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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盟升电子: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07-26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成都盟升电
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
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章指引,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
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战略专门委员
会,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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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
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
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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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
证书,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
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
和部门规章等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
定;
   (三)《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
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
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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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
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
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已在五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
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拟候任的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不得再连续任职该公司独立董事。
    第十一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
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
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本节规定的不符合独立董
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
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在 2 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
其独立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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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
定。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
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
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五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
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
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具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公司
股东拟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自确定提名之日起两个交易日
内,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在线填报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
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
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等书面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的书
面意见。
    第十八条 经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
核后,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不得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应根据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
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
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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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进行说明。公司独立董事获得股东大会选任后,应自选任之日
起 30 日内由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并在证
券交易所网站填报或者更新其基本资料。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任职的,应自
取得核准之日起履行前款义务。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职期相同,任期
届满,连选可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
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
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
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
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认为有
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
于三分之一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
事产生之日,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依法免职的除外。该独立董
事的原提名人或公司董事会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 90 日内提名
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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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规则要求的人数
时,上市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
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
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
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二十四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独立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
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上市公司
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
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六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
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赋予独立董事以
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
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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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和咨询 ;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赋
予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在行使前款特别职权时,行使前款第(六)项特别职
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其余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
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二十七条 如果独立董事根据上述特别职权所提出的提议未被
采纳或者其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行使上述特别职权外,还应当将以下事
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
审计意见;
   (七)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八)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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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
案;
   (十)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
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
开展新业务、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一)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回购股份方案;
   (十二)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四)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
项。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
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
碍。
    第三十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依法将独
立董事的意见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
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六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
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
要求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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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该事项,董事会
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
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
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
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
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
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
需的费用(如差旅费用、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
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
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当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
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相抵触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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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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