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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创药业:总经理(总裁)工作细则2022-04-29  

                         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总裁)工作细则




      二零二二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 ..................................... 1
第三章   总经理(总裁)办公会议制度 ................................. 4
第四章   总经理(总裁)对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 8
第五章   报告制度 ................................................... 9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 10
第七章   附   则 .................................................... 11
                  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
         经理(总裁)、副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保障总经理
         (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海创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工作细则的
         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


               第一节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得为实际控制人、股东、
                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二)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
         (三)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四)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五)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1
                  保;
         (六)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董事会同意,与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七)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委托他人经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法利益,离职后履行与公司约
                  定的竞业禁止业务;
         (十)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及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忠实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
                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审慎判断审议
                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总经
                理(总裁)办公会议,因故授权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为
                出席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
                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四)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及时报告相关问题和
                风险,不得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
                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五) 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
                任;


                             2
         (六)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
                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及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
                义务。


             第二节   总经理(总裁)职权范围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总裁)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总
         裁)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总经理(总裁)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六条   总经理(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总裁)应列席
         董事会,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总经理(总裁)的职权范围为: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决定公司及其全资、
                  控股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
                  级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
                  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审批预算范围内单笔金额 100 万元以下的对外捐赠,
                  并立即报董事会备案。前款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
                  司及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
                  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
                  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中捐赠公司财产的行为。对公司
                  内部员工、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
                  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九)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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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总经理(总裁)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总裁)指定的一名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权,该名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履行职权时,由
           董事会指定 1 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职权。



                      第三节   副总裁职权范围


第九条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副总裁的职权范围为协助总经理(总裁)
           处理总经理(总裁)职权范围的日常事宜。


第十条     总经理(总裁)可以将职权范围内事务分类并指定具体副总裁主
           管负责,副总裁应向总经理(总裁)汇报工作。



             第三章     总经理(总裁)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总经理(总裁)办公会议是研究和解决公司行政及经营管理方面
           重要问题的会议,是总经理(总裁)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


           总经理(总裁)为履行职权所做的决策除以总经理(总裁)办公
           会议决议形式做出外,还可以总经理(总裁)决定指令方式做出。


第十二条   总经理(总裁)办公会议包括总经理(总裁)级会议和针对专门
           事项召开的临时会议。


           会议决议一经形成,所有相关人员均应遵照执行,任何人员不得
           以未参加会议或有保留意见而拒绝执行或改变执行内容。


           总经理(总裁)级会议和临时会议做出的决议具有相同效力。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总裁)办公会议负责会议议题的收集及传递、会议
           材料的准备、会议通知、会议安排、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决议
           的整理等。



                                  4
           会议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形成纪要或决议,会议纪要或决议由总经
           理(总裁)或委托召集、主持会议的主要业务部门主管签署后下
           发执行,并抄报董事长。


           总经理(总裁)办公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十四条   总经理(总裁)办公会议原则上应当有 1/2 以上的应参加会议人
           员出席时方可举行。如与会人员低于上述人员总数的 1/2,会议
           应当另行召开。


           特殊情况下必须立即召开的,可就紧急事项通过电话等方式征求
           未参加会议人员意见。


           对于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上述应参加会议人员,会议结束后,主
           持人应指示有关人员及时向其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五条   应参加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总经理(总裁)办公会议的,应向
           会议主持人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十六条   参加总经理(总裁)办公会议的人员,要按议题准备意见,准时
           参加会议。研究讨论问题时,应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与总经理(总裁)办公会议讨论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参加或列席
           会议的,应当对讨论事项预先做好准备,并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
           求向会议汇报,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讨论
           的秘密事项。


                第二节   总经理(总裁)级会议


第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总裁)级会议审议总经理(总裁)职权范围内的重
           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听取公司各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汇报,部署各部门的工作
                  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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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研究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需要解决的事项;
             (三) 通报行业形势,分析公司现状,决定总经理(总裁)职
                    权范围内公司重大的经营管理事项,讨论决定公司产品
                    开发、营销策略等与日常经营和管理相关的方向性、政
                    策性问题;
             (四) 总结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检查经营计划的落实情况;
             (五) 根据董事会决议、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确定具体实施方
                    案,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六) 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决算方案;
             (七)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八) 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审定公司具体规章制度及部门
                     管理制度;
             (九) 向董事会提出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的人选;
             (十)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
                     员;
             (十一)    决定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
                     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二)    提出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工作事项,并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
             (十三)    对本工作细则的具体规定做出解释;
             (十四)    其他总经理(总裁)认为需要公司总经理(总裁)
                     级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总裁)级会议由总经理(总裁)召集并主持,总经
             理(总裁)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总裁召集并主持;副总裁
             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董事会可以指定 1 名主要业务部门主管召
             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总经理(总裁)级会议的参加人员包括总经理(总裁)、各部门
             主管,总经理(总裁)可以根据会议审议的议题指定其他人员参
             加或列席会议。董事长或董事会的其他成员应邀可以列席总经理
             (总裁)级会议。


第二十一条   参加总经理(总裁)级会议的总经理(总裁)或董事会指定的主
             要业务部门主管有权提出会议议题,是否列入总经理(总裁)级
             会议审议的事项由总经理(总裁)或董事会指定的主要业务部门


                                6
             主管决定。提出会议议题时,应同时提供充分的相关材料。


             总经理(总裁)应指定职能部门监督落实总经理(总裁)级会议
             决议事项,并由职能部门主管向总经理(总裁)或总经理(总裁)
             办公会议报告执行情况。会议决议必须认真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如在实际执行中遇到问题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应当报告总经理
             (总裁)并由总经理(总裁)决定是否改变原决定。


第二十二条   召开总经理(总裁)级会议,总经理(总裁)应指示总经理(总
             裁)办公会议工作人员提前 2 天将会议通知、会议议题及有关材
             料送达与会的各业务部门主管。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总裁)级会议讨论或决策实行总经理(总裁)负责制原
             则,总经理(总裁)可依据具体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决定:


             (一) 对于通过民主决策形成多数意见的议题,总经理(总裁)
                    在归纳出席会议成员的多数意见后作出决议;
             (二) 对于经与会成员讨论认为不宜做出决议的议题,总经理
                    (总裁)有权决定或搁置再议;
             (三) 对于必须在本次会议上做出决议,但与会成员未能达成
                    一致意见的议题,总经理(总裁)有最终决定权;
             (四) 由董事会指定的主要业务部门主管主持会议的,由该主
                    要业务部门主管做出决定,并于会后报经董事会同意。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总裁)级会议形成的决议或决策以公司文件的形式下发
             执行,由总经理(总裁)签发。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主要业务部门主管有权提请总经理(总裁)召开总经理(总
             裁)级会议,但应同时提出会议拟审议的议题和相关资料,是否
             召开总经理(总裁)级会议由总经理(总裁)决定。


                        第三节   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总裁)针对其职权范围内的突发或特定专门事项可以召
             开总经理(总裁)临时会议讨论决策。



                                 7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总裁)临时会议的参加人员由总经理(总裁)根据该次
                临时会议所审议的议题确定。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总裁)临时会议应由总经理(总裁)召集并主持,总经
                理(总裁)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总裁召集并主持;副总裁
                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董事会可以指定 1 名主要业务部门主管召
                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总裁)决定召开临时会议,应指示办公会议工作人员提
                前 1 天通知与会人员,并同时将与会议审议的议题相关的各项资
                料送达与会人员。

第三十条        临时会议的议事及决策制度适用本工作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
                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有权提请总经理(总裁)召开临时会议,但
                应同时提出会议拟审议的议题和相关资料;是否召开临时会议由
                总经理(总裁)决定。


    第四章   总经理(总裁)对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总裁)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会的授权,决定公司
                的经营开支、风险投资及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总裁)的合同审批权限为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和董
                事会有权审批的合同以外的合同,总经理(总裁)可以授权公司
                其他员工代为行使其部分审批权限。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总裁)享有经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经营计划开支以内的审
                批权。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总裁)享有对经正常使用后已到使用年限并应报废的固
                定资产处置权。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总裁)享有对闲置的单笔价值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的固
                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备品备件等的处置权。


                                   8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总裁)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对于重要事项须依照本工作
             细则第三章规定的制度和程序执行。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
             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
             盈亏情况。总经理(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三十九条   总经理(总裁)在行使本工作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所述
             的权利时,财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提供相关资料,
             并说明情况。

第四十条     总经理(总裁)根据董事会授权,可以授权各业务部门主管签订
             公司对外正常的业务性经济合同。


第四十一条   公司正常的行政支出,由总经理(总裁)提出年度预算方案,经
             董事会审议后,总经理(总裁)签批。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四十二条   总经理(总裁)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
             并自觉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一) 就下列事项,总经理(总裁)应向董事会做出报告:


                    (1)   对董事会决议事项的执行情况;
                    (2)   公司资产、资金的使用情况;
                    (3)   公司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4)   公司主要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
                    (5)   重大合同或涉外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6)   与股东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
                    (7)   公司经营中的重大事件;
                    (8)   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二) 就下列事项,总经理(总裁)应向公司监事会报告:



                                 9
                    (1)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2)     公司在资产、资金运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3)     与股东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
                    (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出现的损害
                              公司利益的行为;
                    (5)     监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总裁)应就公司经营计划的实施情
             况、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
             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
             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但须保证其真实性。

第四十四条   遇有重大事故、突发事件或重大理赔事项,总经理(总裁)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接到报告后半小时内报告董事长。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十五条   总经理(总裁)、副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并制定相关的经营管理目标和绩效考
             核方案。


             除根据公司章程应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公司其
             他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由总经理(总裁)负责组织。


第四十六条   总经理(总裁)应当建立管理人员及职工薪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
             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并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
             规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总经理(总裁)应组织制定并逐步建立公司公开、公正的绩效和
             个人业绩评价标准和程序,需要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自
             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   总经理(总裁)在拟定或决定对高级管理人员或职工的薪酬或其
             他激励安排时,应当将对该等人员的业绩评价作为对其薪酬和其
             他激励安排的依据。高级管理人员不应参与本人薪酬及业绩评价
             的决定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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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
             应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上述人员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第五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施行。


第五十一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二条   在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
             足”、“少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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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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