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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复神鹰: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2022-06-28  

                                           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的办理,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与《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披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
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上交
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交所申请,由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
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
形,立即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
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
导投资者的,亦可以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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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市规则》披露
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
上交所的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
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
信息。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认为应披露信息需要暂缓、豁免披露
的,应将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在发生或知悉当日书面报告至公司证券部,
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
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说明等。
    第十条     公司证券部获悉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
司董事会秘书,并及时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提出意见,对于难以判
断的事项及时与公司律师或监管部门进行沟通,董事会秘书建议同意暂缓、豁
免披露处理的,应于两个工作日内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总经理办公会
做出决定后报董事长签字确认。证券部应将有关决定及时反馈申请暂缓、豁免
披露的相关主体。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做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登记(详见附件一),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部专
人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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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名单(详见附件二);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详见附件三);
   (六)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对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内部审批通过后,相关部门、申请暂
缓或豁免的主体要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证券部报送事项进展和市场传
闻情况。
    第十五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
当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
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暂缓、豁免
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前,确保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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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九条     由于相关责任人的失职,导致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
信息进行暂缓、豁免处理,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仍未
及时报告并披露相关信息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
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
告、扣减绩效薪酬、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
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出现重大错误或遗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
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实施。



                                              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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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报告时间                          登记时间



申请单位                          登记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如适用)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     □是         相关内幕知情人   □是
豁免事项知情人登                  士是否签署书面
记表                 □否         保密承诺         □否


                                  董事会秘书审核
证券部负责人意见
                                  意见




总经理办公会意见




董事长意见



附件: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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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登记单位(部门)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序号        知情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知情人身份   知悉时间        知悉地点          知悉方式




 注: 1.知情人身份,包括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控股股东董监高、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法人代表及项目经办人、其他股东(非控股股东)、其

 他股东董监高、交易对手方、交易对手方董监高等,无对应类型则填写其他;

      2.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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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三: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名称: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作为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
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
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泄露该信
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
豁免事项之日起,主动向公司提供相关个人信息或填报《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
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本单位愿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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