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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江生物:之江生物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9-1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TCYJS2021H1277



致: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之江生物”或“公司”)的
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之江生物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之江生物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
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根据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7 日发布的《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大会召开十五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根据本次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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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二)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大会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
以及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提案。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大会现场会
议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
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四)本次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9 月 7 日。
    综上,经本所律师验证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
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为: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
见证律师等。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计 4 名,持股数共计 70,985,234 股,占之江生物总股本的 36.46%。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
本次大会的提案进行审议、表决。经审查,本次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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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表决,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本次网
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其中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
    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合法表决通过,特别决议事
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
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
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1 年 9 月 13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