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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诺禾致源: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13  

                                    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作为北京诺禾
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次提交董事会的
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公司聘任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和从事上市公
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能够坚持独立审计
原则,项目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独立、客观和公正,认真负责,表现出了良好的专
业水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聘任资格及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公司 2022 年度审计工作。
    二、关于《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和经营开展情
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关于预计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在公平公正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
前提下,公司制定了《关于预计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会在审议
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
序,遵循了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相关协议或合同所确定的条款是公允、合
理的,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及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原则确
定,未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于《关于公司 2022 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合理,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关于《关于公司<2021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
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编制的《2021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 2021 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六、关于《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中的相关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
意《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七、关于《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议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及《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对照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资
格、条件的要求,经认真地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不存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规定情形,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具备申请本次发行股票的资格
和条件。综上,我们对该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关于《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且公司本
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
容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
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
投资回报。
(以下无正文,下转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