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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盟升电子: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7-26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

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责

    第二条 监事会主席职责

    监事会主席负责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其他人

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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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

司承担;

    (九)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 6 个月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5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

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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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也可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

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

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

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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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分别提前十日

和三日将会议通知通过传真、邮件或者专人递送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电

话或其他即时通信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

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电话或其他即时通信等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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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会秘书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四章 监事会议案的审议与表决

    第十二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

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监事

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

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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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

记录或者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有关书面说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

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会议决

议的内容。

    第十六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第五章 监事会的会议档案

    第十七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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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未尽事宜或有关内

容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抵触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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