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升电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07-26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程序,为公司选拔合格的董事、总经理以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设定具有多元化特点的董事会成员组合,提升公
司竞争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成都盟升
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二分之一以上
委员须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任命和解聘。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后,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
职务,为使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议事规则的要求,董事会
应根据本议事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及
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议事规则履行相关职权。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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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工作;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或提
名委员会召集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
委员代理行使职权。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在会后及时形成
会议决议并向董事会呈报(除非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能作此
呈报外)。与会全体委员在会议记录及决议上签字。与会委员对会
议决议持异议的,应在会议记录上予以注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方式举
行。通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审议等形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审议时,书面议
案以传真、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委员对议案
进行表决后,将原件寄回公司存档。如果签字同意的委员符合本议
事规则规定的人数,即视为该议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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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被赋予充分的资源以行使其职权。
提名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董事会、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充分的支持,并对其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回
答。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支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及时向
提名委员会提供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信息。如有必要,提名委员
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或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因此支出
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应公开其职权范围,解释其角色及董事
会授予的职权。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制订公司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定期检讨董事会的架
构、人数及成员多元化(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教育背景、技
能、知识及专业经验方面),并就任何拟作出的变动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二)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三)因应本公司的企业策略及日后需要的技能、知识、经验
及多元化组合,拟订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遴选合格的董事候选人、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选;对董事候选人、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
审核并提出建议。在搜寻合适人选时,应考虑有关人选的长处,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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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客观条件充分顾及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裨益。
(五)提名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和各专
业委员会召集人除外)委员人选。
(六)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及日后需要的技能、知识、经验等,
拟订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后备人才的培养计划。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的职权:
(一)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提名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定期或按照董事会工作安排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公平、公正地履行职权,秉持客观公
正原则审议与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员相关的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届时有效的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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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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