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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创药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04-29  

                        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零二二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2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3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7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 9
第六章   附   则 .......................................................... 10
               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募集
         资金行为,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防范募集资金风险,保障
         募集资金安全,维护公司的形象和股东的利益,公司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创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
         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
         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和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公司应当按要求披露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使用效果以及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
         新领域的具体安排。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坚持周密计划、切实可行、规范运作、公开透
         明的原则。公司应对募集资金投向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
         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
         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
         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


                               1
           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
           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总经理负责募集资金及其投资项目的归口管理;董事会秘书负
           责与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有关的信息披露;财务部门负
           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专用账户的开立及管理,募集资
           金的存放、使用和台账管理。

第八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情况,对公司
           合理使用募集资金并持续披露使用情况负有保荐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
           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
           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专户数量原则上(包
           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不超过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
           户数量的,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
           易所”)规定的相关程序。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
           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
           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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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   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
                    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料;
           (五)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备案并公
           告。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
           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
           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
           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
           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
           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保荐机构可
           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   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
                    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
                    定;
           (二)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
                    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四)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
                    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
                    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
                    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
                    有):
                    1.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3.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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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4.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
           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财
           务部门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及总经理
           (总裁)签字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须报董
           事会审批。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向应按董事会承诺的计划投资项目和进度实施。公
           司项目部门应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资金应用、项目进度等进
           行检查、监督,建立项目档案,定期提供具体的工作进度和计
           划。财务部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建立健全有关会计
           记录和原始台账,并定期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
           果。


第十六条   确因不可抗力致使项目不能按承诺的计划(进度)完成时,公
           司必须及时披露实际情况并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
           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时,公司应及时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
           得有如下行为:


           (一)   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
                    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
                    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三)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
                    利益提供便利;
           (四)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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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条件:


             (一)     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
                        本承诺;
             (二)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
             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
             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
                        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
                        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
             要求: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
                        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     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
                        资金(如适用)。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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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
             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 12 个
             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
             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
             财务资助。


第二十四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
             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
             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
                      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   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
                      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对公司的影响;
             (六)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
             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
             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
             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
             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
             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
             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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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
             的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
             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
             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
             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
             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履行相应程序
             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
             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
             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
             告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
             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
             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最近
             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
             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并依照
             法定程序报股东大会批准,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
             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7
第三十条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三十一条   若公司董事会决定放弃投资项目,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
             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仅变更
             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除外)。


             公司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情况与公司原定募集资金用途相比,出现以下
             变化的,视作改变资金用途:


             (一)   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
                      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
                      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   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   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如适用);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   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
             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
             关联交易。



                                8
第三十五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
             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     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     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     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
                        用);
             (五)     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
                        目的意见;
             (七)     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
                        明;
             (八)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
             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
             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存专项报告》
             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
             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
             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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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交
             易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八条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交
             易所提交,同时在交易所网站披露。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
             论性意见。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
             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出具专项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
             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专项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专项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
             取的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
             词语释义相同。


第四十一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
             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为准。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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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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