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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之江生物:之江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11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下列事
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址是募投项目实施的
客观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未改变募集资
金的投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址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址。
    二.《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
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有序实施,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并且可
以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规定。同时,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通
过董事会审议,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有序实施以及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
民币 15 亿元(含 15 亿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学尧:




                                                    2021年 3月 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