年 6 月成立以
来,作为金博股份的产业资本投资和运营平台,参与了电子专用材料、新能源材
料领域的项目运作。因此,金博投资属于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2022 年 2 月 21 日,金博股份出具了《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授权
湖南金博投资有限公司参与中复神鹰战略配售的说明》,授权金博投资参与中复
神鹰的战略配售。

    综上,金博投资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
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
销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金博投资确认,金博投资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
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金博投资提供的《承诺函》,金博投资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其
自有资金。根据金博投资提供的财务资料,金博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
行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战略合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金博投资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金博投资母公
司金博股份拟就太阳能光伏及半导体热场材料用碳纤维应用及开发、高强高模大


                                      14
丝束碳纤维产品在树脂基复合材料中的应用等领域积极开展战略合作。合作内容
包括:

       1)共同推进国产碳纤维进口替代。金博股份承担了科技部 863 项目“国产碳
纤维碳/碳复合材料制备关键技术研究”,对国产碳纤维制备碳/碳复合材料进行了
系统研究。2014 年开始,金博股份与中复神鹰联合研究推动国产碳纤维的进口
替代工作,双方经过反复的探讨、实验调整和验证,使用中复神鹰碳纤维研制的
碳/碳复合材料,可以满足金博股份太阳能光伏和半导体客户的纯度要求,实现
了进口替代。金博股份与中复神鹰正致力于提高中复神鹰碳纤维作为制备碳/碳
复合材料所用长纤的性能,同时降低单位耗用量,从而推动碳/碳复合材料碳纤
维 100%国产化替代。

       2)合作进行联合技术攻关。金博股份与中复神鹰针对新能源、交通、建筑
等领域对碳纤维复合材料的需求,基于国产高性能碳纤维复合材料制备及应用关
键技术,利用双方优势,联合研发并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以
解决国产碳纤维在高温结构材料和功能材料领域的应用问题。针对国产碳纤维应
用的工艺技术,开发一系列的自主设计制造的装备与工艺方案;针对复合材料的
制备工艺,设计、研究、开发一整套国产碳纤维复合材料低成本制造技术,开发
可应用于热场领域的低成本国产碳纤维碳/碳复合材料制品。

       (六)江苏天鸟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江苏天鸟高新技术股份有限    统一社会代
企业名称                                                  91320200628408570U
               公司                        码/注册号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法定代表人     缪云良
注册资本       3,88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7 年 1 月 13 日
住所           宜兴环科园杏园路
营业期限自     1997 年 1 月 13 日          营业期限至     长期
               航空航天结构技术、高强防弹技术、新型复合材料技术、环保技术、化纤新
               材料技术、碳纤维纺织技术开发应用;化纤织造加工,碳纤维制品、玻璃纤
经营范围       维制品的制造和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
               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5
    根据江苏天鸟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鸟高新”)提供的营业执
照、公司章程、调查表等资料,天鸟高新系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天鸟高新不属于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
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
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并经天鸟高新的确认,天鸟高新为上市公司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楚江新材”,股票代码为 002171.SZ)的控股子公司,
楚江新材持有天鸟高新 90%的股权。天鸟高新其余 6 名自然人股东缪云良、曹文
玉、曹全中、伍静益、曹国中、曹红梅合计持有天鸟高新 10.00%股份,均为天
鸟高新发起人。姜纯为楚江新材的实际控制人,并通过楚江新材控制天鸟高新,
为天鸟高新实际控制人。天鸟高新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3、战略配售资格

    天鸟高新成立于 1997 年,主要从事碳纤维、芳纶纤维、石英纤维等特种高
科技纤维的应用研究及开发,是专业生产高性能碳纤维织物、芳纶纤维织物、飞
机碳刹车预制件、高性能碳/碳复合材料新型预制件的高新技术企业。



                                    16
    天鸟高新承担着飞机生产中碳刹车盘单位的碳纤维预制件供应,天鸟高新历
经多年努力,研制成功的准三维立体碳纤维预制体制备技术,是碳纤维应用领域
的一项重大技术创新,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天鸟高新核心技术已获国家发明专利,
拥有全部知识产权。近年来,天鸟高新在优化碳纤维整体准三维立体织物预制件
的基础上,研究创新了碳纤维多项织造技术,所形成的集成产品,在航空、节能
减排、新能源领域已赢得广泛市场。天鸟高新已成为国际航空器材承制方 A 类
供应商,国内唯一产业化生产飞机碳刹车预制体的企业,国内最大的碳/碳复合
材料预制体研制和生产企业,固体火箭发动机喷管预制体及装备技术应用示范基
地,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根据天鸟高新 2020 年度审计报告,公司 2020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35,345 万元、净利润 12,463 万元,期末总资产 105,434 万元,
期末净资产 49,883 万元。

    根据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披露,天鸟高新已成为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
度及 2021 年 1-6 月前五大客户,二者具有稳固的合作关系,天鸟高新属于和发
行人业务存在重大合作的大型企业。

    综上,天鸟高新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
大型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
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天鸟高新确认,天鸟高新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
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天鸟高新提供的承诺函,天鸟高新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其自有
资金。根据天鸟高新提供的财务报表,天鸟高新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
签署的《战略投资者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战略合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天鸟高新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双方开展以下合作内容:


                                      17
       1)以中复神鹰 T700 级、T800 级各型碳纤维产品的应用作为研发目标通过
天鸟高新配套的在研项目在相关应用领域开展全面合作:①航天抗烧蚀、高温热
结构、热防护等复合材料组件碳纤维预制件;②飞机碳刹车国产化碳纤维预制件;
③高铁碳/陶刹车、汽车碳/陶刹车等摩擦材料碳纤维预制件;④单晶硅炉等热工
装备高性能加热器、隔热保温一体化组件碳纤维预制件;⑤新能源领域高性能储
能碳材料等在产品研发和产品制造中的重大攻关。不断扩大中复神鹰碳纤维产品
在天鸟高新产业化产品的应用,建立双方全面战略伙伴关系。

       2)鉴于新一代碳纤维复合材料承载条件、性能特征及产品应用背景,中复
神鹰持续优化碳纤维技术研究,重点向碳纤维可纺可编性技术不断进行研发投入。
结合天鸟高新碳纤维预制件的工艺迭代和技术优化,双方开展产品试制,并进行
性能测试、应用验证、数据共享和共同研发等方面的合作,获得新材料、新装备
的技术突破,拓展和丰富碳纤维复合材料的新产品和新应用,不断增强双方在所
在行业内的竞争优势。

       3)双方重点围绕航空航天、新能源、轨道交通等领域技术前沿,聚焦先进
结构和功能复合材料、高性能树脂基、碳基和陶瓷基复合材料细分领域,构建在
研发人员培养、前沿技术突破等方面的协同创新机制。双方合作建立碳纤维研究、
预制件设计制作、复合材料设计制作、测试验证评估等学科实验室,配置专业科
技人才及必要研发资源,开展高性能碳纤维、先进预制件及碳纤维复合材料的结
构设计、材料选型、工程化研制、成型工艺与装备应用的协同研发。积累碳纤维
性能体系、预制件工艺体系、树脂体系、碳基体系、陶瓷基体系等基础研发信息
并形成基础技术共享数据库,实现双方稳定、可持续的战略合作。

        (七)浙江金控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代码/
企业名称       浙江金控投资有限公司                       91330000MA27U0H33K
                                          注册号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
类型                                      法定代表人      邵珏
               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500,0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7 年 10 月 26 日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长庆街道环城北路 169 号汇金国际大厦西 2 幢 21 层
住所
               2101 室

                                          18
营业期限自   2017 年 10 月 26 日       营业期限至      长期
             实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服务。(未经金
经营范围     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
             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浙江金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控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
章程、调查表等资料,金控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金控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
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并经金控投资的确认,金控投资为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浙江金控”)的全资子公司,浙江省财政厅为金控投资的实际控制人。金
控投资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3、战略配售资格

    金控投资系浙江金控的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控成立于 2012 年 9 月,注册资
本 120 亿元,是浙江省政府金融投资管理平台。现有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共
23 家,包括浙商银行、财通证券、永安期货、万向信托、太平科技保险、浙银
金融租赁以及义乌农商行、定海海洋农商行等,涉及 7 块主要金融业务牌照。截
至 2020 年底,公司总资产达到 2,129.40 亿元,净资产 988.73 亿元,位居全国省


                                       19
级国有金控企业前列,属于大型企业。金控投资作为浙江金控全资子公司,成立
于 2017 年 10 月,注册资本 50 亿元,属于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根据浙江金控战略布局,金控投资的发展定位之一为“产业投资平台”,配合
浙江金控发展战略的需要开展战略投资。金控投资自成立以来,设立和参与的合
伙企业多次投资半导体芯片、新材料等高新技术领域项目。

    浙江金控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出具了《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授权浙
江金控投资有限公司参与中复神鹰 IPO 战略配售的授权说明》,授权金控投资参
与中复神鹰 IPO 战略配售。

    综上,金控投资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
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
销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金控投资确认,金控投资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
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金控投资提供的承诺函,金控投资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其自有
资金。根据金控投资提供的财务报表,金控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
签署的《战略投资者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战略合作的主要内容

    金控投资母公司浙江金控将充分利用在浙江省金融创新和产业升级平台的
战略地位,充分发挥金融工具和政府产业基金两大抓手,立足浙江,面向长三角,
为中复神鹰的产业布局和投资提供资金、产业链协同等方面的支持。

    1)浙江金控作为“浙江省担保集团”唯一股东、“永安期货”控股股东及“浙商
银行”第一大股东,将协同参控股金融企业与中复神鹰展开合作,包括但不限于
通过永安期货大宗商品衍生品服务规避中复神鹰原材料采购相关的市场价格波



                                      20
动风险;供应链融资服务提高公司成本控制能力;资本市场投融资服务支持助力
中复神鹰产线建设、产业链布局、技术研发。

       2)加强与中复神鹰在产业链上游的深度合作:浙江金控与“巨化集团”具备
良好的战略合作关系,双方同为浙江省属国企,具备产业合作的天然条件。浙江
金控将推动巨化集团参股企业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丙烯腈等关键原材料供
应方面与中复神鹰开展合作。

       3)推动中复神鹰与下游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浙江金控发起设立并控制的“浙
江省产业基金”,其作为浙江金控旗下重要产业协同平台,已重点卡位和发力碳
纤维复材、航空航天、汽车零部件、储氢等碳纤维下游核心赛道。当前已投资的
杭州超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可就复合碳纤维预浸料、碳-碳材料、碳纤维热固
性结构产品等与中复神鹰开展业务合作。

       4)浙江金控正积极筹划牵头浙江省各大投资机构、碳纤维产业链上下游企
业及产业资本,合作设立新材料产业基金,计划重点布局和孵化一批碳/碳复合
材料项目、汽车轮毂碳纤维制品项目、大丝束碳纤维项目等,持续夯实和加强浙
江金控与中复神鹰碳纤维产业链上的战略协同。

        (八)连云港市工投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连云港市工投集团产业投资有限    统一社会代码/
企业名称                                                     91320700354959999G
               公司                            注册号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
类型                                           法定代表人    徐兵
               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100,0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5 年 9 月 15 日
住所           连云港市海州区向阳街海连中路 76 号
营业期限自     2015 年 9 月 15 日              营业期限至    长期
               产业项目投资;企业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经营范围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连云港市工投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工投产投”)提供的
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调查表等资料,连工投产投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连工投产投不属
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1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
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并经连工投产投的确认,连云港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连工投”)持有连工投产投 100%股份,为连工投产投控股股东。连云港市人
民政府通过连工投间接持有连工投产投 74.58%股份;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行使股东职权)通过其持股 100%的江
苏连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连工投及连工投产投 10.41%的股份;连云
港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其持股 90.00%的江苏金海投资有限
公司,间接持有连工投及连工投产投 5.05%股份。因此,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直接
或间接持有连工投产投 90.05%的股权,为连工投产投的实际控制人。连工投产
投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3、战略配售资格

    连工投成立于 1998 年,注册资本 20 亿元。连工投被连云港市市委、市政府
赋予“引导高新产业、推进产业转型、服务企业发展、重大项目投资”四项职能,
主要业务涉及:产业投资、融资服务、制盐及盐化工、纤维新材料、园区配套等
产业。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连工投合并总资产为 140.36 亿元,合并报表实
现营业总收入为 27.07 亿元,实现净利润为 2.81 亿元。连工投现有全资及控股法
人企业 48 家、参股企业 11 家,拥有 2 个产业研究院、1 个博士后工作站、3 家
                                     22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连工投是全国首批工信部认证的“两化融合”企业、中国轻工
业制盐行业十强企业。因此,连工投为大型企业。

    经连工投确认,连工投产投是连工投的下属企业。连工投产投的发展定位之
一为“产业投资平台”,是连工投对外进行产业投资、发挥国企职能的重要平台。
连工投产投根据连工投战略布局,配合连工投发展战略的需要进行战略投资等。
连工投产投自 2015 年 9 月成立以来,作为连工投的产业资本投资和运营平台,
参与新材料、新医药、精细化工等领域的项目运作,在新材料领域投资了江苏联
瑞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弘扬石英制品有限公司、江苏润美新材料有限公司等
多家企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因此,连工投产投为大型企业的
下属企业。

    连工投于 2022 年 2 月 21 日出具了《连云港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授
权连云港市工投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参与中复神鹰战略配售的说明》,授权连
工投产投参与中复神鹰战略配售。

    综上,连工投产投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
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
销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并经连工投产投确认,连工投为发行人股东,截至本
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为 5.58%;连工投产投董事许正
亮同时担任发行人监事。除上述情况外,连工投产投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不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连工投产投参与中复神鹰 IPO 战略配售系其独立的决策结果,未受上述关
联关系的影响,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之“(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
输送的行为”。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23
       根据连工投产投提供的承诺函,连工投产投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其
自有资金。根据连工投产投提供的财务报表,连工投产投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
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战略合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连工投产投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双方开展以下合作内
容:

       1)在原辅料领域展开合作,连工投全资子公司连云港市工投集团利海化工
有限公司在精细化工产品研发及生产方面实力雄厚,具备年产 8 万吨双氧水生产
能力,技术水平国内领先,产品品质优异,已为中复神鹰开发并连续 5 年提供专
门碳纤维生产环节中环保处理用的双氧水,近 3 年年均供应量约千吨,充分保障
中复神鹰清洁生产。下一步将在持续提供双氧水的基础上,合作开发专门、个性
化的系列碳纤维生产用助剂等,满足中复神鹰高性能化、差异化及功能化产品开
发及生产特殊需求,提升中复神鹰原辅料供应链稳定性与竞争力。

       2)连工投全资建设并独立运营管理的国家强基工程项目——碳纤维复合材
料试验公共服务平台,累计完成投资 3.5 亿元,建有多轴向编织、三维编织、预
浸料、缠绕、RTM 成型及模压成型等十余条典型碳纤维复合材料中试研发线,
以及力学、光谱、色谱、能谱、热分析及电镜等 200 余台套检测分析仪器,其
CNAS 实验室认证已通过外审,具备各类碳纤维复合材料试验试制、检测、评价、
中试、项目孵化等功能。目前,连工投已为中复神鹰试验加工碳纤维预浸料 30
余批次,累计 3000 余米,并进行了碳纤维多轴向编织物的试制研发;为中复神
鹰提供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强度、模量、冲击及流变等性能检测 140 余样次。下
一步计划与中复神鹰继续推进碳纤维各类复合材料制品研发、试生产合作,开发
与中复神鹰产品特性相匹配的下游制品,重点推进热塑性碳纤维预浸料、碳纤维
缠绕制品、三维编织制品、多轴向编织制品、RTM/VARI 成型制品、3D 机械人
缝制制品、热压罐及模压成型制品等开发,延伸壮大下游产业链,拓展中复神鹰
产品在航空航天、风力发电、轨道交通及汽车等领域应用范围,并就碳纤维及其
复合材料力学、光色能谱、热分析及微观观测等检测分析开展深度服务合作,共
建碳纤维评价数据库,为中复神鹰发展提供重要技术支撑。

                                      24
     (九)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16 年 2 月 6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1NL88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园路 18 号 20 层
                        股权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经营范围
                        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根据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保投基金”)提
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调查表等资料,中保投基金系依法成立的有限合伙企
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中保投基金
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编码为 SN9076,备案日
期为 2017 年 5 月 18 日。

     2、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并经中保投基金的确认,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保投基金的
出资结构如下所示:
序                                               认缴出资额
                     名称                                      占比      性质
号                                                 (亿元)
 1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41   0.95%   普通合伙人

 2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2.40   1.84%   有限合伙人

 3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6.00   3.86%   有限合伙人

 4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8.00   1.19%   有限合伙人

 5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70   0.25%   有限合伙人

 6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00   0.44%   有限合伙人

 7          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60   0.24%   有限合伙人

 8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2.40   0.36%   有限合伙人

 9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00   0.44%   有限合伙人


                                            25
序                                         认缴出资额
                 名称                                    占比      性质
号                                           (亿元)
10     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2.40   3.32%   有限合伙人

11     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00   0.15%   有限合伙人

12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7.00   2.52%   有限合伙人

13   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3.10   0.46%   有限合伙人

14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50   0.96%   有限合伙人

15     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1.00   3.11%   有限合伙人

16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10   0.31%   有限合伙人

17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6.90   1.02%   有限合伙人
      上海国企改革发展股权投资基金
18                                                5.91   0.88%   有限合伙人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
19                                                5.85   0.87%   有限合伙人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    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60.00   8.90%   有限合伙人

21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3.70   0.55%   有限合伙人

22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8.00   4.15%   有限合伙人

23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2.85   4.87%   有限合伙人

24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11.60   1.72%   有限合伙人

25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20   0.62%   有限合伙人

26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8.60   2.76%   有限合伙人

27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05   0.75%   有限合伙人

28     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0.60   0.09%   有限合伙人

29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8.00   2.67%   有限合伙人

30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00   1.19%   有限合伙人

31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0.80   0.12%   有限合伙人

32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90   1.02%   有限合伙人

33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5.15   2.25%   有限合伙人

34   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50   0.37%   有限合伙人

35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2.00   1.78%   有限合伙人

36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7.66   5.58%   有限合伙人



                                      26
序                                           认缴出资额
                   名称                                     占比       性质
号                                             (亿元)
37      中保投资(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0.95     0.14%   有限合伙人

38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2.30    12.20%   有限合伙人

39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2.20     1.81%   有限合伙人

40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90     1.32%   有限合伙人

41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90     1.47%   有限合伙人

42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4.20     3.59%   有限合伙人

43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90     1.32%   有限合伙人

44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90     1.02%   有限合伙人

45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     0.30%   有限合伙人

46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6.60     3.94%   有限合伙人

47        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41.80     6.20%   有限合伙人

48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6.67     0.99%   有限合伙人

49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0     2.97%   有限合伙人

50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23     0.18%   有限合伙人

                 合计                             674.43   100.00%       -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保投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中保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投资”),中保投资系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 46 家机构出资设立,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平安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均持有中保投资 4%的股权,并列第一大股东;其余 43 家机构合计持有
中保投资 88%的股权。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27
    根据中保投资提供的说明,并经核查,中保投资系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
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 号)设立,中保投资以社会资本为
主,股权较为分散,单一股东最高持股比例仅为 4%,任意单一股东均无法对中
保投资股东会、董事会形成控制,中保投资无控股股东。鉴于各股东之间不存在
一致行动情形,因此,中保投资无实际控制人。综上,中保投资无控股股东和实
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保投基金的确认,中保投基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
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 号),主要由保险机构依法设立,发挥保险行
业长期资金优势的战略性、主动性、综合性投资平台。中保投基金紧密围绕国家
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开展投资,主要投向“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
济带等战略项目,在此基础上,基金可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科技、绿色
环保等领域。中保投基金总规模预计为 3,000 亿元,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此外,中保投基金近年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了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代码:688223.SH)、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220.SH)、百济神州
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235.SH)、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88285.SH)、格科微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728.SH)、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代码:688303.SH)、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88538.SH)、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660.SH)、中芯国
                                     28
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981.SH)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股票,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综上,中保投基金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具有参与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
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中保投基金确认,中保投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
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
其自有资金。根据中投保基金提供的财务报表,中保投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
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十)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     统一社会代
企业名称                                                  91310000MA1FL7MC49
               革基金有限公司               码/注册号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
类型                                      法定代表人      李洪凤
               非独资)
注册资本       7,070,0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0 年 12 月 24 日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821 室
营业期限自     2020 年 12 月 24 日          营业期限至    2030 年 12 月 23 日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业务。(除依法
经营范围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混改基金”)
 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调查表等资料,混改基金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
 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混改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
 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编码

                                          29
为 SQN313,备案日期为 2021 年 5 月 12 日。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并经混改基金的确认,国务院国资委间接持有混改基金 79.93%股
权,为混改基金的实际控制人。混改基金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30
31
    3、战略配售资格

     混改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受国务院国资
 委委托,混改基金由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主要发起人,联合中央企
 业、地方国企及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基金总规模为人民币 2,000 亿元,属
 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混改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完善制度、保护产权,严格程序、
 规范操作,宜改则改、稳妥推进”的原则,在重点战略领域、核心技术领域进
 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综上,混改基金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具有参与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二)项的
 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混改基金确认,发行人董事张华亦担任混改基金董事。除上
 述情况外,混改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混改基金参与中复神鹰 IPO 战略配售系其独立的决策结果,未受上述关联
 关系的影响,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之“(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
 送的行为”。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混改基金提供的承诺函,混改基金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其自
 有资金。根据混改基金提供的财务报表,混改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
 行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十一)浙江制造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浙江制造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17 年 9 月 20 日

                                           3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2MA2AX25236
执行事务合伙人          浙江制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 26 号 122 室-8
                        服务: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
经营范围                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
                        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根据浙江制造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浙江制造基金”)提供
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调查表等资料,浙江制造基金系依法成立的有限合伙企
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浙江制造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
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编码为
SJK158,备案日期为 2019 年 12 月 12 日。

       2、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1)出资结构

       经核查,并经浙江制造基金的确认,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浙江制造基金的
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占比          性质

 1                浙江制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0.02%   普通合伙人

 2       国新国同(浙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9.98%   有限合伙人

 3                    中钢设备有限公司                       20.00%   有限合伙人

                        合计                               100.00%




                                             33
2)出资结构图

浙江制造基金的出资结构图如下所示:




                                     34
      其中,国新国同(浙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新国
 同基金”)各有限合伙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下表所示:
   国新国同基金的合伙人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国新国控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国务院国资委
 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                  国务院国资委
招商局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注 1]
  深圳市华润资本股权投资
                                   华润投资创业(深圳)有限公司                 国务院国资委
        有限公司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国务院国资委                      国务院国资委
   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                   国务院国资委
  中广核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国务院国资委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国务院国资委                      国务院国资委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                     国务院国资委                      国务院国资委
                                                                       股权分散,第一大股东中国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实
                                          (第一大股东)
                                                                         际控制人是国务院国资委
招银国际资本管理(深圳)有限                                              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招银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公司                                                                  [注 2]
   浙江富浙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富浙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省国资委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国务院
                                          (000166.SZ)
                                                                      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一大股东中国中信有限公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中信有限公司
                                                                      司为中信股份(0267.HK)的
       (600030.SH)                         (第一大股东)
                                                                      全资子公司,中信股份的实
                                                                        际控制人是国务院财政部
中银创新发展(天津)投资中心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有限合伙)                           (601696.SH)                        [注 3]
 注 1:招商局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为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股东深圳市招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 GLP Capital Investment 5 (HK)Limited 分别持有其 50%股权。深
 圳市招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根据《普洛斯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七期)募集说明书摘要》,GLP Capital Investment 5 (HK)Limited 为普洛斯中国控股
 有限公司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普洛斯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普洛斯集团。
 注 2:招商银行(600036.SH)通过招银国际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招银
 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间接全资持股招银国际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根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招商银行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其第一大股东招商局轮船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为国务院国资委。
 注 3:中银证券(601696.SH)为中银创新发展(天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控股股东,持有其 80%股权。根
 据《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中银证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其第一大股东
 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1988.SH)全资子公司,中国银行的控股股东中央汇金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国务院全资孙公司。



                                                  35
     3)浙江制造基金的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并经浙江制造基金的确认,浙江制造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
合伙人为浙江制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制造投资”),浙江制造投
资系为国新国控(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国控(杭州)”)的
全资子公司。
    浙江制造投资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根据国新国控(杭州)各股东于 2016 年 11 月签署的《股东协议》,全体股
东同意: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中国国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国新基金”)有权提名 4 名(包括董事长 1 名);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董事
中的过半数董事通过。鉴于中国国新基金为国新国控(杭州)的第一大股东,且
中国国新基金享有过半数董事的提名权,对公司董事会实现控制,并考虑到其他
股东所持有股权较为分散,因此国新国控(杭州)的控股股东为中国国新基金。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国新国控(杭州)的
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国新”)。浙江制造投
资作为国新国控(杭州)的全资子公司,因此,浙江制造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为中
国国新。
    经核查,浙江制造基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为国新国同(杭州)股权投资
有限公司(登记号:P1070382,以下简称“国新国同(杭州)”)。根据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国新国同(杭州)的实际控制人为
中国国新。
                                     36
    综上,浙江制造基金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国新。

    3、战略配售资格

    1)国新国同基金为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根据中国国新《关于国控投资基金总体方案的请示》(国新办[2016]7 号,以
下简称“《请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起设立国控投资
基金有关意见的复函》(国资厅规划[2016]96 号,以下简称“《复函》”),以及中
国国新出具的《关于国同基金有关问题的说明》等文件,国控投资基金系批准由
中国国新联合其他中央企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的大型基金(总规模为 1,500 亿
元),其主要任务是促进我国企业开展国际化产能合作,补短板、去产能、去库
存,为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等提供资金支持;上述请示和复函均明确国
控投资基金的名称以实际工商注册名称为准;在实际工商注册过程中,国控投资
基金的工商注册名称为“国新国同(浙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国新国同基金系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中国国新联合其
他中央企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推动企业
重组整合、行业产业调整优化、转型升级而设立的“国协、国同、国创、国新”
四支大型引导基金之一。国新国同基金肩负开展国际化产能合作,补短板、去产
能、去库存,为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等提供资金支持的战略任务,其投
资方向符合国家“十三五”战略规划。国新国同基金总规模为 1,500 亿元,首期
规模 700 亿元,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国新国同基金于 2018 年 2 月 1 日在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备案编号为 SW9232。截至目前,
国新国同基金已完成了 18 个项目投资,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因此,
国新国同基金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2)浙江制造基金为国新国同基金的下属企业
    国新国同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为国新国控(杭州),国新国控(杭州)系中国
国新基金的子公司,中国国新基金系中国国新的全资子公司,故国新国同基金属
于中国国新控制的企业。浙江制造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国新国同(杭州),国新
国同(杭州)系中国国新基金的全资子公司,故国新国同(杭州)属于中国国新
控制的企业。浙江制造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为浙江制造投资,浙江制造投资系国新
国控(杭州)的全资子公司,国新国控(杭州)系中国国新基金的子公司,故浙

                                      37
江制造投资属于中国国新控制的企业。国新国同基金持有浙江制造基金 79.98%
的有限合伙份额,国新国同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为浙江制造基金执
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故浙江制造基金为国新国同基金的下属企业。
       浙江制造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新国同(杭州)、浙江制造基金的普通合伙人
浙江制造投资及国新国同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新国控(杭州)同属中国国新控制
的企业,故浙江制造基金与国新国同基金均同属中国国新控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
金。
       根据国新国同基金出具的说明,浙江制造基金为国新国同基金的子基金,浙
江制造基金的投资决策由其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国新国同基金通过内部决策机
制对浙江制造基金拟投资项目享有 100%决策权。就浙江制造基金参与发行人战
略配售,国新国同基金已履行完毕必要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对该项目投资。国新国
同基金承诺将按照浙江制造基金《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比例享受本次投资相应的
战略配售额度,并享有与之相对应的收益、承担相对应的风险。
       根据国新国控(杭州)出具的说明,浙江制造基金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已经
其普通合伙人浙江制造投资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已履行完毕内部决策程
序。国新国控(杭州)支持并知悉此战略投资项目,认可国新国同基金将按照浙
江制造基金《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比例享受本次投资相应的战略配售额度,并享
有与之相对应的收益、承担相对应的风险。因此,浙江制造基金为国家级大型投
资基金国新国同基金的下属企业。
       浙江制造基金为国新国同基金在浙江设立的区域性、产业型子基金,是国新
国同基金与长三角重要企业的重要对接的平台,是国新国同基金在长三角及制造
业领域的布局和延伸。此外,浙江制造基金近年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了浙江中控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777)、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代码:688285)、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182)科创板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
   综上,浙江制造基金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的下属企
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
(二)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38
      经核查,并经浙江制造基金确认,浙江制造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
 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浙江制造基金提供的承诺函,浙江制造基金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
为其自有资金。根据浙江制造基金提供的财务报表,浙江制造基金的流动资金足
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十二)深创投制造业转型升级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深创投制造业转型升级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20 年 6 月 28 日

统一社会信
           91440300MA5G926Y12
用代码

执行事务合
           深创投红土股权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伙人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城东社区深南东路 2028 号罗湖商务中心 290301 单元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管理、咨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
           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非证券业务投资、股
           权投资、创业股权投资(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经营范围
           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许可
           经营项目是:无


    根据深创投制造业转型升级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创投新材
料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调查表等资料,深创投新材料基金系依
法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定须予以终止
的情形。

    深创投新材料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基金编
号为 SLT172,备案日期为 2020 年 8 月 28 日。

    2、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39
       1)出资结构

       经核查,并经深创投新材料基金的确认,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深创投新材
料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占比       性质
                                                    (亿元)
 1        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225.0000    81.82%   有限合伙人
 2           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20.0000     7.27%   有限合伙人
 3           深圳市鲲鹏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15.0000     5.45%   有限合伙人
 4          深圳市罗湖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10.0000     3.64%   有限合伙人
 5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6250     1.32%   有限合伙人
            深创投红土股权投资管理(深圳)
 6                                                     1.3750     0.50%   普通合伙人
                       有限公司
                     合计                            275.0000   100.00%       -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深创投新材料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创投红
土股权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2)出资结构图

       深创投新材料基金的出资结构图如下所示:




                                             40
41
     其中,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制造业转型
升级基金”)持有深创投新材料基金 81.82%出资份额,国家制造业基金股权结构
如下图所示:




注 1: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结构请见本核查报告之“一、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核查”之
“(十)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相关股权出资结构分析;
注 2: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 16 名股东包括:1)国有企业北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持股 6.7935%;2)国有企业浙江制造业转型升级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6.7935%;3)国有
企业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6.7935%;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持股 6.7935%;5)国有投资平台重庆战略性新兴
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3.3967%;6)国有企业四川创兴先进制造业投资有限公司,
持股 3.3967%;7)国有企业佛山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 3.3967%;8)国有企业湖南财信金融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3.3967%;9)建信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
控股子公司),持股 3.3967%;10)国有企业北京国谊医院有限公司,持股 3.3967%;11)事业单位泰州市
国有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持股 1.3587%;12)国有企业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0.6793%;13)
国有企业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持股 0.3397%;14)上市公司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0.3397%;
15)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0.3397%;16)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0.1359%。


     经核查,并经深创投新材料基金的确认,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对深创投
新材料基金拥有实质控制力。

     3、战略配售资格

     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系根据国务院批复,由财政部、国开金融有限责任
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等 20 名股东发起,主要宗旨是围绕制造业战略性、基础
性、先导性领域,对市场潜力大、成长性好的优势企业进行投资,核心关注新材
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电力装备、基础制造和新型制造等方向,服务国家制造业
高质量发展。国家制造业基金注册资本 1,472 亿元,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近年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了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代码:688425)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经核查,并经深创投新材料基金确认,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国家制造业转型
升级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对深创投制造
业转型升级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创投新材料基金”)有实质控
制力,深创投新材料基金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的下
属企业,主要情况如下:

    1)从收益权归属角度,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拥有深创投新材料基金的
81.82%的出资份额,享有深创投新材料基金的绝大部分收益。同时,深创投新材
料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深创投红土股权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出
具了《一致行动声明》,在深创投新材料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决策上,深创
投红土股权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保持一致行动。

    2)从投资决策及流程角度,根据深创投新材料基金合伙协议第 6.4 条的约
定,深创投新材料基金的投委会成员名单以及该等成员的基本情况、投委会议事
规则应向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备案并经其认可;深创投新材料基金的每一投
资项目需要提交至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对投资项
目特定方面存在异议,深创投新材料基金不得就该等项目开展投资,如国家制造
业转型升级基金对投资项目无异议的,应出具确认函。根据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
基金于 2022 年 2 月出具的《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特定投资载体投资项目投
决阶段合规性自查表接收确认函》(制基函[2022]13 号),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
金已同意深创投新材料基金参与发行人的本次战略配售。

    3)从管理人任免角度,深创投新材料基金目前的普通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
为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深创投红土股权投资管理(深圳)
有限公司,由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通过遴选方式而确定。根据深创投新材料
基金合伙协议第 10.1.1 条的约定,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有权根据合伙协议的
约定独立决定更换管理人。

    4)从托管人任免角度,根据深创投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协议》5.10 条的
约定,深创投新材料基金应委托一家声誉良好的商业银行(“托管机构”)对深创
投新材料基金账户内的全部现金实施托管。深创投新材料基金的托管机构由国家
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选定,拟定的托管协议需经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认可。
托管机构违反托管协议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有权要求更
换托管机构。

    5)从关键人士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任免角度,深创投新材料基金共设 3
名关键人士,深创投新材料基金更换关键人士需经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同意。
根据深创投新材料基金合伙协议第 3.6 条的约定,任意一名关键人士出现在任何
连续的六个月期间内,停止为深创投新材料基金、深创投红土服务累计达六十日
等情况,深创投红土应提出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认可的关键人士的替代方案,
否则深创投新材料基金的投资期提前终止。根据深创投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协
议》第 6.4 条的约定,深创投新材料基金应当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深创
投新材料基金投资项目的投资、退出方案作出决议。深创投红土应将投资决策委
员会成员名单以及该等成员的基本情况、投委会议事规则向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
基金备案并经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认可。

    因此,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对深创投新材料基金有
实际控制力,深创投新材料基金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
金的下属企业。

    深创投新材料基金是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根据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指示
设立,是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的特定投资载体,主要承担以无机非金属及前
沿新材料为主的新材料领域的投资任务,代表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在新材料
领域内的布局和延伸。在本次中复神鹰 IPO 战略投资项目中,由于投资领域的
分工规划,中复神鹰所属行业不属于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直接股权投资的投
资领域,而属于深创投新材料基金代表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进行股权投资的
投资领域,因此由深创投新材料基金承担本次投资的投资任务。
    综上,深创投新材料基金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的下
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八
条第(二)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深创投新材料基金确认,深创投新材料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
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深创投新材料基金提供的承诺函,深创投新材料基金参与战略配售的
 认购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根据深创投新材料基金提供的财务报表,深创投新
 材料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认股协议》中约
 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二、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10,000 万股,发行股份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为 11.11%,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
行后总股本为 90,000 万股。

    本次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不超过 3,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不超过
30%。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依据网下询价结果拟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战略
配售数量,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2、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为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机
构相关子公司)、华金证券中复神鹰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隆基
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金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天鸟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浙江金控投资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工投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投
资基金(有限合伙)、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浙江制造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深创投制造业转型升级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
    3、参与规模

    (1)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规模

    根据《承销指引》,证裕投资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数量 2%至 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
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

    2)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人民币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
过人民币 6,000 万元;

    3)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人民币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
过人民币 1 亿元;

    4)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证裕投资预计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4%,即 400 万股,并确保 T-3
日足额缴款。因证裕投资最终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联席主承销商有权
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证裕投资最终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2)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

    本次发行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
资产管理计划为华金证券中复神鹰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参与战略配售的初始数量为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 10.00%,即不超过
1,000 万股;参与认购规模不超过 29,999.22 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3)其他战略投资者拟认购规模

    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其他战略投资者名单及拟认购情况如下:
                                                                                           承诺认购金
                                                                                           额(万元,含
序号             战略投资者的名称                            投资者类型
                                                                                           新股配售经
                                                                                             纪佣金)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
 1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000.00
                                               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
 2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0.00
                                               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
 3            湖南金博投资有限公司                                                              3,000.00
                                               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
 4        江苏天鸟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000.00
                                               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
 5            浙江金控投资有限公司                                                              5,000.00
                                               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连云港市工投集团产业投资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
 6                                                                                              6,600.00
                    有限公司                   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
 7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2,500.00
                                                         金或其下属企业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
 8                                                                                              4,000.00
                   基金有限公司                          金或其下属企业
              浙江制造基金合伙企业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
 9                                                                                              5,000.00
                  (有限合伙)                           金或其下属企业
               深创投制造业转型升级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
10                                                                                              5,000.00
             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                      金或其下属企业
         注 1:上表中“承诺认购金额”为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股份认购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
     金额(包括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注 2:上述战略投资者确保 T-3 日足额缴款,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4、限售期限

          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华金证券中复神鹰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承诺获得本
     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其他战略投资者中,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湖南金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天鸟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次获配股票
     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连云港市工投集团产
     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金控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中
     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浙江制造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创投制造业转型升级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承诺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七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 1 亿股以上的,战略
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30%。经核
查,本次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3,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比例为 30%,符
合《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承销指引》第六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1 亿股以上且不足 4 亿股
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20 名。经核查,本次共有 12 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符合《承销指引》第六条规定。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实施
办法》《承销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
战略配售,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三、本次战略配售是否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

    《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
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
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联席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
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
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
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
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券商律师对于战略投资者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券商律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
准、配售资格符合《承销指引》《实施办法》等规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及配
售资格的规定;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承销指引》
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联席主承销商对于战略投资者的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
符合《实施办法》《承销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关于战略投资者选取
标准及配售资格的规定;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
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战
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之签章页)




                               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