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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盟升电子: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1-05-21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

      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5 层

            邮编:610041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2021)天(蓉)意字第 27 号

致: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升电子”或“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星期四)下午 13:30 在成都市高新西
区西芯大道 5 号 5 栋 1 号楼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天元”或“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
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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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
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
依法审查了现场参会人员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表决和形
成决议的全过程,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会议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
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并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
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星期四)下午 13:30 在成都市高新西区西芯大道 5 号 5 栋 1 号楼公
司六楼会议室召开,由盟升电子董事长向荣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
次会议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2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盟升电子提供的统计结果及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 16 人,共计持有及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为 55,472,43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8.3757%。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9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
51,475,3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8900%。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7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 3,997,11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85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9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 6,164,4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758%。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
师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经本所律师核
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
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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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
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5,472,1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5%;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5,472,1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5%;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5,472,1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5%;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5,472,1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5%;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164,1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4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1%;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5,472,1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5%;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164,1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1%;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5,472,1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5%;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164,1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1%;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5,472,1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5%;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5,472,1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5%;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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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

             刘     斌


                                                 经办律师:


                                                               祝 雪 琪


                                                 经办律师:


                                                                魏   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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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5 层,邮编:610041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