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升电子: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2-07-26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管理,防范和杜绝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
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成都
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之间的资
金往来管理。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亦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
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
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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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
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
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
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
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
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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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
格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
实施。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
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
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七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行为,做好防止其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建设工作。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
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为执行负责人,财务总监是具体监管负责人,
公司财务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审计部是日常监督
部门。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
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资产安全完整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
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
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
事规则》规定的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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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
查,上报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的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
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并公告,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
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
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申请对
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具体偿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执行。
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表决进行回避。
董事会未行使上述职责时,1/2 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章程
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在该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
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审议事项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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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
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
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
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
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
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
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
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
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
审计的工作中,应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
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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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
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况轻重,对直接责
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对负
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
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或办
理股份锁定手续。
第十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不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
失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
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
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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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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