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向合营企业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浙江和达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查相关文件资料后,现就公司拟在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向合营企业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事前审核,并予以事前认可: 为满足嘉源和达的自身经营需求,公司按其持股比例向合营企业嘉源和达提 供财务资助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嘉源和达的另一方股东将按持股比例提供同 等条件的财务资助,总体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同意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晓龙、佟爱琴、姚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