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创药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2022-03-2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11624-01 号
致: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的委托,作为其主承销海创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
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发
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以
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
第 1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承销指引》”)、《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对发行人及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充分
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本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特别声明如下:
1. 本法律意见仅依据相关各方向本所提供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扫描文件及相关人员的证言出具。本所律师已得到相关各方主体的保证,其已提
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材料或证言,该等材料或证言均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有关副本材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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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该等文件中的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
2.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
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专业技术、商业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
表任何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及证言。
3. 本法律意见描述或引用法律问题时涉及的事实、信息和数据是截至本法
律意见出具日相关方提供给本所律师的受限于前述规定的有效的事实和数据。本
所律师并不调查和认证文件所包含任何事实性陈述和保证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
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本所同意主承销商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不得因引用
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及配售数量
根据发行与承销方案,并经核查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签订的《关于海创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认购协议》,本次参与发行人
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的全资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证投资”)。
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 74,255,598 股,本次拟申请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 2,476 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99,015,598 股,发行股份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约为 25.01%。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初
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123.80 万股,不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 5.00%。
战略投资者数量不超过 10 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超过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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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符合《承销指引》第六条、第十八条和《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根据《承
销指引》最终确定。
(一)战略投资者的情况
1. 基本信息
根据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证投资成立于 2012 年 4
月 1 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中证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12591286847J
法定代表人 方浩
注册资本 1,400,000 万元
营业期限 2012 年 4 月 1 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01 户
金融产品投资,证券投资,股权投资(以上范围需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登记,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收存款、
经营范围
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中证投资的股权结构及跟投资格
根据中证投资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中证投资为中信证券全资子公司,中信
证券持有中证投资 100%的股权。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于 2018 年 1 月 17 日公告的《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
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会员公示(第七批)》,中证投资为中信证券的另类投资
子公司。
经核查中证投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本所律师认为,中证投资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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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控股股东
经核查,中证投资系联合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中信证券持
有其 100%的股权。
4. 战略配售主体资格
根据《承销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参
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
《承销指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5. 关联关系
经核查,中证投资系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发行前,中证投
资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除通过以自有、资管或募集资金投资的已经基
金业协会备案的相关金融产品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并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外,中信
证券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中证投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6. 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中证投资提供的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证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
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同时,根据中证投资出具的承诺,中
证投资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
7. 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中证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24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中证投资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中证投资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
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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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
(一)战略配售者的选取标准
本次战略配售者为保荐机构跟投子公司中证投资,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战略
配售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四)项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选取标
准的规定。
(二)战略配售者的配售资格和配售条件
经核查,中证投资已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
中证投资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出具《关于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承诺函》(以下简称“《中证投资
承诺函》”),承诺中证投资以自有资金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且符合该资金
的投资用途;中证投资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
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中证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
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
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中证投资承诺不会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
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承诺不参与网下询价,承诺按照最终发行价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股票。
根据上述承诺函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中证投资作为战略投资者符合《实
施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承销指引》第七条、第十五条关于战略投资者
的配售资格和配售条件相关规定。
三、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相关禁止性情形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行人出具《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之承诺函》(以下简称“《发行人承诺
函》”)。
根据《中证投资承诺函》和《发行人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战略
配售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第(一)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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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
的经济补偿”的情形;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第(二)项“主
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
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的情形;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承销指引》
第九条第(三)项“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情形;本次向保荐机构跟投资公司的战略配售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第(四)
项“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
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
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的情形;本次战略配
售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第(五)项“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
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
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的情形;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承销指
引》第九条第(六)项“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保荐机构跟投子公司中证投
资战略配售股票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证投资为发行人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的跟投子公
司,其作为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四)项关于参与
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选取标准的规定;中证投资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和《承销指引》第七条、第十五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相关规定,
具备战略配售资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中证投资配售股票不存在《承销指引》
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本法律意见经本所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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