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升电子: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2-07-26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保
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以及《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符合国家关于对外投资的法律、法规,
以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为目的,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及主营业务;
(二)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有利于扩大公司
经营规模,有利于积累资金。
(三)对外投资的产权关系明确清晰,确保投资的安全、完整,
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 对外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延
伸和完善产业链条,增强公司竞争力,而用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以
及各种国家法律允许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
资,所进行的各种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计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两类: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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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或超出一年外不能随时
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
他投资。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计价方式、账务处理等应严格遵循《企
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
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
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
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
对投资作出修订。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牵头编制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或尽职调查报告,负责对外投资项目投资效益评估。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做好公
司对外投资的收益管理,对投资收益和公司依法投资债券等项目的
投资收益应及时返回本公司账户。
第十条 财务部要及时掌握各投资项目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对投资风险、投资回收等进行评价考核并向公司决策层提出改
进经营管理的意见。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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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
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
元。
除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外,公
司对外投资金额低于董事会审批金额的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
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
披露: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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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
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六)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
元。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拟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项目分次投资
的,以其累计数计算对外投资的数额。
第十四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的对外
投资,视同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五条 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投资的交易金额
应以审计或评估值为作价依据的,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出具专业意见或书
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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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的对外投资项目,由总经理组
织项目负责部门编制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第十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主要论述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和可
行性,对投资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和可行,进行全面分析、
论证,作多方案比较和评价。其内容主要包括:投资项目的必要性
和依据、投资金额的作价依据及合理性、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经
济效益和市场前景的测算等。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会议召开、
表决等程序,对对外投资的议案进行审议。与会董事应认真考虑可
行性研究报告的可靠性、真实性、客观性,在对投资方案进行充分
的技术、经济以及财务分析的基础上,作出决策。
第十九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对外投资,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
相关意见,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条 董事会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对外投资项目时,应
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项对外投资是否对公司有利,关联董事应当
回避表决。同时,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就该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由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批的对外投资项目,应当
首先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组织项目负责部门编制对外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研究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如果该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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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需就该关联
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作价公允、合理发表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由董事会发出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的通知,将该对外投资的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投资项目,公司可以
依法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
或评估。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对外投资项
目时,应当遵循关联交易的审议原则,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关联
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应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同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本
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以及审批程序进行审批。除此之外,公司子公
司还应当依据其公司章程等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公司依据投
资协议或章程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和监督新建
公司的运营决策。
公司委派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
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
现本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公司委派人员应通过参加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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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
派出人员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
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
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
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长期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财
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
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
不受损害。
第二十八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
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
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
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公司审计部应对被投资单位进行定期或专
项审计,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并上报公司管理层。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
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
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
效措施,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相关内容与国家日后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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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抵触的,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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