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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麦科技: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2-09-10  

                        证券代码:688312          证券简称:燕麦科技          公告编号:2022-051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9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
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规定,各归属期对激励对象需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限制性
股票实际归属比例,离职员工所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将予以作废处理。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8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
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
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 年 8 月 3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公
告编号:2021-026),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利慧晶先生作为
征集人就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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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1 年 8 月 3 日至 2021 年 8 月 12 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名单内人员的异议。2021 年
8 月 13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燕麦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28)。
    4、2021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1 年 8 月 19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
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30)。
    5、2021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与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及激励对象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2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1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本次激励计划人员中周建芳等 8 名激励对象离职,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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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
归属的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 105 人调
整为 97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 200 万股调整为 194.3 万股,作废 5.7 万
股。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及《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激励对象当期
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
递延至下一年度。”,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有 13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
评估结果为“B”,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80%。公司决定作废其本次不得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 2.048 万股;
    本次合计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748 万股,符合本次归属条件的激
励对象合计 97 人。
       三、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
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
施。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处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综上,
我们同意公司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作废处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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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本次归属、
本次作废及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2021 年激励计
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本次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调整、本
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和归属数量、本次作废的原因和作废数量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1 年激励计划
(草案)》或《2022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
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2 年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符合《管理办法》及《2022 年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之独立意见;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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