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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燕麦科技: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2021-08-19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四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和《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对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
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示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激励对象名单,具备作为
激励对象的资格和条件。
    三、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截至授予日,《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的 105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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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作为上市公司激励对象的条件,其作为本
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以 2021 年 8 月 18 日
为授予日,按 13.6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该等人员合计授予公司 200 万股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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