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创药业:总经理(总裁)工作细则2022-04-29
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总裁)工作细则
二零二二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 ..................................... 1
第三章 总经理(总裁)办公会议制度 ................................. 4
第四章 总经理(总裁)对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 8
第五章 报告制度 ................................................... 9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 10
第七章 附 则 .................................................... 11
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
经理(总裁)、副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保障总经理
(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海创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工作细则的
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
第一节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得为实际控制人、股东、
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二)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
(三)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四)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五)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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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六)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董事会同意,与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七)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委托他人经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法利益,离职后履行与公司约
定的竞业禁止业务;
(十)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及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忠实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
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审慎判断审议
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总经
理(总裁)办公会议,因故授权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为
出席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
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四)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及时报告相关问题和
风险,不得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
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五) 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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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
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及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
义务。
第二节 总经理(总裁)职权范围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总裁)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总
裁)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总经理(总裁)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六条 总经理(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总裁)应列席
董事会,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总经理(总裁)的职权范围为: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决定公司及其全资、
控股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
级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
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审批预算范围内单笔金额 100 万元以下的对外捐赠,
并立即报董事会备案。前款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
司及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
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
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中捐赠公司财产的行为。对公司
内部员工、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
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九)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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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总经理(总裁)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总裁)指定的一名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权,该名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履行职权时,由
董事会指定 1 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职权。
第三节 副总裁职权范围
第九条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副总裁的职权范围为协助总经理(总裁)
处理总经理(总裁)职权范围的日常事宜。
第十条 总经理(总裁)可以将职权范围内事务分类并指定具体副总裁主
管负责,副总裁应向总经理(总裁)汇报工作。
第三章 总经理(总裁)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总经理(总裁)办公会议是研究和解决公司行政及经营管理方面
重要问题的会议,是总经理(总裁)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
总经理(总裁)为履行职权所做的决策除以总经理(总裁)办公
会议决议形式做出外,还可以总经理(总裁)决定指令方式做出。
第十二条 总经理(总裁)办公会议包括总经理(总裁)级会议和针对专门
事项召开的临时会议。
会议决议一经形成,所有相关人员均应遵照执行,任何人员不得
以未参加会议或有保留意见而拒绝执行或改变执行内容。
总经理(总裁)级会议和临时会议做出的决议具有相同效力。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总裁)办公会议负责会议议题的收集及传递、会议
材料的准备、会议通知、会议安排、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决议
的整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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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形成纪要或决议,会议纪要或决议由总经
理(总裁)或委托召集、主持会议的主要业务部门主管签署后下
发执行,并抄报董事长。
总经理(总裁)办公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十四条 总经理(总裁)办公会议原则上应当有 1/2 以上的应参加会议人
员出席时方可举行。如与会人员低于上述人员总数的 1/2,会议
应当另行召开。
特殊情况下必须立即召开的,可就紧急事项通过电话等方式征求
未参加会议人员意见。
对于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上述应参加会议人员,会议结束后,主
持人应指示有关人员及时向其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五条 应参加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总经理(总裁)办公会议的,应向
会议主持人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十六条 参加总经理(总裁)办公会议的人员,要按议题准备意见,准时
参加会议。研究讨论问题时,应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与总经理(总裁)办公会议讨论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参加或列席
会议的,应当对讨论事项预先做好准备,并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
求向会议汇报,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讨论
的秘密事项。
第二节 总经理(总裁)级会议
第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总裁)级会议审议总经理(总裁)职权范围内的重
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听取公司各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汇报,部署各部门的工作
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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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研究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需要解决的事项;
(三) 通报行业形势,分析公司现状,决定总经理(总裁)职
权范围内公司重大的经营管理事项,讨论决定公司产品
开发、营销策略等与日常经营和管理相关的方向性、政
策性问题;
(四) 总结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检查经营计划的落实情况;
(五) 根据董事会决议、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确定具体实施方
案,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六) 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决算方案;
(七)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八) 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审定公司具体规章制度及部门
管理制度;
(九) 向董事会提出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的人选;
(十)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
员;
(十一) 决定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
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二) 提出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工作事项,并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
(十三) 对本工作细则的具体规定做出解释;
(十四) 其他总经理(总裁)认为需要公司总经理(总裁)
级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总裁)级会议由总经理(总裁)召集并主持,总经
理(总裁)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总裁召集并主持;副总裁
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董事会可以指定 1 名主要业务部门主管召
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总经理(总裁)级会议的参加人员包括总经理(总裁)、各部门
主管,总经理(总裁)可以根据会议审议的议题指定其他人员参
加或列席会议。董事长或董事会的其他成员应邀可以列席总经理
(总裁)级会议。
第二十一条 参加总经理(总裁)级会议的总经理(总裁)或董事会指定的主
要业务部门主管有权提出会议议题,是否列入总经理(总裁)级
会议审议的事项由总经理(总裁)或董事会指定的主要业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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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决定。提出会议议题时,应同时提供充分的相关材料。
总经理(总裁)应指定职能部门监督落实总经理(总裁)级会议
决议事项,并由职能部门主管向总经理(总裁)或总经理(总裁)
办公会议报告执行情况。会议决议必须认真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如在实际执行中遇到问题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应当报告总经理
(总裁)并由总经理(总裁)决定是否改变原决定。
第二十二条 召开总经理(总裁)级会议,总经理(总裁)应指示总经理(总
裁)办公会议工作人员提前 2 天将会议通知、会议议题及有关材
料送达与会的各业务部门主管。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总裁)级会议讨论或决策实行总经理(总裁)负责制原
则,总经理(总裁)可依据具体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决定:
(一) 对于通过民主决策形成多数意见的议题,总经理(总裁)
在归纳出席会议成员的多数意见后作出决议;
(二) 对于经与会成员讨论认为不宜做出决议的议题,总经理
(总裁)有权决定或搁置再议;
(三) 对于必须在本次会议上做出决议,但与会成员未能达成
一致意见的议题,总经理(总裁)有最终决定权;
(四) 由董事会指定的主要业务部门主管主持会议的,由该主
要业务部门主管做出决定,并于会后报经董事会同意。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总裁)级会议形成的决议或决策以公司文件的形式下发
执行,由总经理(总裁)签发。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主要业务部门主管有权提请总经理(总裁)召开总经理(总
裁)级会议,但应同时提出会议拟审议的议题和相关资料,是否
召开总经理(总裁)级会议由总经理(总裁)决定。
第三节 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总裁)针对其职权范围内的突发或特定专门事项可以召
开总经理(总裁)临时会议讨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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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总裁)临时会议的参加人员由总经理(总裁)根据该次
临时会议所审议的议题确定。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总裁)临时会议应由总经理(总裁)召集并主持,总经
理(总裁)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总裁召集并主持;副总裁
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董事会可以指定 1 名主要业务部门主管召
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总裁)决定召开临时会议,应指示办公会议工作人员提
前 1 天通知与会人员,并同时将与会议审议的议题相关的各项资
料送达与会人员。
第三十条 临时会议的议事及决策制度适用本工作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
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有权提请总经理(总裁)召开临时会议,但
应同时提出会议拟审议的议题和相关资料;是否召开临时会议由
总经理(总裁)决定。
第四章 总经理(总裁)对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总裁)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会的授权,决定公司
的经营开支、风险投资及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总裁)的合同审批权限为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和董
事会有权审批的合同以外的合同,总经理(总裁)可以授权公司
其他员工代为行使其部分审批权限。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总裁)享有经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经营计划开支以内的审
批权。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总裁)享有对经正常使用后已到使用年限并应报废的固
定资产处置权。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总裁)享有对闲置的单笔价值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的固
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备品备件等的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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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总裁)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对于重要事项须依照本工作
细则第三章规定的制度和程序执行。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
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
盈亏情况。总经理(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三十九条 总经理(总裁)在行使本工作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所述
的权利时,财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提供相关资料,
并说明情况。
第四十条 总经理(总裁)根据董事会授权,可以授权各业务部门主管签订
公司对外正常的业务性经济合同。
第四十一条 公司正常的行政支出,由总经理(总裁)提出年度预算方案,经
董事会审议后,总经理(总裁)签批。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四十二条 总经理(总裁)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
并自觉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一) 就下列事项,总经理(总裁)应向董事会做出报告:
(1) 对董事会决议事项的执行情况;
(2) 公司资产、资金的使用情况;
(3) 公司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4) 公司主要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
(5) 重大合同或涉外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6) 与股东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
(7) 公司经营中的重大事件;
(8) 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二) 就下列事项,总经理(总裁)应向公司监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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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2) 公司在资产、资金运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3) 与股东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
(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出现的损害
公司利益的行为;
(5) 监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总裁)应就公司经营计划的实施情
况、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
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
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但须保证其真实性。
第四十四条 遇有重大事故、突发事件或重大理赔事项,总经理(总裁)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接到报告后半小时内报告董事长。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十五条 总经理(总裁)、副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并制定相关的经营管理目标和绩效考
核方案。
除根据公司章程应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公司其
他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由总经理(总裁)负责组织。
第四十六条 总经理(总裁)应当建立管理人员及职工薪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
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并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
规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总经理(总裁)应组织制定并逐步建立公司公开、公正的绩效和
个人业绩评价标准和程序,需要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自
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 总经理(总裁)在拟定或决定对高级管理人员或职工的薪酬或其
他激励安排时,应当将对该等人员的业绩评价作为对其薪酬和其
他激励安排的依据。高级管理人员不应参与本人薪酬及业绩评价
的决定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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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
应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上述人员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第五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施行。
第五十一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二条 在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
足”、“少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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