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江生物: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址的核查意见2021-03-1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址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之
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之江生物”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之江生物变更部分
募投项目实施地址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同意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214),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4,867.61 万股,每股发行价 43.22 元人民币,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 210,378.05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6,145.89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194,232.16 万元。上述募资资金已由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审验并于 2021 年 1 月 13 日出具了中汇会验[2021]0039 号《验资报告》予以
确认。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
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之江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募集
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其投资项目及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投资预 募集资金投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算总额 资总额
1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线升级项目 21,905.99 21,905.99 之江生物
2 分子诊断工程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2,168.75 22,168.75 之江科技
3 营销与服务网络升级项目 11,514.37 11,514.37 之江生物
之江生物
4 产品研发项目 55,000.00 55,000.00
之江科技
5 补充流动资金 25,000.00 25,000.00 之江生物
合计 135,589.11 135,589.11 -
三、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址的具体情况
公司拟对募投项目“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线升级项目”、“分子诊断工程研发中
心建设项目”实施地址进行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变更前实施地址 变更后实施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新 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588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线升级项目
骏环路188号15号楼2楼 号26幢4楼
分子诊断工程研发中心建设项 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新 上海市闵行区陈行公路2168
目 骏环路588号26幢3楼 号9幢301室
四、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址的影响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地址是根据公司实际发展需要进行的内部调
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等,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建设的实际需求。本次变更不会对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
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本次之江生物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址的事项已获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本次之江生物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址的事项符合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督规定。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址的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地址后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基于以上意见,保荐机构对之江生物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址事项无
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