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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麦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8-19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编:51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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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科会字(2021)第 023 号


致: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

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

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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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

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1 年 8 月 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

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1 年 8 月 3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星期三)14 点 30 分在深圳

市光明新区凤凰街道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邦凯路 9 号邦凯科技城 2 号 C 栋 3 楼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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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厅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3.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刘燕女士主持。


    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信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进行了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共 6 名,持有公司股份 75,353,1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5187%。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表决统计

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4 名,持有公司

股份 23,324,9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2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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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进行验证。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为公司已公告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

和信达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

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

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8,515,35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51%;

反对 162,7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9%;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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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23,163,4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25%;反对 162,7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697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2.《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8,491,3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08%;

反对 186,6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92%;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23,139,45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96%;反对 186,69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80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3.《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8,515,35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51%;

反对 162,7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9%;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23,163,4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25%;反对 162,7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697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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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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