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创药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04-29
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零二二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2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3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7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 9
第六章 附 则 .......................................................... 10
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募集
资金行为,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防范募集资金风险,保障
募集资金安全,维护公司的形象和股东的利益,公司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创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
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
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和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公司应当按要求披露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使用效果以及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
新领域的具体安排。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坚持周密计划、切实可行、规范运作、公开透
明的原则。公司应对募集资金投向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
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
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
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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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
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总经理负责募集资金及其投资项目的归口管理;董事会秘书负
责与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有关的信息披露;财务部门负
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专用账户的开立及管理,募集资
金的存放、使用和台账管理。
第八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情况,对公司
合理使用募集资金并持续披露使用情况负有保荐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
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
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专户数量原则上(包
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不超过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
户数量的,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
易所”)规定的相关程序。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
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
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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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 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
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料;
(五)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备案并公
告。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
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
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
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
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
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保荐机构可
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 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
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
定;
(二)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
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四)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
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
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
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
有):
1.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3.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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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4.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
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财
务部门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及总经理
(总裁)签字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须报董
事会审批。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向应按董事会承诺的计划投资项目和进度实施。公
司项目部门应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资金应用、项目进度等进
行检查、监督,建立项目档案,定期提供具体的工作进度和计
划。财务部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建立健全有关会计
记录和原始台账,并定期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
果。
第十六条 确因不可抗力致使项目不能按承诺的计划(进度)完成时,公
司必须及时披露实际情况并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
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时,公司应及时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
得有如下行为:
(一) 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
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
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三)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
利益提供便利;
(四)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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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条件:
(一) 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
本承诺;
(二)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
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
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
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
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
要求: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
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 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
资金(如适用)。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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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
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 12 个
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
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
财务资助。
第二十四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
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
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
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 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
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对公司的影响;
(六)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
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
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
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
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
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
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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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
的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
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
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
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
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履行相应程序
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
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
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
告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
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
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最近
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
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并依照
法定程序报股东大会批准,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
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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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三十一条 若公司董事会决定放弃投资项目,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
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仅变更
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除外)。
公司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情况与公司原定募集资金用途相比,出现以下
变化的,视作改变资金用途:
(一) 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
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
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 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 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如适用);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 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
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
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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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
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 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 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 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
用);
(五) 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
目的意见;
(七) 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
明;
(八)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
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
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存专项报告》
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
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
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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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交
易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八条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交
易所提交,同时在交易所网站披露。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
论性意见。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
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出具专项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
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专项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专项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
取的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
词语释义相同。
第四十一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
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为准。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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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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